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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方案》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推動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行動方案〉的通知》(國發〔2024〕7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印發〈關于加力支持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發改環資〔2024〕1104號)等部署要求,加大工作力度持續實施好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政策,結合我省實際,省農業農村廳、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廳聯合制定《福建省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
二、制定依據
依據《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續實施好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政策的通知》(農辦機〔2024〕4號)、《農業農村部辦公廳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續實施好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政策的補充通知》(農辦機〔2024〕5號)、《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福建省財政廳關于印發福建省加力支持消費品以舊換新實施方案的通知》(閩發改規〔2024〕15號)等相關文件制定。
三、目標任務
進一步加大老舊農機淘汰力度,加快先進適用農業機械的推廣應用,優化農機裝備結構,推進農業機械化轉型升級和農業綠色發展。
四、范圍期限
適用于除廈門市外的我省各市、縣(區)。2024年6月17日之后提交的農機報廢補貼申請按本方案實施。
五、制定過程
根據農業農村部等部委相關文件,我廳組織研究起草《實施方案》,《實施方案》先后征求了省發改委、財政廳、商務廳等省直單位、省農業農村廳相關處室單位及各市、縣(區)農業農村局意見建議,《實施方案》中報廢補貼農機種類范圍先后組織專家研究論證、上網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履行合法性審查、公平競爭審查等程序,并經我廳黨組會議研究通過后,聯合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廳印發。
六、主要內容
《實施方案》共有8個部分:
(一)實施范圍和補貼對象。在除廈門市外的各市、縣(區)實施。補貼對象為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不包含各級政府財政供養的國家公務人員、事業單位干部職工。
(二)補貼種類。報廢補貼農機種類共15類,一是長期實施的9類:拖拉機、播種機、聯合收割機(含糧棉油糖等作物聯合收割所用機械)、水稻插秧機、農用北斗輔助駕駛系統、機動噴霧(粉)機、機動脫粒機、飼料(草)粉碎機、鍘草機。二是實施期限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的6類:谷物(糧食)干燥機、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自走式旋耕機、田間搬運機、農機作業監測終端、育秧(苗)播種設備。
(三)報廢條件。報廢補貼農機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是主要部件齊全。具有銘牌或出廠編號、車架號等機具身份信息,且主要部件齊全,各類報廢農機主要部件將另行制定公布。二是來源清楚合法。有牌證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牌證上信息須與機主信息、擬報廢農機信息一致。其他農機(含無法提供牌證的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須來源清楚合法且歸屬機主所有。三是達到年限或其他條件。達到使用年限的農機(各類報廢農機使用年限將另行制定公布),或未達到報廢年限但安全隱患大、故障發生率高、損毀嚴重、維修成本高或技術落后的農機,具體可由農機回收企業認定。
(四)資金安排和補貼標準。使用2024年超長期特別國債及配套資金、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資金等實施報廢補貼。各類報廢農機補貼標準實行定額管理,由省農業農村廳、財政廳另行制定公布。
(五)回收企業。報廢農機回收拆解企業包括具備資質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依法具有農機回收拆解經營業務的其他企業或合作社,由縣級農業農村部門依據相關規定確定公布。承擔過上一輪農機報廢補貼的回收企業,可繼續有效。回收企業具體名單可咨詢各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
(六)操作程序
1.舊機運送。機主與回收企業自主協商回收價格、運送方式等,自愿交售擬報廢農機給回收企業,同時提供身份證件復印件、來源歸屬材料。
2.舊機審核。回收企業對機主是否屬于補貼對象、擬報廢農機是否屬于報廢補貼農機范圍、主要部件是否齊全、來源是否清楚合法、是否達到年限或其他條件等進行核對。
3.拆解舊機。縣級農業農村部門進行復核,并監督回收企業對發動機等主要部件進行破壞性處理。回收企業按照《報廢農業機械回收拆解技術規范》等行業標準規范拆解舊機。
4.牌證注銷。有牌證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拆解后,機主應持身份證件、回收企業簽字蓋章后的《確認表》、機具牌證等,到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注銷牌證。
5.兌現補貼。機主持身份證件、回收企業和農業農村部門簽字蓋章后的《確認表》、來源歸屬材料、銀行卡(農民原則上要提供福建省社會保障卡,經營組織應提供對公銀行賬號)等,向縣級農業農村部門申請報廢補貼。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對補貼申請進行審核、公示,向縣級財政部門提交結算材料。縣級財政部門將補貼資金兌付發放到機主銀行卡。
為推動農機更新,當報廢農機數量達到購置補貼農機數量時,各縣(市、區)暫停受理報廢補貼申請。
農用北斗輔助駕駛系統報廢補貼申領要以購置新設備為前提。農用北斗輔助駕駛系統、農機作業監測終端的回收企業、補貼操作程序等,由省農業農村廳另行制定發布。
(七)參與主體的責任義務。機主對報廢農機主要部件齊全、報廢農機來源(歸屬)清楚合法、機主身份真實性、補貼申請材料真實性等負責,承擔違反政策規定所引起的糾紛和經濟損失等。回收企業對老舊農機是否符合報廢條件、所屬補貼種類、老舊農機信息、報廢農機拆解、回收拆解檔案等負責,承擔違反政策規定所引起的糾紛和經濟損失等。
(八)工作要求。從加強組織領導、強化監督管理、加強資金管理、推進超長期國債使用等方面提出具體要求。
七、聯系方式及聯系電話
聯系處室:省農業農村廳農機化處
解讀人:徐慶鋒
聯系電話:0591-87566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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