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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立法促振興 良法善治利長遠 ——回顧我國農業機械化法制建設40年輝煌歷程

作者:孫超 本站發布時間:2018年12月07日 收藏

  編者按:為隆重紀念改革開放四十周年,展示農業機械化在改革開放中取得的成就和貢獻、遇到的困難和挑戰,弘揚農機化行業人士不懈奮斗、與時俱進的精神風貌,中國農業機械化協會開展了“紀念農業機械化改革開放四十周年”征文活動。活動得到了廣泛響應,各界人士積極投稿,參與活動。經組委會初步審核,決定遴選部分優秀文章加以刊發,以饗同仁。

  科學立法促振興良法善治利長遠——回顧我國農業機械化法制建設40年輝煌歷程

  作者簡介:孫超

  農業農村部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總站工程師(現于農業農村部法規司借調)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立法是為國家定規矩、為社會定方圓的神圣工作,以立法把黨和人民在實踐中取得的成果上升為法律規定,是農業農村法制建設的重要經驗。農業機械化是農業農村法制建設的重要領域,改革開放40周年以來,我國農業機械化法制建設經歷了從初步探索、建章立制到健全體系的不凡歷程,在保障國家糧食安全、推進質量興農、促進可持續發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發揮了突出作用,為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做出了重要貢獻。

  一、農機化法制建設的歷史進程

  農機化法制建設,根植于我國農業農村改革發展實踐。建國伊始,“改良農具”的發展方針就寫入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為發展農業機械化奠定了**高法律基礎。1955年,全國人大通過了《農業生產合作社示范章程》和《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示范章程》,明確了以農業規模化經營推進農業機械化的發展目標。同年,國務院頒布了《新式農具統一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了新式農具在制造、供應、推廣等環節的管理措施,這些法律法規奠定了新中國農機化發展的制度基礎。但是,十年動亂讓國家立法工作陷入癱瘓,農機化法制建設陷入停滯。農具推廣主要依靠政策、行政指令進行調整,缺乏法治保障。

  “虎踞龍盤今勝昔,天翻地覆慨而慷”。改革開放帶來中國翻天覆地的巨大變化,農機化法制建設迎來了新的歷史起點,其建設歷程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一)全面恢復階段(1978年至2004年)

  家庭聯產承包制吹響了我國改革開放的號角,也開辟了我國農機化新的發展道路。1983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允許農民個人或聯戶購置農機,農機化發展動力發生了根本轉變,農機化制度體系面臨深度調整,這一階段農機化法制建設的總體思路是“依法管理”。在產品鑒定方面,《農業機械鑒定工作條例(試行)》于1982年公布,確立了部省兩級開展農機鑒定的工作機制,為適用農業機械的推廣使用奠定基礎。在技術推廣方面,《農業機械化技術推廣工作管理辦法(試行)》于1983年公布施行,建立了農機化技術推廣制度體系。在質量保障方面,《全國農村機械維修點管理辦法》于1984年公布施行,規范了農機維修點開辦、運營等活動,加強農機維修服務管理。1993年,農機化法制迎來了兩部重要法律,《農業法》規定了國家鼓勵和支持農機使用、提升農機化水平的發展方向,《農業技術推廣法》明確了農機技術推廣在農業生產中的地位和作用。在此期間,從中央到地方,農機化法制建設全面恢復,為農機化依法促進提供了先行經驗。

  (二)體系建設階段(2004年至2012年)

  隨著法制建設的加快,農機化管理工作逐步建章立制,但規定之間還不十分協調,辦法之間還未形成體系,促進農機化發展的體制機制還未確立。2004年6月25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農業機械化促進法》,以法律形式確立了促進農機化發展的目標任務和制度體系,標志著我國農機化邁入了依法促進的新階段。2009年9月7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了《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建立了部門齊抓、主體共建的農機安全監管機制。在“一法一條例”的引領下,安全監管、質量保障和社會化服務等方面的規定逐步建立,新規章新制度密集出臺,《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拖拉機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等9項部門規章陸續公布施行,促進農機化發展的制度框架初步形成。

  (三)優化完善階段(2012年至今)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農機化法制建設在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方面加快步伐,制度體系不斷優化,辦法措施日益完善。在部門規章方面,2018年《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駕駛證管理規定》以及《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登記規定》制定公布,將原有三個部門規章整合優化為兩個,強化部門職責、優化分類管理、提升便民服務,農機安全監管“放管服”改革落地;2016年《農業機械維修管理規定》修訂,農機維修審批實行“先照后證”;2015年、2013年《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修訂,持續優化鑒定方式、簡化業務流程、強化服務水平;法規文件“立改廢”并舉,《全國鄉鎮農機管理服務站管理辦法(試行)》等5部不符合實踐要求的法規文件及時廢止。此外,地方性法規建設步入快車道,《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業機械化促進條例》《北京市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等10余部省級地方性法規公布施行。通過優化法制體系,農機化“放管服”改革持續推進,體制機制更加健全,管理效能不斷強化,農民和行業服務者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持續提升,為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發揮了重要的支撐保障作用。

  二、農機化法制體系的框架內容

  目前,我國建立了以法律和行政法規為基礎,以部門規章為主干,輔之以地方性法規,多層次、全方位的農機化法制體系。農機化領域已有法律1部、行政法規1部、部門規章8部,省級地方性法規60余部,為推動農機化持續健康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

  (一)法律

  《農業機械化促進法》是我國首部專門促進農業機械化的法律,是一部農業經濟類法律,也是我國農機化的“基本法”。《促進法》為什么被稱為農機化的“基本法”?從立法背景看:《促進法》重在解決農機化扶持政策不均衡、不穩定,農機化制度規定不統一、不協調的問題,通過立法,確立了促進農機化發展的制度體系,為制定其他農機化政策法規奠定了基礎。從主要內容看:《促進法》圍繞提高農機化水平、建設現代農業,從農機科研開發、質量保障、推廣使用、社會化服務和扶持措施等方面作了明確規定,涵蓋了農機化發展的各個方面。從實施效果看:《促進法》在規范引導和促進保障農機化發展方面作用巨大,廣泛調動了政府、企業、農民等主體發展農機化的積極性,農機裝備總量、作業水平、社會化服務和農機工業發展之快前所未有,為提高我國農業生產能力、發展現代農業、促進農民增收發揮了重要作用。

  (二)行政法規

  隨著農業機械及其操作人員數量的不斷增多,農機安全使用問題愈發嚴峻,監管責任不明晰、管理措施不完善、安全制度不落實的現象較為突出。《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旨在預防和減少農機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建立了涵蓋農機生產、銷售、使用、維修、服務等全流程的監管體系,規定了農機、工商、質檢等監管部門和農機生產者、銷售者、使用者、維修者等從業主體的權利和義務,確立了事故報送、監督檢查、違規處罰等執法規范,為依法規范開展農機安全監管奠定了法規基礎。《條例》出臺后,農機安全生產形勢明顯好轉,事故起數、死亡人數等指標逐年下降,有效維護了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

  (三)部門規章

  以農機化法律和行政法規為基礎,農機化領域逐步制定了涵蓋科研開發、質量保障、推廣使用、安全監管、社會化服務等方面的部門規章,為促進農機化發展明確了具體措施。在安全監管方面,《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駕駛證管理規定》《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登記規定》建立了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及其駕駛人牌證的審批管理制度,規定了影響安全的產品要求和人員條件,規范了業務流程和便民措施,《農業機械事故處理辦法》規范了農機事故報告和處置程序。在推廣使用方面,《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確立了通過試驗鑒定評價農機是否適用的制度體系,《聯合收割機跨區作業管理辦法》建立了聯合收割機開展社會化跨區作業的服務保障措施,發揮了良好的社會效益。在質量保障方面,《農業機械維修管理規定》明確了農機維修業務的主體資格條件,規定了農機維修經營活動的監管措施,《農業機械質量調查辦法》建立了對特定農機產品質量狀況進行監督調查的常態化制度。此外,《農業機械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對農機生產者、銷售者、修理者的三包責任義務及其監督管理進行了規定,有效維護了農民等主體的合法權益。

  (四)地方性法規

  在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基礎上,各地結合實際積極出臺并完善農機化地方性法規,將本地促進農機化發展的政策措施納入法制化軌道。目前,在省級地區中,有13個地區出臺了農機化促進條例,30個地區出臺了農機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另有20余部其他規范農機化發展的地方性法規。

  為適應依法促進農機化發展的新形勢,湖北、內蒙古、廣西等地在農機管理條例基礎上,出臺了農機化促進條例。為應對大氣污染防治的新要求,《北京市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對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進行控制,強化綠色導向。為推進新型農機化技術推廣應用,《山東省農業機械化促進條例》規定了全省農業機械化示范區的規劃和實施辦法,為建立農機科研推廣長效機制提供了示范。為落實國家減輕農民負擔的惠農政策,《江蘇省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將農機安全監管工作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以法治保障改革措施落地,提高農機安全監管的公共服務能力,讓農民切實享受到改革成果。

  三、農機化法制建設的主要經驗

  回顧改革開放以來的農機化法制建設歷程,其初始大多源于地方、部門制定的制度規定或政策文件,歷經演變和發展,實現了從地方探索到全國規范的延伸,完成了從政策精神到法規文件的轉化,逐步形成了符合發展需求的法制體系,其經驗彌足珍貴。

  (一)促進農機化發展,要依靠法制建設

  法制體系是農機化發展的基礎。農機化法制建設進程中,其指導思想經歷了借鑒探索、管理為主、促進發展的轉變,法制體系完成了從行政法主導向經濟法主導的轉化,其結果直接影響了農機化的發展歷程。以主要農機產品大中型拖拉機為例,“十一五”期間,其產品年均增長率由《促進法》出臺前的2.64%躍升至21.56%,為糧食增產和農民增收發揮了重要作用。因此,為實現促進農機化發展的目標,需要有相適應的法制體系保障。

  (二)落實改革舉措,要依靠法制建設

  在我國農業農村領域改革的不同階段,農機化法制建設均發揮了重要作用。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農機化發展政策上升為法規,順應了保障農具供給、改革農具使用的需求,恢復了農業生產。在農村家庭聯產承包制施行后,農機化法制體系深度變革,其重點由調整集體組織使用農機逐步轉變為鼓勵個體農民使用農機,推動了億萬先進適用的農機產品投入農業生產。改革和法治如鳥之兩翼、車之雙輪,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據、立法要主動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當前,在全面依法治國、“放管服”改革、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總體要求下,如何落實改革要求,讓農機化發展融入鄉村振興戰略,是農機化法制建設面臨的重要課題。

  (三)解決問題矛盾,要依靠法制建設

  法制是應對新情況、解決新問題的良策。改革開放后,國家允許個體農民購置農機從事生產和運輸,但對上道路拖拉機監管職責不明確、管理措施不完善。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賦予公安部門道路執法權,農機部門牌證管理權,填補了監管盲區。隨著上道路農機事故的逐步減少,田間事故成為了安全監管的新重點,2009年出臺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對農機生產、銷售、使用、維修全過程以及田間作業或轉移中的事故處理進行了規范,有效減少了農機田間事故。多年來,行業內對拖拉機是否需要辦理交強險存在分歧,2018年出臺的《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登記規定》明確拖拉機運輸機組需要在登記時辦理交強險,解決了行業多年懸而未決的問題。因此,法制建設是規范秩序、化解矛盾的有效途徑。

  四、農機化法制建設展望

  回顧過去,農機化法制建設要著重處理好三類關系。一是政策和法規之間的關系。農機化政策和法規分別是是引領發展的方針和指導實踐的規范。一方面,政策是法制的靈魂,法律要落實黨的路線和方針政策;另一方面,法規對政策的實施具有保障作用。要發揮各自優勢,將政策和法規統一于推進農機化發展的實踐進程。二是政府和市場之間的關系。政府與市場對促進農機化發展至關重要。一方面,在質量保障、安全監管等方面需要依靠政府強化監管的領域,要堅守底線;另一方面,又要充分發揮市場機制調動相關主體的積極性,順應合理訴求,需要在立法時統籌兼顧。三是強制和保護之間的關系。農機化法制調整的主要對象是弱勢的農民,需要在立法時兼顧強制規定與保護措施,做到依法護農。

  展望未來,農機化發展在大力實施鄉村振興戰略、落實國家強農惠農富農政策、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等方面,在推進全程全面機械化、推廣綠色生產技術、保障農機安全生產、發展農機社會化服務等領域面臨新的發展機遇。農機化法制建設40年輝煌歷程告訴我們,要不斷加強法制建設,發揮好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促進農機化全程全面、高質高效發展,為加快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譜寫新時代鄉村全面振興新篇章提供堅強保障。

文章來源:中國農機化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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