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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農業農村廳印發2021-2023年遼寧省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遼寧省農業農村廳 本站發布時間:2021年07月08日 收藏

  按照《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農辦計財〔2021〕8號)精神,為規范實施我省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推動農業機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質高效轉型升級,有效支撐糧食安全、重要農產品有效供給和農民增收,促進農業高質高效發展,助力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積極推進遼寧全面振興,我們共同研究制定了《2021-2023年遼寧省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遼寧省農業農村廳 遼寧省財政廳

  2021年6月30日

2021-2023年遼寧省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農辦計財〔2021〕8號)精神,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落實黨中央、省委“三農”工作決策部署和國務院、省政府關于加快農業機械化和農機裝備產業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和實施意見(國發〔2018〕42號、遼政發〔2019〕29號)要求,圍繞全省鄉村振興戰略和農業農村現代化發展“十四五”規劃,以滿足全省“三農”對機械化生產需要為目標,以穩定實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最大限度發揮政策效能為主線,以補短板、強弱項、促協調為著力點,突出實施重點,拓展補貼范圍,提升服務能力,強化監督管理,持續提升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的精準化、規范化、便利化水平,引導農業、農村、農民全面應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加快構建農業機械化產業鏈現代化新局面,促進農業機械化全程全面高質高效發展,為確保糧食等重要農產品有效供給、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和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提供堅實支撐。

  二、實施重點

  (一)突出農業穩產保供工作。將糧食、生豬等重要農產品生產所需的先進適用機具全部列入補貼范圍,應補盡補。結合工作實際,最大限度擴大農機購置補貼機具種類范圍,推動全程全面機械化發展。根據產業需求,逐步將育秧、烘干、標準化豬舍、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等方面成套設施裝備納入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范圍,加快推廣應用步伐。

  (二)加強農機科技自主創新。積極推廣使用國產北斗智能終端設備,推動更多應用“北斗+”和“+北斗”模式。推動開展農機專項鑒定,加快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農機創新產品取得補貼資質條件步伐,盡快列入補貼范圍。支持高端智能創新農機產品開展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

  (三)持續優化機具補貼標準。加大糧食生產薄弱環節、丘陵山區特色農業生產急需機具和高端、復式、智能農機產品的支持力度,提升重點機具補貼額度,測算比例從30%提高到35%。逐步降低保有量明顯過多、技術相對落后的機具品目補貼額,部分低價值機具退出補貼范圍。

  (四)全面提升監督服務效能。不斷提升信息化應用水平,加快推進補貼全流程線上辦理工作。加快補貼資金兌付進度,保障農民和企業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營商環境。優化辦理流程,縮短機具核驗辦理時限。強化專業機構技術和大數據信息優勢,提升違規行為排查和監控能力。加強農財兩部門聯合查處和省際聯動處理,從嚴整治違規行為,有效維護政策實施良好秩序。

  三、實施規定

  (一)補貼范圍和補貼機具。中央財政資金遼寧省農機購置補貼機具種類范圍(以下簡稱“省補貼范圍”)確定為11個大類、26個小類、84個品目(詳見附件)。省補貼范圍視全國補貼范圍變化按照年度進行相應調整。全國補貼范圍內的支持糧食、生豬等重要農畜產品生產和丘陵山區特色農業生產、農業綠色發展、數字化發展所需先進適用機具全部納入省補貼范圍,應補盡補。繼續支持高端、復式、智能產品農機具納入省補貼范圍,適度提高補貼標準,加大補貼力度。

  全面支持農機創新產品列入補貼范圍。貫徹落實《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農機專項鑒定產品購置補貼實施工作規范(試行)》,積極開展農機專項鑒定,加快農機創新產品獲得農機試驗鑒定證書步伐,按規定列入補貼范圍。繼續組織實施中央財政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對尚不能通過農機專項鑒定取得補貼資質的創新產品和成套設施裝備給予支持。推動水稻育秧成套設施裝備、糧食烘干機配套設施裝備、標準化養殖成套設施裝備等試點工作。全面開展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購置補貼工作,具體操作辦法另行通知。各地特色農業發展所需和小區域適用性強的機具,可列入市、縣財政安排資金的補貼范圍,具體補貼機具品目和補貼標準由各地自定,不得占用中央財政補貼資金。

  全面加強行政、科研、推廣和教學部門的協調協作,建立聯席合作機制,合力攻關農機成套設施設備補貼課題和農機新產品試點工作,逐步將農機化薄弱環節和急需的設施設備納入農機購置補貼范圍。

  補貼機具必須是補貼范圍內的產品(農機專項鑒定產品、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產品除外),同時還應具備以下資質之一:(1)獲得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證書(包括尚在有效期內的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2)獲得農機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3)列入農機自愿性認證采信試點范圍,獲得農機自愿性產品認證證書。補貼機具須在明顯位置固定標有生產企業、產品名稱和型號、出廠編號、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等信息的銘牌。

  (二)補貼對象和補貼標準。補貼對象為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其中,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

  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實行定額補貼。按照農業農村部、財政部發布的全國補貼范圍內機具品目分類分檔以及最高補貼額,采用上年遼寧省農機購置補貼申請辦理服務系統(以下簡稱“辦理服務系統”)內同檔產品市場銷售均價,組織測算各檔次的補貼額,測算比例不超過30%。通用類機具補貼額不超過農業農村部、財政部發布的最高補貼額。

  對于省內保有量明顯過多、技術相對落后的輪式拖拉機等機具品目的補貼額,到2023年將其補貼額測算比例降低至15%及以下,并將部分低價值的機具退出補貼范圍。實行降低補貼標準的機具品目單獨分檔測算補貼額。2021年在糧食生產薄弱環節、丘陵山區特色農業生產急需機具以及高端、復式、智能農機產品中選擇高性能免耕播種機(牽引式免耕播種機)1個品目產品提高補貼額,測算比例由30%提高到35% ,其中,通用類機具的補貼額可高于相應檔次中央財政資金最高補貼額,增長幅度控制在20%以內。不得使用其他中央財政資金用于農機購置累加補貼。補貼機具單機補貼限額原則上不超過5萬元;擠奶機械、烘干機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12萬元;100馬力以上拖拉機、高性能青飼料收獲機、大型免耕播種機、大型聯合收割機、水稻大型浸種催芽程控設備、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機具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15萬元;200馬力以上拖拉機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25萬元;成套設施裝備單套補貼限額不超過60萬元。

  補貼額年度內保持相對穩定。各地要全面公開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引導購機者根據各檔次的補貼定額自主議價,同時不再對外公布具體產品的補貼額度。政策實施中發現具體產品或檔次的中央財政資金實際補貼比例超過50%的,立即申請凍結,及時開展組織調查。對有違規情節的,按相關規定處理;對無違規情節的補貼申請,可按原規定兌付補貼資金,并組織對相關產品及其所屬檔次補貼額進行評估,視情況及時調整。全省補貼資金如果出現較大缺口,將按照規定下調部分機具的補貼額,確保政策效益普惠共享。

  (三)補貼資金分配和使用。農機購置補貼主要用于支持購置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以及開展有關試點和農機報廢更新等方面。省農業農村廳會同省財政廳采用因素法(包括補貼資金需求、上年資金使用、績效考核、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有關政策規定等情況)測算后將資金指標分配到各市,各市按照不突破縣級需求上限分配資金,調減資金結轉量大、資金使用效益低的地區預算規模。

  財政部門會同農業農村部門加強資金使用情況監測,定期調度和發布各縣(市、區)資金使用進度,督促預算執行較慢地區加快使用,組織開展縣(市、區)際間余缺調劑,重點將實施進度低于序時進度縣(市、區)的補貼資金調增給已出現供需缺口的縣(市、區),確保不發生資金大量結轉,促進資金使用實現兩年動態緊平衡。繼續開展設施大棚鋼結構骨架購置補貼試點和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漁船用北斗終端系統暫不列入補貼范圍。省組織開展農機購置綜合補貼試點,探索創新補貼資金使用與管理方式,實施作業補貼、貸款貼息、融資租賃承租補助等補貼方式。相關方案報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備案后實施。

  農機購置補貼屬約束性任務,資金必須足額保障,不得用于其他任務支出。各級財政部門要保障補貼工作實施必要的組織管理經費,保障補貼工作順利實施。省財政根據農業機械化發展實際情況適時依法安排相應農機購置補貼資金。

  (四)補貼操作流程。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按照“自主購機、定額補貼、先購后補、縣級結算、直補到卡(戶)”方式實施。購機者自主選擇購買機具,按照市場化原則自行與農機產銷企業協商確定購機價格與支付方式,并對交易行為真實性、有效性和可能發生的糾紛承擔法律責任。購機行為完成后,購機者自主向當地農業農村部門提出補貼資金申領事項,簽署告知承諾書,承諾購買行為、發票購機價格等信息真實有效,按照相關規定申辦補貼。各地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工作按照以下流程操作:

  1.制發實施方案。市、縣(市、區)農業農村、財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有關規定制發本地區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補貼范圍、操作程序,及時公布補貼額一覽表、補貼機具信息表、咨詢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各市實施方案要分別抄報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每年12月15日前,將全年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含試點工作開展情況)總結報告分別報送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

  2.組織企業投檔。省農業農村廳組織自愿參與遼寧省農機購置補貼的農機生產企業,按照《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投檔工作規范(試行)》等要求,在省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自主投檔平臺上自主投檔。自主投檔平臺常年受理企業投檔。省農業農村廳組織專家組分批次對投檔產品信息進行形式審核、公示公布投檔結果,并導入辦理服務系統。

  3.受理補貼申請。各地農機購置補貼受理單位通過辦理服務系統受理補貼申請。辦理服務系統常年連續開放。支持統一使用帶有人臉識別功能的手機App受理補貼申請,實現應錄盡錄。認真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貫徹落實購機者線下申領補貼“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要求。縣級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申請數量達到當年可用資金總量(含結轉資金和調劑資金)110%時,相關縣(市、區)應及時發布公告,停止受理補貼申請。

  4.核驗公示信息。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按照《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核驗工作要點(試行)》等要求,對補貼相關申請資料進行形式審核,對補貼機具進行核驗。其中,牌證管理機具憑牌證免于現場實物核驗。鼓勵各地開展補貼機具第三方核驗和信息化技術核驗等新方式。核驗相關信息在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實時公布補貼申請信息,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鼓勵在鄉村或補貼申請點公示欄中同時公開公示信息。

  5.限時受理審核。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在收到購機者補貼申請后,應于2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因資料不齊全等原因無法受理的,應注明原因,并按照原渠道退回申請;對符合條件可以受理的,應于13個工作日內(不含公示時間)完成相關核驗工作。省農業農村廳將及時預警和定期通報超時辦理行為,督促各地切實加快補貼申請受理、資格審核、機具核驗、資金兌付等工作,通報結果納入年度績效管理的考核評分。

  6.兌付補貼資金。縣級財政部門審核農業農村部門提交的資金兌付申請與有關材料,于15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購機者兌付資金。嚴禁擠占挪用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因資金不足或加強監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兌付的,應告知購機者,并及時與同級農業農村部門聯合向上級報告資金供需情況。原則上補貼申領當年有效,因當年財政補貼資金規模不夠、辦理手續時間緊張等無法享受補貼的,可在下一個年度優先兌付。

  補貼政策全面實行跨年度連續實施,除發生違規行為或補貼資金超錄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購機者提交補貼申請,且補貼機具資質、補貼標準和辦理程序等均按照購機者提交補貼申請并錄入辦理服務系統時相關規定執行,切實穩定購機者補貼申領預期。購機者對其購置的補貼機具擁有所有權,自主使用,可依法處置。

  四、實施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政府領導下的聯合實施和監管機制,切實加強組織協調,密切溝通配合,健全完善風險防控工作制度和內部控制規程,明確職責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組織開展業務培訓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補貼工作人員業務素質和風險防控能力。要進一步明確職責分工,深入落實縣級及以下農業農村部門組織實施、審核和監管責任和財政部門資金兌付、資金監管責任。要加強績效管理,形成管理閉環,切實提升政策實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

  省級農機推廣、鑒定和監理部門要充分發揮好技術支撐和行業指導作用,負責指導各地農機推廣、鑒定、監理機構做好農機購置補貼技術支撐和管理服務工作,共同為政策實施提供有力保障。要加強農機鑒定工作,加快農機專項鑒定大綱制修訂,公布鑒定產品種類指南,規范開展鑒定及其采信工作,及時公開鑒定證書、鑒定結果和產品主要技術規格參數信息。進一步加強試驗鑒定(認證)證書及其采信的檢驗檢測報告等投檔資料規范性抽查,對多次或重復出現問題以及管理水平較低、違規風險較大的檢測機構,納入黑名單管理,對其發放的證書(報告)不予采信,并建議有關主管部門暫停或終止相關機構檢測資質,將相關處理措施予以公開通報。

  (二)提升服務效能。各地要維護農機產銷企業生存環境,暢通產業鏈供應鏈,營造良好營商環境,保障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對經司法機關認定為惡意拖欠農機生產經銷企業購機款的購機者,取消其享受補貼資格。要提高補貼機具核驗信息化水平,加快農機試驗鑒定、補貼機具投檔、牌證管理、補貼資金申領等環節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推動補貼機具由人工核驗向信息化核驗轉變。積極探索補貼申請、核驗、兌付全流程線上辦理新模式,推進農機購置補貼實施與監管信息化技術集成應用。

  (三)加大宣傳力度。各地要綜合運用宣傳掛圖、報紙雜志、廣播電視、互聯網等方式,以及村務公開等渠道,全方位開展補貼政策與實施工作宣傳解讀,著力提升政策知曉率,切實保障購機者、生產經銷企業和廣大農民群眾的知情權、監督權。要健全完善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按照年度通告近三年縣域內補貼受益信息,公開違規查處結果等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四)強化政策監管。各地要全面貫徹本實施方案和《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監管強化紀律約束的通知》(農辦機〔2019〕6號)和《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農辦財〔2017〕26號)要求,加強對審核、公示、核驗重點實施環節督導檢查力度,特別對單人多臺套申請補貼的、短期內大批量申請補貼的、同人連年購置同類機具申請補貼的、區域適應性差的機具申請補貼的、實際補貼比例明顯偏高或接近預警比例的等異常情形要主動報告,按照職責規定,進行調查并提出處理意見建議。要依托辦理服務系統,定期對本地區補貼數據進行分析、研判,主動開展違規行為全流程分析排查,及時上報。對套取、騙取補貼資金的產銷企業實行罰款處理,從嚴整治違規行為。全面落實違規通報和黑名單省際聯動處理措施,從嚴整治突出違規行為,有效維護政策實施良好秩序。

  附件:2021—2023年遼寧省農機購置補貼機具種類范圍

  附件:

2021—2023年遼寧省農機購置補貼機具種類范圍

(11大類26小類84品目)

  1.耕整地機械

  1.1耕地機械

  1.1.1鏵式犁

  1.1.2旋耕機

  1.1.3深松機

  1.1.4微耕機

  1.2整地機械

  1.2.1圓盤耙

  1.2.2起壟機

  1.2.3滅茬機

  1.2.4筑埂機

  1.2.5聯合整地機

  1.2.6埋茬起漿機

  2.種植施肥機械

  2.1播種機械

  2.1.1穴播機

  2.1.2小粒種子播種機

  2.1.3根莖作物播種機

  2.1.4免耕播種機

  2.1.5鋪膜播種機

  2.1.6精量播種機

  2.1.7整地施肥播種機

  2.2育苗機械設備

  2.2.1秧盤播種成套設備(含床土處理)

  2.3栽植機械

  2.3.1水稻插秧機

  2.3.2秧苗移栽機

  2.4施肥機械

  2.4.1施肥機

  3.田間管理機械

  3.1中耕機械

  3.1.1田園管理機

  3.2植保機械

  3.2.1噴桿噴霧機

  3.2.2風送噴霧機

  3.2.3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

  3.3修剪機械

  3.3.1果樹修剪機

  3.3.2枝條切碎機

  4.收獲機械

  4.1谷物收獲機械

  4.1.1自走輪式谷物聯合收割機

  4.1.2自走履帶式谷物聯合收割機(全喂入)

  4.1.3半喂入聯合收割機

  4.2玉米收獲機

  4.2.1自走式玉米收獲機

  4.2.2自走式玉米籽粒聯合收獲機

  4.2.3穗莖兼收玉米收獲機

  4.3根莖作物收獲機械

  4.3.1薯類收獲機

  4.3.2花生收獲機

  4.4飼料作物收獲機械

  4.4.1割草機(含果園無人割草機)

  4.4.2摟草機

  4.4.3打(壓)捆機

  4.4.4圓草捆包膜機

  4.4.5青飼料收獲機

  4.5莖稈收集處理機械

  4.5.1秸稈粉碎還田機

  5.收獲后處理機械

  5.1脫粒機械

  5.1.1玉米脫粒機

  5.1.2花生摘果機

  5.2干燥機械

  5.2.1谷物烘干機

  5.2.2果蔬烘干機

  5.3種子加工機械

  5.3.1種子清選機

  6.農產品初加工機械

  6.1果蔬加工機械

  6.1.1水果分級機

  6.2剝殼(去皮)機械

  6.2.1花生脫殼機

  6.2.2干堅果脫殼機

  7.畜牧機械

  7.1飼料(草)加工機械設備

  7.1.1鍘草機

  7.1.2青貯切碎機

  7.1.3揉絲機

  7.1.4壓塊機

  7.1.5飼料(草)粉碎機

  7.1.6飼料混合機

  7.1.7顆粒飼料壓制機

  7.1.8飼料制備(攪拌)機

  7.2飼養機械

  7.2.1孵化機

  7.2.2喂料機

  7.2.3送料機

  7.2.4清糞機

  7.2.5糞污固液分離機

  7.3畜產品采集加工機械設備

  7.3.1擠奶機

  7.3.2剪羊毛機

  7.3.3貯奶(冷藏)罐

  8.農業廢棄物利用處理設備

  8.1廢棄物處理設備

  8.1.1殘膜回收機

  8.1.2沼液沼渣抽排設備

  8.1.3秸稈壓塊(粒、棒)機

  8.1.4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設備

  8.1.5有機廢棄物好氧發酵翻堆機

  8.1.6有機廢棄物干式厭氧發酵裝置

  9.農田基本建設機械

  9.1平地機械

  9.1.1平地機

  10.動力機械

  10.1拖拉機

  10.1.1輪式拖拉機

  10.1.2手扶拖拉機

  10.1.3履帶式拖拉機

  11.其他機械

  11.1其他機械

  11.1.1簡易保鮮儲藏設備

  11.1.2大米色選機

  11.1.3雜糧色選機

  11.1.4秸稈膨化機

  11.1.5畜禽糞便發酵處理機

  11.1.6農業用北斗終端及輔助駕駛系統(含漁船用)

  11.1.7有機肥加工設備

  11.1.8根(塊)莖作物收獲機

  11.1.9果園軌道運輸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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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地址: http://nync.l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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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于2021-12-09 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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