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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印發《黑龍江省現代農機合作社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作者:黑龍江省農業農村廳 本站發布時間:2019年02月17日 收藏

黑農廳規〔2018〕1號

  各市(地)、縣(市、區)農委(農業局、農機局):

  為促進我省現代農機合作社發展,規范現代農機合作社管理,現將《黑龍江省現代農機合作社管理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黑龍江省農業農村廳

  2018年11月9日

黑龍江省現代農機合作社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我省現代農機合作社發展,規范現代農機合作社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現代農機合作社(以下簡稱農機合作社)是指按照省現代農機合作社建設方案要求組建,購置農機裝備獲得省級財政資金補貼的現代農機合作社。

  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機合作社管理、指導、扶持和服務等活動,適用本規定。省、市(地)農業(農機)部門負責農機合作社建設和管理的監督指導工作;縣級農業(農機)、財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機構等依據各自職能及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賦予的職責,對農機合作社建設和發展給予指導、扶持、服務和管理。

  第四條農機合作社應當加強運行機制規范化、生產作業標準化、機務管理經常化、基礎設施配套化、經營活動市場化建設,不斷提升建設水平和經營管理能力。

  第五條農機合作社應依法登記,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取得法人資格。農機合作社章程等法定登記事項有變更的,應當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并向縣級農業(農機)主管部門報告。

  第六條農機合作社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成立理事會和監事會,并建立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制度,農機合作社重大事項應由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決定。農機合作社應依法開展經營活動,誠實守信,落實各項管理制度。

  第二章入社成員和經營土地

  第七條入社成員以帶土地或帶資金、帶農機裝備等形式加入農機合作社,成員資格條件不受地域限制,農機合作社應當置備成員名冊,登記入社土地、資金和農機裝備等信息。

  第八條農機合作社應積極引進懂經營、善管理、有技術的優秀人才,非農民成員可以通過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選舉擔任農機合作社理事長,法律法規規定不允許參與農機合作社的人員除外,理事長為本社法定代表人。

  第九條農機合作社以土地入社、租賃、托管等形式自主經營土地,開展土地適度規模經營,也可以代耕和跨區作業等形式開展農機社會化服務;農機合作社應當建立自主經營土地和農機作業服務臺賬。

  第三章農機裝備和場庫棚

  第十條市(地)農業(農機)主管部門負責農機裝備管理的監督和指導工作,縣級農業(農機)主管部門負責農機裝備監督和管理工作,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具體負責農機安全與機務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縣級農業(農機)主管部門應當對轄區內農機合作社的農機裝備建立臺賬,登記農機裝備基本信息和變動情況;農機合作社應建立本社農機裝備臺賬。

  第十二條農機合作社是農機裝備和安全管理責任主體,農機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責任人。

  第十三條農機合作社利用省級財政補貼資金購置的農機裝備實行監管期制度,縣級農業(農機)主管部門負責農機裝備監督管理,監管期從批準組建農機合作社之日起計算。

  在監管期內,縣級農業(農機)主管部門對農機裝備保值更新、報廢更新、報廢、置換、租賃、抵押、跨區和出境作業進行監管,對農機合作社合并、轉移、拆分和破產中的農機裝備交接和處置進行監管。

  超過監管期,農機裝備處置由農機合作社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決定。農機合作社未償還貸款、未按照《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黑龍江省現代農機合作社整改方案的通知》(黑政辦規[2018]30號)要求完成整改的,對農機裝備繼續監管。

  (一)國產拖拉機(不含進口組裝)監管期限為8年,進口拖拉機(含進口組裝)監管期限為12年。

  (二)國產自走式插秧機、收獲機、噴藥機等動力裝備(不含進口組裝)監管期限為5年,進口自走式插秧機、收獲機、噴藥機等動力裝備(含進口組裝)監管期限為10年。

  (三)其它國產配套農具(不含進口組裝)監管期限為4年,進口配套農具(含進口組裝)監管期限為8年。

  第十四條在農機裝備監管期內,通過保值更新、報廢更新、報廢、置換等方式購置的新農機裝備,監管期接續到原裝備監管年限。

  第十五條農機合作社在完成本社農業生產基礎上,鼓勵其開展農機社會化服務。農機裝備跨區作業、租賃和在外地經營土地以及境外從事農業開發的農機合作社,應當填寫農機裝備外出作業和租賃登記報告表,向縣級農業(農機)主管部門書面報告。農機裝備跨區作業、租賃合同期不得超過一年,如需要延期,每次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農機合作社農機裝備保值更新、報廢更新、報廢和置換,由合作社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決定,應當填寫相關登記報告表,向縣級農業(農機)主管部門書面報告。

  每年年底前,農機裝備保值更新、報廢更新、報廢和置換等情況,由縣級農業(農機)主管部門匯總上報市(地)農業(農機)主管部門,市(地)農業(農機)主管部門匯總上報省農業(農機)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保值更新的農機裝備要保持原值,技術性能符合農機合作社配備農機裝備要求;農機裝備報廢更新、報廢和置換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農機裝備應按技術要求進行維修保養,并做好記錄。停駛農機裝備應當進行清潔,入場(庫)集中保管,支墊、涂油、卸荷和封存,裝容裝貌整潔,停放整齊有序。

  第十九條場庫棚應當滿足農機裝備存放保管的基本要求,應有機車庫、農具棚、辦公場所等基礎設施和農機清洗設施;場區應地面平整、排水良好、封閉管理,懸掛農機合作社名稱牌匾。

  第四章農機合作社財務管理

  第二十條各級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負責農機合作社會計核算指導工作,并對農機合作社財務會計人員進行專業培訓和輔導。

  第二十一條農機合作社應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設置會計賬簿、使用會計科目和編制會計報表等,并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賬戶。

  第二十二條農機合作社應配備專兼職會計人員,也可以委托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機構或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核算。

  第二十三條農機合作社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農機合作社章程規定,充分尊重農民意愿,在保證農民利益的前提下依法分配盈余。

  第二十四條農機合作社應當實行社務公開,每年定期向本社成員公布經營和財務狀況,接受本社成員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農機合作社應當向縣級農業(農機)主管部門呈報年度經營情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登記機關報送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

  第五章合并、轉移、拆分、變更和破產

  第二十六條農機裝備在監管期內,農機合作社合并、轉移、拆分和法定代表人、名稱、建設地點變更,應當由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作出決定,農機合作社填寫相關登記報告表,向縣級農業(農機)主管部門書面報告,在縣級農業(農機)主管部門指導下實施。

  農機合作社合并,保留一個營業執照。

  農機合作社拆分,拆分后各方農機裝備規模不低于200萬元,新設立的農機合作社依法登記。

  農機合作社轉移,轉入方要達到**新的農機合作社建設規定要求的標準,并按規定變更營業執照。

  第二十七條農機裝備超過監管期,農機合作社合并、轉移、拆分和法定代表人、名稱、建設地點變更,應當由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作出決定,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后,農機合作社填寫相關登記報告表,向縣級農業(農機)主管部門書面報告。

  第二十八條農機合作社破產適用企業破產法有關規定。

  第六章信息化建設與管理

  第二十九條市(地)、縣級農業(農機)主管部門負責本級農機調度指揮中心管理,應用指揮中心監控農機作業等情況。

  第三十條縣級農業(農機)主管部門監督指導農機合作社農機GPCS等終端設備使用管理,對農機合作社故意損毀和私自拆除的,責令恢復,費用由其承擔。

  第三十一條農機合作社是GPCS等終端設備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GPCS等終端設備管理和維護。

  第七章扶持措施

  第三十二條農機合作社購置新農機裝備及保值更新、報廢更新、報廢和置換購置的新農機裝備,享受購機補貼政策。

  第三十三條農機合作社可以把農機裝備作為抵押物,抵押給銀行貸款,由縣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出具相關手續。

  第三十四條各級農業(農機)部門應當支持農機合作社人才隊伍建設,支持引進專業技術人才和聘用職業經理人,大力開展農機合作社理事長、經理、財務和市場營銷、駕駛人員等培訓。

  第三十五條各級農業(農機)、財政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支持農機合作社發展綠色種植、養殖、加工等一二三產融合發展,為農機合作社生產、加工、銷售和品牌建設提供政策支持。

  第三十六條各級農業(農機)主管部門和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機構應當引導和支持農機合作社規范建設,推進農機合作社規范社創建活動,建立規范社名錄。農機合作社規范社實行動態管理,對不具備條件的,依據相關規定取消其規范社資格。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非法倒賣、非法扣壓扣留農機合作社農機裝備,侵占、私分農機合作社合法財產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農機裝備以跨區、出境作業和租賃名義,涉嫌倒賣的,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三十九條農機合作社向農業(農機)主管部門上報的入社成員、土地規模、年度經營和相關登記報告等材料,弄虛作假、隱瞞事實,責令其整改,并予以通報。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規定由黑龍江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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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地址: http://hljnj.hljagri.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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