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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農業農村廳 安徽省財政廳關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續實施好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政策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農業農村局、財政局,省農墾事業管理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和省政府關于推動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決策部署,依據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續實施好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政策的通知》(農辦機〔2024〕4號)和農業農村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續實施好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政策的補充通知》(農辦機〔2024〕5號)要求,持續實施好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政策,推進農業機械結構調整,提升農機高端化、智能化、綠色化水平,經商省商務廳,現就相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落實新質生產力發展要求,按照推動高質量發展決策部署,圍繞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建設農業強省,堅持“農民自愿、政策支持、方便高效、安全環保”的原則,通過政策支持進一步加大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舊農機淘汰力度,加快先進適用、節能環保、安全可靠農業機械的推廣應用,努力優化農機裝備結構,推進農業機械化轉型升級和農業綠色發展。
二、補貼對象
從中央財政分配我省的農機購置補貼中安排資金,實施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政策,對報廢老舊農機給予適當補助。補貼對象為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
三、補貼種類和報廢條件
中央財政資金補貼報廢農機種類為《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規定的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農業機械及其他重點機具,包括拖拉機、播種機、自走式全喂入稻麥聯合收割機、自走式半喂入稻麥聯合收割機、自走式玉米聯合收割機、水稻插秧機、農用北斗輔助駕駛系統(含作業監測終端,下同)、機動噴霧(粉)機、機動脫粒機、飼料(草)粉碎機、鍘草機、谷物烘干機、茶葉烘干機、履帶自走式旋耕機、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等。申請補貼的報廢農機的發動機等主要部件應齊全,來源清楚合法,機主(指合法擁有機具的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以下統稱“機主”)應就機具來源、歸屬等作出書面承諾。納入牌證管理的農機需提供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核發的牌證;無牌證或未納入牌證管理的,應當具有銘牌或出廠編號、車架號等機具身份信息。報廢農機的使用年限等技術條件參照以下標準執行:
(一)達到或超過報廢年限的:拖拉機(小型10年、大中型15年、履帶式12年),聯合收割機12年,水稻插秧機(手扶式8年、乘坐式10年),谷物烘干機8年,茶葉烘干機5年,履帶自走式旋耕機5年,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3年;
(二)安全隱患大、故障發生率高、技術狀況差的;
(三)農機損毀嚴重、維修成本高、無法修復或無配件來源的;
(四)國家明令淘汰的。
對未達報廢年限但安全隱患大、故障發生率高、損毀嚴重、維修成本高、技術落后的農機,經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同意后,允許申請報廢補貼。
四、補貼標準和資金安排
中央財政農機報廢更新補貼由報廢部分補貼與更新部分補貼兩部分構成。報廢部分補貼實行定額補貼,補貼標準見《安徽省農機報廢更新補貼額一覽表》(附件1),更新部分補貼標準按我省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執行。農用北斗輔助駕駛系統報廢補貼申領要以購置新設備為前提。報廢聯合收割機、水稻插秧機、播種機并新購置同種類機具,在現行補貼標準基礎上,按50%提高報廢補貼標準。本通知明確的擴大報廢補貼范圍(谷物烘干機、茶葉烘干機、履帶自走式旋耕機、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等)、提高報廢補貼標準政策實施期限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如有變動將另行通知。
2024年超長期特別國債資金中,專門測算安排了用于老舊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資金,資金已分配到各地,具體資金額度將分別通知各市,供參照執行。
五、回收拆解企業
(一)拆解企業。報廢農機和農用北斗輔助駕駛系統拆解企業必須具備報廢機動車拆解資質。拆解企業應按照自愿原則到市級農業農村部門備案,并承諾遵守農機報廢更新的政策規定,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環保的規定,按照《報廢農業機械回收拆解技術規范》(NY/T2900—2022)等開展報廢農機拆解工作,自覺接受社會和相關部門監督。
(二)報廢農機回收企業。報廢農機回收企業應以具備資質的機動車回收企業為主,不具備報廢機動車回收資質但依法具有農機回收經營業務的企業或農機合作社,可到各市農業農村部門備案從事農機回收業務,但不得從事報廢農機拆解業務,回收企業必須將回收的農機送到拆解企業進行拆解。
(三)農用北斗輔助駕駛系統回收企業。在我省從事農用北斗輔助駕駛系統銷售的企業可到各市農業農村部門備案后從事報廢農用北斗輔助駕駛系統的回收工作,但不得從事報廢農用北斗輔助駕駛系統拆解業務,必須將回收的農用北斗輔助駕駛系統送到拆解企業進行拆解。
市級農業農村部門應對備案的拆解企業、報廢農機回收企業和農用北斗輔助駕駛系統回收企業進行公布。
六、操作程序
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操作程序,主要包括以下環節:
(一)登記注銷。縣級農業農村部門現場核對申請農機報廢補貼的機主和農機身份信息,留存銘牌或出廠編號、車架號等機具身份信息資料,造冊注銷,納入牌證管理的拖拉機和收割機由監理機構同步備案注銷,生成《農機報廢更新補貼信息表》(見附件2),留存機主填報的《農機來源合法承諾書》(見附件3)。
(二)舊機回收。機主將已辦理注銷登記的待拆解農機交售給相關回收企業,回收企業再將待拆解的農機連同《農機報廢更新補貼信息表》一起交售給拆解企業。
(三)拆解銷毀。拆解企業按規定拆解報廢農機,并建立留存拆解影像檔案,農機拆解前、中、后的照片上傳《安徽省農機報廢補貼輔助管理系統》以備審核。拆解企業對農機完成拆解后,在信息表拆解欄簽字、蓋章,給機主和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各送一份。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應對拆解企業拆解或者銷毀農機進行監督。
(四)兌現補貼。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核對機主信息、機具信息和《農機報廢更新補貼信息表》,確定補貼對象、補貼標準和補貼金額,對符合補貼條件的,通過安徽省農機報廢補貼輔助管理系統向縣級財政部門申請兌付。縣級財政部門按要求及時兌付資金,到人到戶補貼資金應納入“一卡通”打卡發放。各地可結合實際,設置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年度內享受報廢補貼的農機數量上限。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應按照報廢補貼機具總量不超過購置補貼機具總量的原則,合理確定年度報廢補貼農機數量。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市、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要切實加強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的組織領導,明確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細化完善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制度機制。要加強政策宣傳,擴大公眾知曉度。大力推行信息公開,對享受補貼的信息進行公示,對實施方案、補貼額、操作程序、投訴咨詢方式等信息全面公開,主動接受監督。要加強補貼業務培訓和警示教育,提高工作人員素質和風險防范能力。各市、縣(市、區)財政部門要加大投入力度,保障必要的工作經費。
(二)推行便民服務。各市、縣(市、區)有關部門要強化服務意識,創新工作方式,鼓勵采取“一站式”、網上辦理等便民服務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充分利用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申請辦理服務系統等平臺調閱相關信息,提高補貼申請資料校核效率。鼓勵回收拆解企業有序設置報廢農機回收站點,提供上門取機、代辦服務等便民、惠民措施。
(三)強化監督管理。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已納入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延伸績效管理考核內容,各市、縣(市、區)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的監管。對未納入牌證管理的農機具,要嚴格審查機主提供的資料,嚴格加強監管,嚴查虛假報補等騙套補貼資金的違規行為,嚴懲違規主體。發現拆解企業或回收企業存在違規行為,應視情節輕重,采取警告、通報、暫停參與補貼實施并限期整改、禁止參與補貼實施等措施進行處理。對弄虛作假套取國家補貼資金的企業、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要參照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的有關規定和原則進行嚴肅處理,并將其納入“黑名單”。要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暢通投訴舉報渠道,認真受理、核查、處理群眾舉報投訴。
(四)及時報送情況。各地根據本方案,結合實際制定本地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實施細則。要加強實施進度統計分析,做好半年和全年總結分析,各市每年7月1日和12月1日前分別匯總報送半年和全年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總結。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安徽省農業農村廳安徽省財政廳安徽省商務廳關于印發〈安徽省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皖農機〔2020〕66號)同步廢止。
附件:1.安徽省農機報廢更新補貼額一覽表
2.農機報廢更新補貼信息表(樣式)
3.農機來源合法承諾書
安徽省農業農村廳
安徽省財政廳
2024年10月11日
安徽省農機報廢更新補貼額一覽表 | ||
機型 | 類別 | 報廢補貼額(元) |
拖拉機 | 20馬力以下 | 1500 |
拖拉機 | 20(含)—50馬力(含) | 3850 |
拖拉機 | 50—80馬力(含) | 7860 |
拖拉機 | 80—100馬力(含) | 10840 |
拖拉機 | 100—160馬力(含) | 13140 |
拖拉機 | 160—200馬力(含) | 18000 |
拖拉機 | 200馬力以上 | 20000 |
自走式全喂入稻麥聯合收割機 | 喂入量0.5—1kg/s(含) | 3000 4500(購新) |
自走式全喂入稻麥聯合收割機 | 喂入量1—3kg/s(含) | 5500 8250(購新) |
自走式全喂入稻麥聯合收割機 | 喂入量3kg/s—4kg/s(含) | 7300 10950(購新) |
自走式全喂入稻麥聯合收割機 | 喂入量4kg/s以上 | 11000 16500(購新) |
自走式半喂入稻麥聯合收割機 | 3行,35馬力(含)以上 | 7200 10800(購新) |
自走式半喂入稻麥聯合收割機 | 4行(含)以上,35馬力(含)以上 | 17500 26250(購新) |
自走式玉米聯合收割機 | 2行 | 7200 10800(購新) |
自走式玉米聯合收割機 | 3行 | 12500 18750(購新) |
自走式玉米聯合收割機 | 4行(含)以上 | 20000 30000(購新) |
播種機 | 6行以下 | 600 900(購新) |
播種機 | 6—11行 | 1200 1800(購新) |
播種機 | 12—18行 | 1600 2400(購新) |
播種機 | 18行以上 | 2000 3000(購新) |
農用北斗輔助駕駛系統(含作業監測終端) | —— | 800 |
水稻插秧機 | 手扶步進式,2行 | 740 1110(購新) |
水稻插秧機 | 手扶步進式,4行 | 1740 2610(購新) |
水稻插秧機 | 手扶步進式,6行(含)以上 | 2170 3255(購新) |
水稻插秧機 | 獨輪乘坐式,6行(含)以上 | 1720 2580(購新) |
水稻插秧機 | 四輪乘坐式,4—5行 | 5400 8100(購新) |
水稻插秧機 | 四輪乘坐式,6—7行 | 9930 14895(購新) |
水稻插秧機 | 四輪乘坐式,8行(含)以上 | 12500 18750(購新) |
機動噴霧機 | 自走式,四輪驅動、四輪轉向,18馬力以下 | 2000 |
機動噴霧機 | 自走式,四輪驅動、四輪轉向,18(含)—50馬力 | 5000 |
機動噴霧機 | 自走式,四輪驅動、四輪轉向,50(含)—100馬力 | 6600 |
機動噴霧機 | 自走式,四輪驅動、四輪轉向;100馬力(含)以上 | 10400 |
機動噴霧機 | 自走式,藥箱容積300L(含)以上,噴幅20m(含)以上 | 2100 |
機動噴霧機 | 自走式,藥箱容積300L(含)以上,噴幅30m(含)以上 | 3600 |
機動噴霧機 | 自走式,藥箱容積300L(含)以上,噴幅35m(含)以上 | 4900 |
飼料粉碎機 | 轉子直徑,400mm(含)—550mm | 710 |
飼料粉碎機 | 轉子直徑,550mm(含)以上 | 740 |
脫粒機 | 玉米脫粒機,生產率3(含)—5t/h | 610 |
脫粒機 | 玉米脫粒機,生產率5(含)—10t/h | 860 |
脫粒機 | 玉米脫粒機,生產率10(含)—30t/h | 1000 |
脫粒機 | 玉米脫粒機,生產率30t/h(含)以上 | 2100 |
脫粒機 | 花生摘果機,配套動力11kW(含)以上 | 1300 |
鍘草機 | 生產率6(含)—9t/h | 860 |
鍘草機 | 生產率9(含)—15t/h | 1100 |
鍘草機 | 生產率15t/h(含)以上 | 1200 |
谷物烘干機 | 批處理量4-10t循環式 | 6030 |
谷物烘干機 | 批處理量10-20t循環式 | 8580 |
谷物烘干機 | 批處理量20-30t循環式 | 11640 |
谷物烘干機 | 批處理量30t及以上循環式 | 17850 |
谷物烘干機 | 處理量100t/d及以上連續式 | 20000 |
茶葉烘干機 | 1-2鍋(槽)全自動茶葉炒干機 | 730 |
茶葉烘干機 | 3-4鍋(槽)全自動茶葉炒干機 | 1360 |
茶葉烘干機 | 烘干面積10m²以下百葉式茶葉烘干機 | 550 |
茶葉烘干機 | 烘干面積10m²及以上百葉式茶葉烘干機 | 610 |
茶葉烘干機 | 烘干面積10m²以下連續自動式茶葉烘干機 | 2140 |
茶葉烘干機 | 烘干面積10m²及以上連續自動式茶葉烘干機 | 3430 |
茶葉烘干機 | 烘干面積4-8m²茶葉烘焙機、茶葉提香機、抽屜式茶葉烘干機 | 490 |
茶葉烘干機 | 烘干面積8m²及以上茶葉烘焙機、茶葉提香機、抽屜式茶葉烘干機 | 550 |
履帶自走式旋耕機 | 1.2-2m履帶自走式旋耕機 | 5680 |
履帶自走式旋耕機 | 2m及以上履帶自走式旋耕機 | 10500 |
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 | 10-20L多旋翼 | 1800 |
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 | 20-30L多旋翼 | 2700 |
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 | 30L及以上多旋翼 | 3600 |
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 | 15L-25L單旋翼 | 2700 |
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 | 25L及以上單旋翼 | 3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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