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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自治區2012年度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

作者: 本站發布時間:2012年05月20日 收藏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農村工作會議和全國農業工作會議精神,做好我區2012年農機購置補貼工作,根據財政部、農業部《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財農發[2005]11號)、《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寧財(農)發[2005]356號)的規定,結合我區農業農村經濟及農業機械化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緊緊圍繞農業增效、農民增收和農村繁榮目標,以提高農機裝備總量、改善農機裝備結構、提高農機化作業水平、增強農業綜合生產能力、發展現代農業為主要任務;以解決現代農業發展中的機械化制約環節為重點,以推進我區玉米、馬鈴薯、水稻等主要糧食作物關鍵生產環節機械化為抓手;積極發展畜牧業、漁業、林果業、設施農業等機械化,突出先進適用、安全可靠、節能環保、服務到位的機具推廣應用;注重陽光操作,加強監管,進一步推進補貼政策執行過程公平公開;注重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切實保障農民選擇購買農機的自主權;注重發揮補貼政策的引導作用,調動農民購買和使用農機的積極性,發展農業機械化,推進農業現代化。

  二、主要目標和原則

  (一)統籌兼顧,協調推進中部干旱帶、寧南山區農機化發展,通過農機補貼政策實施帶動,提高我區農機裝備水平,增強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主要糧食作物綜合機械化水平達到60%。

  (二)突出重點,圍繞玉米、馬鈴薯等主要糧食作物和設施農業、畜牧業、漁業等產業發展,加大先進適用農機具推廣力度,提高農機化發展的質量和水平。

  (三)向農機作業服務組織傾斜,向農機化示范園縣(園區)傾斜,向主要糧食作物關鍵環節傾斜,向種植業、養殖業、設施農業關鍵環節傾斜。

  (四)堅持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充分尊重農民購機自主選擇權。

  (五)操作程序科學、簡便、高效。

  三、實施范圍和規模

  2012年第一批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總額為1.65億元,其中:中央農機補貼資金1.5億元,自治區農機補貼資金1500萬元。實施范圍覆蓋全區22個縣(市、區)和農墾系統。補貼重點是馬鈴薯、玉米生產機械以及農機作業服務組織等,并向南部山區和中部干旱帶傾斜。灌區以玉米機械化收獲、水稻機械化育插秧、秸稈加工調制等為重點;中部干旱帶和南部山區以馬鈴薯、玉米全程機械化、秸稈加工以及覆膜機械為重點。

  四、補貼機具

  (一)補貼機具種類

  2012年,中央和自治區農機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主要用于補貼耕整地機械、種植施肥機械、田間管理機械、收獲機械、收獲后處理機械、農產品初加工機械、排灌機械、畜牧水產養殖機械、動力機械、農田基本建設機械、設施農業設備和其他機械等12大類36個小類124個品目機具。手扶拖拉機僅限南部山區補貼。玉米小麥兩用收割機作為小麥聯合收割機和單獨的玉米收割割臺分別補貼。上述補貼機具及有關要求如下:

  (補貼種類列表略,農機通)

  (二)補貼機具的確定

  為簡化補貼機具的確定程序,保證受惠農民及時購買補貼農機具,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確定具體補貼機具范圍。自治區農機化主管部門對各類機具進行分類分檔,確定補貼額,形成《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業機械購置補貼額一覽表》,向社會發布并報農業部備案。補貼機具應是先進適用、技術成熟、安全可靠、節能環保、服務到位的列入國家或自治區支持推廣目錄的產品。各市、縣(區)不得隨意縮小補貼機具種類范圍,全區范圍內補貼品目數量保持一致。

  五、補貼對象及標準

  (一)補貼對象和經銷商及其確定

  補貼對象為納入實施范圍并符合補貼條件的農牧漁民、農場(林場)職工、農民(農機)專業合作組織、直接從事農機作業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申請人數超過計劃指標時,要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采取公開搖號等農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確定。對于已經報廢更新老舊農業機械并取得拆解回收證明的農民,可優先補貼。另外,少生快富工程項目農戶、貧困殘疾農戶購置小型飼草料加工機械在現行補貼標準的基礎上再增加100元補貼資金。補貼對象可在全區范圍內自主購機,不受區域限制。

  補貼機具經銷商必須經工商部門注冊登記,取得經銷農機產品的營業執照,具備一定的人員、場地和技術服務能力等條件。經銷商名單由農機生產企業依據農業部及自治區農機化主管部門規定的經銷商資質條件自主提出,報自治區農機化主管部門統一公布,供農民自主選擇。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和生產企業應加強對補貼機具經銷商的監督管理。補貼機具經銷商必須規范操作,誠信經營,銷售產品時要在顯著位置明示配置,公開價格,并不得代辦補貼手續。

  (二)補貼扶持的重點

  1、農機化示范縣(園區)。在鞏固建設現有農機化示范縣、示范園區的基礎上,2012年圍繞玉米全程機械化生產、水稻機械化育插秧、馬鈴薯全程機械化生產等主要作物機械化生產,再新建一批農機化示范縣和示范園區,并對新建示范縣(園區)所需機具優先補貼。

  2、農機作業服務組織。通過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引導帶動,每個縣(區)圍繞特色優勢產業發展,重點扶持發展1-2個有一定規模、帶動能力強、服務范圍廣的農機作業服務公司、農機專業合作社,不斷擴大規模,增強發展活力。

  3、主要作物關鍵環節。將馬鈴薯種植、收獲及玉米收獲環節所需機具作為補貼重點,提高馬鈴薯和玉米生產機械化水平。

  (三)補貼數量和補貼額度

  1、繼續執行國家補貼不超過機具價格30%的補貼比例,非通用類農機產品定額補貼不得超過近三年的市場平均銷售價格的30%,且單機補貼額**高不超過5萬元。100馬力以上大型拖拉機、高性能青飼料收獲機、大型免耕播種機、擠奶機械、大型聯合收割機、水稻大型浸種催芽程控設備、烘干機單機補貼限額可提高到12萬元;200馬力以上拖拉機單機補貼額可提高到20萬元。

  2、自治區確定的農機作業公司所需機具,經農牧廳審核確認后,在國家補貼的基礎上自治區再累加補貼20%;

  3、購買馬鈴薯種植、收獲機具,在國家補貼的基礎上自治區再累加補貼20%;在農牧廳批復建設的手扶拖拉機配套馬鈴薯機械化生產技術示范園區內,成套購買馬鈴薯作業機組(含1臺手扶拖拉機配套1臺馬鈴薯種植機械和1臺馬鈴薯收獲機械),在國家補貼30%的基礎上,自治區再累加補貼20%。

  4、購買玉米收獲機械在國家補貼的基礎上自治區再累加補貼10%。

  5、各市、縣(區)在執行自治區累加補貼資金計劃時,必須嚴格按照核定資金額度安排購機補貼,不得突破自治區累加補貼資金上限,超出自治區累加補貼資金部分由各地自行消化。

  6、各市、縣(區)可根據本地實際需要,利用地方財政資金對當地農業生產急需和薄弱環節的機具給予累加補貼,補貼率和補貼額度由市、縣(或農墾企業)自行確定。

  六、補貼方式

  (一)由自治區農牧廳依據農機購置補貼的原則、重點和所需機具,提出補貼產品種類。

  (二)補貼機具經銷商應具備資質條件并由農機生產企業授權,由自治區農機主管部門確認后統一公布,供農民自主選擇。

  (三)購置補貼程序

  1、自治區將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資金計劃下達到各市、縣(區)及自治區農墾局。

  2、各市、縣(區)農機管理部門及自治區農墾局按照下達的計劃執行并通過媒體及其它形式向農民(農場職工)公布補貼機具的種類、型號、供應商和補貼數量、補貼金額、優先補貼條件、扶持重點等。

  3、農機作業服務組織、合作社或農戶向縣(市、區)農機管理部門提出購機補貼申請,并填寫購機申請表。

  4、縣(市、區)農機管理部門根據補貼額度、優先補貼條件和申請的先后順序進行審查,確定購機者名單、補貼機型、補貼金額和數量,并在購機者所在行政村張榜公示七天,聽取購機者所在行政村農民意見。單臺補貼額在1000元及以下的,公示與購機可同時進行;單臺補貼額在1000元以上的,必須公示無異議后方可購機。

  5、由縣(市、區)農機管理部門與經公示無意見的申請購機者簽訂購機補貼協議書,協議書內容包括購機者的個人信息和所購機具的型號、數量、生產企業、經銷企業、單價、購機總價、補貼額、協議有效期等信息,農機購機補貼部門編寫協議編號,并加蓋縣農機部門印章。

  6、經審核被確定為享受農機具購置補貼的農戶或農機服務組織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協議書到農機經銷企業及其指定的銷售點,按照協議書確定的機型購機。購機時農民或農機服務組織應提交購機補貼協議書,并與經銷商或生產企業按市場規律商定銷售價格,按扣除補貼金額后的機具差價款交款提貨,供貨方出具購機全額發票(發票應在協議有效期內)。

  7、縣(市、區)農機管理部門根據購機協議書、購機發票,對照所購機具一律按照相關規定進行驗貨,并登記建檔、編號,在機具顯著位置噴涂享受購機補貼機具標識。凡購買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同時辦理入戶掛牌手續,駕駛操作人員要進行培訓考試,辦理相關證件。

  (五)資金兌付

  請各縣(市、區)農機管理部門以及自治區農墾局查對核實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協議書、購機發票和所購機具無誤后,將查對核實結果及申請驗收報告報自治區農牧廳農機局,經自治區農機補貼協調領導小組組織驗收合格后,通知供貨方辦理結算手續。

  補貼資金驗收兌付定于2012年4-10月分四次進行,具體時間安排以自治區農牧廳農機局通知為準,驗收匯總完畢隨即開始兌付。

  供貨方憑補貼合同和發票存根(或發票復印件)填報資金結算表并向自治區農牧廳(農機局)提出結算申請。經自治區農牧廳農機局核實無誤后,出具驗收報告,區農牧廳向區財政廳提出結算申請。區財政廳在接到申請后10個工作日予以審核并與供貨方結算補貼資金。

  (六)工作經費

  請各縣(市、區)財政和農墾農牧企業按照自治區下達各縣(市、區)補貼資金總額不低于1.5%的比例安排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經費。經費實行專項管理,主要用于宣傳、培訓、協議書印發、造冊、噴涂標識、計算機管理以及質量監督、檢查、用戶調查等。未按要求配套工作經費的縣(區),不再考慮安排第二批購機補貼資金。

  七、申報和審批程序

  請各市、縣(區)和自治區農墾局結合當地農業特色優勢產業發展,抓緊編制各縣(市、區)及農墾系統的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確定補貼方向和重點,經自治區農牧廳農機局批準后方可實施。

  八、組織領導和監督管理

  (一)自治區成立由農牧廳、財政廳分管領導為正副組長、有關處、室為成員的農機購置補貼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自治區農牧廳農機局具體負責農機購置補貼的各項工作,并制定農機購置補貼工作考核辦法,要注重工作績效,加大工作考核力度,并將考核結果與補貼資金分配掛鉤。農牧廳紀檢組監察室負責農機購置補貼實施的監督工作。

  各縣(市、區)及自治區農墾局要成立相應組織,加強對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的管理。各縣(市、區)農機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地農機具購置補貼的組織實施工作。

  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應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密切配合,齊心協力,精心組織,要建立和落實工作責任制,明確任務,確保農業機械購置補貼順利實施。

  (二)規范操作,嚴格管理。各地要嚴格執行財政部、農業部《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農發[2005]11號)和自治區財政廳、農牧廳《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寧財[農]發[2005]356號)和本實施方案的有關規定,規范操作,嚴格管理。嚴禁借擴大農業機械購置補貼之機亂漲價,同一產品銷售給享受補貼的農民的價格不得高于銷售給不享受補貼的農民的價格。要嚴格執行補貼對象公示制度,為方便農民,對價值較低的機具可采取購機和公示同時進行的辦法。要加強對農民購機情況的檢查核實,包括是否購機、購買機具是否為協議規定的機具等。各縣(市、區)有關單位不得弄虛作假,對違規違紀的縣(農場),一經查出,暫停該縣(農場)農機購置補貼項目;對違規違紀企業取消參加今后農機購置補貼資格。要強化社會監督,將補貼政策實施的內容、程序、要求等全部公開,讓廣大農民了解政策,接受社會監督。

  (三)嚴肅紀律,加強監管。要進一步嚴格紀律,嚴格執行國務院“三個嚴禁”要求,嚴格執行農機購置補貼管理“四項制度”,嚴格執行農業部規定的“八個不得”要求。一要加強對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的監管,進一步加強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情況的督導檢查,制定督查方案,明確進度要求,落實督查任務和責任。嚴查違規違紀行為,特別要加強對套取補貼資金、亂收費、搭車收費等違規行為的檢查,發現問題嚴厲查處,決不姑息。二要加大財政部門監管力度。各縣財政部門要按照《財政部關于切實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監管工作的通知》(財農[2011]17號)要求,主動參與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具體實施工作,在補貼資金使用管理、補貼對象確定、農民實際購機情況核實等方面,積極履行職責,充分發揮就地就近實施監管優勢。縣級財政部門要會同農機等有關部門,按照不低于購機農民10%的比例,對農民購機后實際在用情況進行抽查核實,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將抽查核實及處理情況上報自治區財政廳、農牧廳。三要嚴格管理補貼產品產銷企業。嚴格按照農業部及自治區農牧廳、農機局關于補貼產品生產及經銷企業監督管理有關規定,對參與違法違規操作的經銷商,及時列入黑名單并予公布,被列入黑名單的經銷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參與補貼產品經銷活動;對參與違法違規操作的生產企業要及時取消其補貼產品補貼資格,非法侵占補貼資金應足額退回財政部門;對違規違紀性質惡劣的生產或經銷企業,建議工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協調司法機關處理。

  (四)公開信息,搞好服務。各地要充分利用新聞媒體,加強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的宣傳工作,特別是要做好農民的宣傳引導,讓農民了解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政策內容、程序和要求。要搞好咨詢服務,認真答疑解惑。要公開補貼信息,自治區每半個月公布一次各縣(區)補貼資金使用進度,有關農機補貼的政策、文件在簽發5個工作日之內要向社會公布。要協調農機企業做好補貼機具的供貨工作,督促企業做好售后服務工作。要加強補貼機具的質量監督,了解補貼機具的質量狀況和農民的反映,安排專人受理農民的投訴,對存在質量問題、農民投訴多的機具及其生產企業,要按管理權限及時取消補貼資格,保護農民的權益。

  (五)搞好購機補貼計算機信息檔案管理。購機補貼實行計算機系統管理,享受補貼農民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聯系電話、購機名稱、補貼額等,全部錄入計算機檔案信息系統,實現隨機的遠程抽查和監督。各地要明確專人及時做好項目檔案信息的采集、登錄、統計分析,并于11月20日前將電子信息檔案資料報自治區農牧廳農機局。

  (六)全區農機購置補貼工作定于11月底結束,各縣(市、區)農機管理部門必須按時保質保量全面完成下達的補貼任務。

  (七)做好階段性和全年執行情況總結工作。各縣(市、區)農機管理部門要對農機購置補貼工作執行情況進行認真總結,并于7月1日前和11月底前,分別上報半年和全年的補貼專項執行情況總結報告及電子文檔。

  (八)各縣(市、區)農機、財政部門和區直有關單位都要設立農機購置補貼舉報和監督電話,對群眾舉報和違規違紀行為及時查證。

  (九)自治區農牧廳、財政廳適時組織對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進行檢查驗收,確保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順利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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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地址: http://pdcph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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