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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關于印發《湖北省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
鄂農發〔2020〕17號
各市、州、縣(區)農業農村(農機)局(辦、中心)、財政局、商務局:
為加快老舊農業機械報廢更新速度,進一步優化農機裝備結構,促進農機安全生產和綠色發展,根據《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農辦機〔2020〕2號)要求,我們共同制定了《湖北省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方案》,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湖北省農業農村廳 湖北省財政廳 湖北省商務廳
2020年6月4日
湖北省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方案
根據《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機裝備產業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國發〔2018〕42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機裝備產業轉型升級的實施意見》(鄂政辦發〔2019〕40號)《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農辦機〔2020〕2號)和農機購置補貼有關實施指導意見等法規政策要求,為做好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現結合我省實際,制訂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緊緊圍繞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深入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堅持“農民自愿、政策支持、方便高效、安全環保”的原則,通過政策支持進一步加大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舊農機淘汰力度,加快先進適用、節能環保、安全可靠農業機械的推廣應用,努力優化農機裝備結構,推進我省農機化轉型升級和農業綠色發展。
二、實施范圍和補貼對象
從中央農機購置補貼中安排資金,實施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政策,對報廢老舊農機給予適當補助。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政策在全省所有農業縣(市、區)和地方墾區農場范圍內實施。補貼對象為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
三、報廢種類和報廢條件
(一)報廢種類。我省補貼報廢機具的種類為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水稻插秧機、機動噴霧(粉)機、機動脫粒機、飼料(草)粉碎機和鍘草機等7類機具。
(二)報廢條件。申請報廢的農機應當主要部件齊全,來源清楚合法,機主需對機具來源、歸屬等作出書面承諾(詳見附件1)。納入牌證管理的農機需要提供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核發的牌證;無牌證或未納入牌證管理的,應當具有銘牌或出廠編號、車架號等機具身份信息。
報廢農機的使用年限等技術條件,參照相關農業機械禁用與報廢標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報廢。
1.達到報廢年限的。拖拉機(小型10年、大中型15年、履帶式12年)、聯合收割機(自走式12年、懸掛式10年)、水稻插秧機(手扶式8年、乘坐式10年)、機動噴霧(粉)機10年、機動脫粒機8年、飼料(草)粉碎機(配套動力≤18kW的10年、配套動力>18kW的12年)、鍘草機10年。
2.使用年限或累計工作時間不足,經過維修調整或更換易損件后仍然達不到安全技術要求的。
3.由于各種原因造成嚴重損壞、無法修復的。
4.預計大修費用大于同類新產品50%的。
5.未達到報廢年限,但技術狀況差且無配件來源的。
6.國家明令淘汰的。
四、補貼標準
中央財政農機報廢更新補貼由報廢部分補貼與更新部分補貼兩部分構成。報廢部分補貼實行定額補貼,補貼額(詳見附件2)。更新部分補貼標準按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相關規定執行。
五、回收企業
(一)回收企業資質。報廢農機回收企業(以下簡稱“回收企業”)應以當地具備資質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為主,也可選擇依法具有農機回收拆解經營業務的農機維修企業、農機合作社或再生資源利用公司。具體由縣級農業農村(農機)部門按規定審核確定,向社會公布回收企業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相關信息,并在湖北省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公布。
回收企業必須經工商部門登記注冊,且經營范圍含報廢農機回收、拆解業務;有從事機械拆解報廢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有開展機械拆解報廢所必需的設備;有必要的辦公場所,有專門的拆解及停放報廢農機的場地,經營面積不低于600㎡;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環保的規定,按照《報廢農業機械回收拆解技術規范》開展報廢農機回收拆解工作。
(二)回收企業數量。為確保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順利開展,方便農民就近報廢農機具,原則上各縣(市、區)可確定不少于1家報廢農機定點回收企業,允許鄰近縣(市、區)共同確定定點回收企業。對承擔過農機回收拆解業務的企業,若經營管理規范、達到規定資質要求,未出現違規違紀行為,可在履行規定程序后優先確定為農機回收企業。
六、操作程序
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操作程序,主要包括以下環節:
(一)申請報廢。
1.牌證齊全的類型。已在縣級農業農村(農機)部門登記入戶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機主持登記證書、農機牌證、身份證明和農業機械來歷承諾書等憑證,到所屬縣級農業農村(農機)部門提出報廢申請。
2.發票齊全的類型。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水稻插秧機、機動噴霧(粉)機、機動脫粒機、飼料(草)粉碎機、鍘草機的機主,憑原始購機發票、農業機械來歷承諾書到所屬縣級農業農村(農機)部門提出報廢申請。
3.其它情況的類型。若擬報廢的農機以上兩種資料都不具備、但曾在當地農業農村(農機)部門辦理過購機補貼或在農機安全監理機構進行過備案登記的,可憑農業機械來歷承諾書和購機補貼辦理資料或農機安全監理備案資料,提出報廢申請。改裝、拼裝、來歷不明、無銘牌或無出廠編號、無車架號的機具不予受理。
縣級農業農村(農機)部門對申請報廢的機具進行信息審核,在核對機主及其報廢農機的信息后,發放《報廢農機回收確認表》(以下簡稱《確認表》,詳見附件3)。
(二)注銷登記。
1.企業回收。機主持《確認表》、身份證,以及農機牌證、購機發票、購機補貼辦理資料、農機安全監理備案資料等4項證明材料之一,將已經審核登記的待報廢農機交售給定點回收企業。回收企業對機主信息和待報廢農機狀況(須主要部件齊全)核實無誤后,在《確認表》上簽字、蓋章。向機主出具《確認表》第二聯(機主存查聯)和第三聯(用于申領補貼聯)。
2.拆解銷毀。回收企業及時對回收的農機進行拆解并建立檔案,對國家禁止生產銷售的發動機等部件進行破壞性處理,拆解時必須通過視頻監控等設備進行全程記錄。拆解檔案應包括銘牌或其它能體現農機身份的原始資料,以及拆解農機過程中的視頻、照片等,保存期不少于3年。縣級農業農村(農機)部門應對回收企業拆解或銷毀農機過程進行現場抽查或實施遠程監督。
3.注銷登記。納入牌證管理的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回收后,機主須持《確認表》和相關證照,到當地負責農機牌證管理的機構依法辦理牌證注銷手續。相關機構核對機主和報廢農機信息后,在《確認表》上簽注“已辦理注銷登記”字樣。
(三)兌現補貼。機主憑有效的《確認表》《農機報廢更新補貼申請表》(見附件4)和身份證明,向縣級農業農村(農機)部門申請補貼??h級農業農村(農機)部門、財政部門按職責分工進行審核,財政部門向符合要求的機主兌現補貼資金。各地可結合實際,設置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年度內享受報廢補貼的農機數量上限??h級農業農村(農機)部門根據本地購置補貼資金總量、農機保有量及裝備結構情況,按照報廢補貼機具總量不超過購置補貼機具總量的原則,合理確定農機報廢資金在購機補貼資金中的比例,以兼顧當地農機從業者的報廢和新購機需求。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農業農村(農機)部門、財政部門、商務部門要切實加強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的組織領導,明確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依據本實施方案,結合當地實際,細化完善管理措施和操作辦法,制定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實施工作方案,建立報廢更新補貼信息檔案,健全配套工作制度、監管制度和責任機制,加快推進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政策實施。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大投入力度,保障必要的工作經費。
(二)加大政策宣傳。充分利用報紙、電視、廣播、網絡等媒介,加強政策宣傳,擴大公眾知曉度,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大力推行信息公開,對享受補貼的信息進行公示,對實施方案、補貼標準、操作程序、投訴咨詢方式等信息全面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確保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公正透明、陽光操作。加強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業務培訓,提高工作人員素質能力,通過舉辦現場培訓班、觀摩學習等形式,總結推廣典型經驗和做法,推動報廢更新補貼工作順利實施。
(三)推行便民服務。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強化服務意識,創新工作方式,鼓勵采取“一站式”服務、網上辦理等便民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要加強內部溝通協調,做好與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的銜接,加快實現回收拆解、農機牌證注銷等信息與農機購置補貼相關信息的互聯互通,提高補貼申請資料校核效率。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實施“分散回收、集中銷毀”,將分散回收的機具集中運送到轄區附近大型回收企業銷毀。鼓勵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農機維修企業、農機合作社合作開展農機報廢回收工作,鼓勵回收企業增設業務網點,拓展延伸業務辦理方式,開展提前預約、上門回收等便民惠民服務。
(四)強化監督管理。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實施將同步納入農機購置補貼延伸績效管理考核內容,從工作部署、實施范圍、進度報送和工作規范性等方面加強考核評估,強化結果運用。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的監管。嚴查虛假報補等騙套補貼資金的違規行為,嚴懲違規主體。對存在違規行為的回收企業,應視情節輕重,采取警告、通報、暫停參與補貼實施并限期整改、禁止參與補貼實施等措施進行處理。對弄虛作假套取國家補貼資金的企業、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參照農機購置補貼的有關規定和原則進行嚴肅處理。對未納入牌證管理的農業機械,各地要制定風險防控措施,嚴格加強監管。禁止回收企業銷售報廢農機整機及零部件,防止報廢農機再次流入市場?;厥掌髽I應依據當地廢舊金屬市場收購價,支付機主報廢農機殘值,不得隨意壓低殘值折價,切實保障機主利益。
(五)及時報送情況。各市州農業農村(農機)部門要加強對本地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的業務指導,做好實施進度的過程管理和統計分析,嚴格執行實施進度季報制度(每季度結束后次月5日前),做好半年和全年工作的總結分析(每年7月5日、12月5日前),向省農業農村廳(郵箱:hbsnjhc@163.com)分別報送半年和全年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總結。各縣(市、區)農業農村(農機)部門要依據本年度報廢機具的數量,相應核減本地農機裝備總量和農機總動力等年報數據,以提高統計年報數據的準確性。
附件:1.農業機械來歷承諾書
2.湖北省報廢機具的種類及其補貼標準
3.湖北省報廢農業機械回收確認表(樣式)
4.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申請表(樣式)
湖北省報廢機具的種類及其補貼標準
序號 | 機型 | 機型 | 基本配置和參數 | 報廢補貼額(元) |
1 | 拖拉機(含變型拖拉機) | 手扶拖拉機 | 8馬力及以上皮帶傳動 | 500 |
手扶拖拉機 | 11-15馬力直聯傳動機 | 900 | ||
輪式拖拉機 | <20馬力 | 1000 | ||
輪式拖拉機 | 20馬力≤功率<50馬力 | 3500 | ||
輪式拖拉機 | 50馬力≤功率<80馬力 | 7000 | ||
輪式拖拉機 | 80馬力≤功率<100馬力 | 10000 | ||
輪式拖拉機 | ≥100馬力 | 12000 | ||
履帶拖拉機(不含輕型履帶拖拉機) | 10000 | |||
2 | 聯合收割機 | 自走式全喂入稻麥聯合收割機 | 0.5kg/s≤喂入量<1kg/s | 3000 |
自走式全喂入稻麥聯合收割機 | 1kg/s≤喂入量<3kg/s | 5500 | ||
自走式全喂入稻麥聯合收割機 | 3kg/s≤喂入量<4kg/s | 7300 | ||
自走式全喂入稻麥聯合收割機 | 喂入量≥4kg/s | 11000 | ||
自走式半喂入稻麥聯合收割機 | 收獲行數:3行,功率≥35馬力 | 7200 | ||
自走式半喂入稻麥聯合收割機 | 收獲行數:4行,功率≥35馬力 | 17500 | ||
自走式玉米聯合收割機 | 收獲行數:2行 | 7200 | ||
自走式玉米聯合收割機 | 收獲行數:3行 | 12500 | ||
自走式玉米聯合收割機 | 收獲行數:4行及以上 | 20000 | ||
懸掛式玉米聯合收割機 | 收獲行數:1-2行 | 3000 | ||
懸掛式玉米聯合收割機 | 收獲行數:3-4行 | 5500 | ||
3 | 水稻插秧機 | 4行手扶步進式水稻插秧機 | 手扶步進式;4行 | 1200 |
6行及以上手扶步進式水稻插秧機 | 手扶步進式;6行及以上 | 1600 | ||
4行四輪乘坐式水稻插秧機 | 四輪乘坐式;4行 | 4600 | ||
6-7行四輪乘坐式水稻插秧機 | 四輪乘坐式;6、7行 | 8500 | ||
8行及以上四輪乘坐式水稻插秧機 | 四輪乘坐式;8行及以上 | 11000 | ||
4 | 機動噴霧機 | 動力噴霧機 | 動力噴霧機 | 60 |
12-18m懸掛及牽引式噴桿噴霧機 | 12m≤噴幅<18m;形式:懸掛及牽引式 | 300 | ||
18m及以上懸掛及牽引式噴桿噴霧機 | 噴幅≥18m;形式:懸掛及牽引式 | 600 | ||
18馬力以下自走式噴桿噴霧機 | 功率<18馬力;自走式,四輪驅動、四輪轉向 | 800 | ||
18-50馬力自走式噴桿噴霧機 | 18馬力≤功率<50馬力;自走式,四輪驅動、四輪轉向 | 4000 | ||
18-50馬力液壓驅動自走式噴桿噴霧機 | 18馬力≤功率<50馬力;自走式,四輪液壓驅動、四輪轉向 | 6400 | ||
50-100馬力自走式噴桿噴霧機 | 50馬力≤功率<100馬力;自走式,四輪驅動、四輪轉向 | 6000 | ||
50-100馬力液壓驅動自走式噴桿噴霧機 | 50馬力≤功率<100馬力;自走式,四輪液壓驅動、四輪轉向 | 8800 | ||
5 | 機動脫粒機 | 生產率300kg/H以下稻麥脫粒機(不含手持式半喂入稻麥脫粒機) | 生產率<300kg/H | 60 |
生產率300kg/H及以上稻麥脫粒機(不含手持式半喂入稻麥脫粒機) | 生產率≥300kg/H | 90 | ||
生產率0.4T/H及以上玉米脫粒機 | 生產率≥0.4T/H | 40 | ||
花生摘果機,配套動力3-7kW | 花生摘果機,3kW≤配套動力<7kW | 50 | ||
花生摘果機,配套動力7-11kW | 花生摘果機,7kW≤配套動力<11kW | 70 | ||
花生摘果機,配套動力11kW及以上 | 花生摘果機,配套動力≥11kW | 1000 | ||
6 | 飼料粉碎機 | 400-550mm飼料粉碎機 | 400mm≤轉子直徑<550mm | 200 |
550mm及以上飼料粉碎機 | 轉子直徑≥550mm | 350 | ||
7 | 鍘草機 | 1T/H以下鍘草機 | 生產率<1T/H | 100 |
1-3T/H鍘草機 | 1T/H≤生產率<3T/H | 150 | ||
3-6T/H鍘草機 | 3T/H≤生產率<6T/H | 300 | ||
6-9T/H鍘草機 | 6T/H≤生產率<9T/H | 500 | ||
9-15T/H鍘草機 | 9T/H≤生產率<15T/H | 1000 | ||
15-20T/H鍘草機 | 15T/H≤生產率<20T/H | 1200 | ||
20T/H及以上鍘草機 | 生產率≥20T/H | 2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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