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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之下,如何破解企業權益保護新課題?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我國企業在承受巨大生存和發展壓力的同時,還面臨許多棘手的法律問題。為深入貫徹黨中央依法抗疫的指導方針,為企業戰勝疫情提供堅實的法理保障,7月29日,由中國工業經濟聯合會主辦,中國工業報社、中國工業經濟聯合會工業和信息化企業糾紛調解中心,以及中國工業經濟聯合會企業權益保護智庫聯合承辦的“中國企業權益保護高峰論壇2020——疫情下的企業權益保護”(以下簡稱論壇)在中國工業報社直播間舉行。
保護好企業的合法權益
“7月21日,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企業家座談會并發表重要講話。他強調,市場主體是經濟的力量載體,保市場主體就是保社會生產力。要千方百計把市場主體保護好,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弘揚企業家精神,推動企業發揮更大作用,實現更大發展,為經濟發展積蓄基本力量。他還特別指出,要打造市場化、法制化、國際化的營商環境,實施好民法典和相關法律法規,依法平等保護國有、民營、外資等各種所有制企業產權和自主經營權。”中國工業經濟聯合會黨委書記、執行副會長兼秘書長熊夢在致辭中指出,本次論壇也是為了組織各界更好地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講話精神而召開的。“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廣大企業不僅要面對復雜多變的國內外環境,尋找解決經濟發展的難題,同時還面臨諸多法律上的困惑和法律風險的防范。此次論壇的舉辦將為企業提供保護合法權益和渡過難關的參考及可借鑒的方案。”熊夢表示。
此外,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重大決策,加快在工業和信息化行業中建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會上宣布成立了中國工業經濟聯合會工業和信息化企業糾紛調解中心(以下簡稱調解中心)。熊夢介紹,首屆中國企業權益保護高峰論壇于2018年舉辦,同時成立了中國企業權益保護智庫(以下簡稱智庫)。而此次成立的調解中心將與論壇、智庫共同組成中國工經聯法律服務平臺,為廣大企業提供更廣泛、更專業的服務。
國資委政策法規局三處副處長江淵認為,后疫情時期,企業可能面臨合同違約、投資并購、對外貿易、轉型升級、經營違規和糾紛案件等六大法律風險。為應對這六大風險,她表示,下一步,國資委將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境外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指導督促企業切實采取有力措施,依法防控疫情,做好法律合規風險的防范應對,為企業經營發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撐和保障。
“從法律視角觀察,我認為疫情給商事案件帶來了四點變化”,中國法學會國際經濟法研究會會長、ICC China仲裁和調解委員會主席沈四寶表示,第一,國際經貿規則和商業慣例受到嚴重的挑戰,它的權威性正在削弱。第二,國際商事活動及其爭議解決嚴重政治化。第三,商業合作對象履約能力、信用等級發生了巨大變化,需要重新評估。第四,商事仲裁裁決的跨過承認和執行,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難,包括國內裁決的執行也步履艱難。他指出,如何進一步調整我們傳統的仲裁思維模式,成為仲裁領域需要研究和實踐的課題之一。
本次論壇第一階段會議由中國工業報社社長、中國工業經濟研究中心主任徐金寶主持。他表示,隨著新冠肺炎疫情的蔓延,我國經濟、文化、社會等各個方面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沖擊。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舉國上下正在全面落實黨中央有關助企紓困和激發市場活力的各項政策,從中央到地方出臺了一系列有力舉措,社會各界和各行業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時積極復工復產、復商復市,經濟運行正穩步復蘇,中國經濟顯示出巨大的韌性和潛力。
助力企業渡過難關
對于如何區別民法典合同篇中的不可抗力和情勢變更的情況,全國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原主任、民法典編纂工作專班成員賈東明解釋,一是不可抗力是合同履行的基本的條件喪失,比如說地震、水災把出租的房子沖垮了,合同無法履行,但是情勢變更是合同可以履行,但履行合同對一方有明顯的不公平。二是不可抗力是不能履行合同了,合同當事人不承擔相關的民事責任,但情勢變更強調的是變更解除合同,讓雙方利益重新達到一種相對的平衡,雙方可能都會承擔一定的損失。他表示,相關的企業要根據自身情況,來判斷適用的法律制度。
**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民商法部主任、**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研究中心副秘書長丁文嚴首先從五個方面分析了疫情對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影響:第一,抗疫物資成為生活必需品,引發“銷售假冒侵權口罩”案件,以及違背公序良俗,將與疫情防控相關的“火神山”“雷神山”“瑞德西韋”“李文亮”及包含“新冠”字樣的標志等申請商標注冊事件;第二,防疫抗疫藥品成為生命的基本保障,抗疫藥品和中藥知識產權的保護更加迫切;第三,網上購物交流娛樂成為主要的生活、生產和娛樂方式,大型網絡平臺之間不正當競爭糾紛凸顯;第四,網絡活動使得企業數據數量大規模提升,企業大數據保護的模式急需明確;第五,中美貿易戰、科技戰加劇,新形勢下的知識產權保護面臨更多挑戰。接著,她從行政、司法和企業三個層次介紹了疫情下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新舉措,并提出了建設性意見。
中國工經聯工業和信息化企業糾紛調解中心副主任、中國貿促會/中國國際商會調解中心原副秘書長穆子礪從經濟發展和仲裁特點兩方面對商事仲裁和調解在疫情期間的特殊作用進行了分析,一方面,商事糾紛大量涌現,導致人們對糾紛解決的觀念在不斷變化。另一方面,訴訟,仲裁和調解等三種糾紛解決方式有各自不同的特點,糾紛當事人要根據糾紛特點選擇不同的解決方式。此外,他表示,有了糾紛總要解決,在具體的解決過程中,商事仲裁和調解是很好的選擇。此外,專業的事情要找專業的人去做,和解協議轉為裁決書或判決書,使其具有可強制執行的效力,多了一層保障。
“根據目前的得到的資料,已有幾起針對中國出口口罩的刑事訴訟”,中策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中國出入境檢驗檢疫協會法律事務中心顧問韓偉罡從防疫防護物資出口企業權益保護方面出發闡述了我國防疫物資出口存在的問題。他表示,防疫物資的出口存在的問題,除了企業自身合法經營外,多數的出口企業限于能力不足,無法通過自身解決的。一方面,需要政府進一步統一產品標準和強制出口檢驗來解決,比如已將口罩列為出口法定檢驗商品;另一方面,需要政府對企業進行指導,積極協調進口國政府部門,解決防疫物資的出口問題。
對于疫情防控常態化下,企業合規管理應注意的問題,國銀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務部總經理黃宇認為,有五大原則可遵循:首先,從治理主體來看,“兩會一層”(即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應履職盡責。其次,從內部控制架構來看,一方面要建立科學明晰的業務授權體系,另一方面要提升前、中、后臺三道防線的獨立性、權威性和有效性。第三,要從制定全面、系統、規范的業務制度和管理制度,嚴格執行會計準則與制度,以及確保信息系統的有效性等三方面進行內部控制。第四,從動態管理機制來看,要建立健全對內控充分性和有效性的評價體系,建立健全問題整改機制,建立健全管理責任制及追責制。第五,應從建立合規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以及合規管理全員有責等兩方面進行合規教育。
關于企業在疫情期間主張不可抗力的適用及注意事項等問題,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中國貿促會/中國國際商會調解中心調解員唐新波介紹,不可抗力導致的合同履行障礙,大概可以分為三種類型:第一種是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并應該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第二種是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疫情所產生的合同履行障礙,并非必然導致合同不能履行,也可能出現部分不能履行和一時不能履行的情況。第三種是合同延期履行。疫情發生后,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延期履行合同義務的,不可抗力主張方仍然要積極履行通知義務,舉證延期履行與不可抗力具有直接因果關系,否則對守約方有失公平,依然構成違約,造成不必要的損失。此外,他給出了三點關于主張不可抗力免責抗辯的建議:首先,要及時履行通知義務;其次,要盡到避免損失擴大的義務;**后,要及時提供疫情構成不可抗力證據的證明義務。
調解中心的成立是本次論壇重點之一,中國工經聯工業和信息化企業糾紛調解中心執行主任、中國法學會中國法律咨詢中心原主任趙曉謙表示,下一步,調解中心的工作重點將聚焦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結合調解規律和工經聯的要求,制定好發展規劃,建立起科學嚴謹的管理制度。二是依靠中國工經聯廣泛的影響力和號召力,搭好調解平臺,搞好品牌建設。三是借助工經聯的資源,邀請一批企業經驗豐富、熱心調解事業的經濟界、企業界人士出任我們調解中心的專家調解員,讓他們與法律界的專家一道,共同組建一支我國行業調解領域**具專業特點的調解員隊伍。四是發揮好指導委員會和專家委員會的智囊團作用,為調解中心提供權威指導和智力支持。五是密切相關政府機關、法院、調解行業協會、工經聯各會員單位,以及其他各類服務對象的關系,爭取方方面面的支持配合,全力推進調解中心各項業務的展開,讓調解中心早日進入規?;\營。
中國工經聯企業權益保護智庫秘書長、中國工經聯工業和信息化企業糾紛調解中心主任金克勝是本次論壇第二階段會議的主持人。他表示,本次論壇,來自立法、行政、司法、行業協會,學術團體、法律服務代表、企業界等多個領域的專家學者對疫情下的企業權益保護進行了深入的研討,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我們要共同努力,為企業的權益的維護,為國家的法制建設做出更大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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