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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農業農村委員會關于印發重慶市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核驗規程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農委,萬盛經開區農林局,直屬有關單位:
根據原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18~2020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農辦財〔2018〕13號)和原重慶市農業委員會、重慶市財政局《關于印發重慶市2018~2020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渝農發〔2018〕100號)精神,我們對《重慶市農機購置補貼產品核驗規程(試行)》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農業農村委員會
2018年12月3日
重慶市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核驗規程
第一條為確保我市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規范、廉潔實施,根據原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18~2020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農辦財〔2018〕13號)和原重慶市農業委員會、重慶市財政局《關于印發重慶市2018~2020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渝農發〔2018〕100號)精神,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市級農機化主管部門督促指導全市農機購置補貼(以下簡稱補貼)機具核驗工作。區縣(自治縣)農機化主管部門是補貼機具核驗工作的受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區域內的補貼機具核驗工作。區縣(自治縣)農機化主管部門也可以委托鎮鄉(街道)農業服務中心作為補貼機具核驗工作的受理部門,具體承擔補貼機具核驗工作。
第三條在本市補貼實施區域內,按規定須現場核驗的機具,應按照本規程開展核驗。
第四條本規程所稱核驗,是指購機者申請補貼時,受理部門對購機者身份、購置的農機具以及提供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核。
第五條購機者、產銷企業對提供的核驗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準確性和有效性等承擔主體責任。
第六條區縣(自治縣)農機化主管部門應當對核驗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核驗人員開展業務培訓和宣傳教育,增強法制觀念和責任意識,提高業務工作水平。
第七條受理部門應建立健全“相互監督、相互協作”的工作機制,確保核驗工作流程規范。
第八條受理部門派出的核驗人員應了解農機具的基本常識,掌握核驗工作流程。每次核驗應有兩名核驗人員參加。
第九條開展機具核驗時,購機者須提供下列材料:
(一)購機者的身份證明材料;
(二)購機者購置的農機具;
(三)正規購機發票。
第十條核驗工作應按照現場查看、實物核對、信息采錄的方式進行。
第十一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方可通過核驗:
(一)購機者的身份證明材料、購置的農機具、購機發票等在核驗時合規、完整;
(二)購置的農機具完好、銘牌合規,購機者姓名、生產企業名稱、產品型號、出廠編號(機架號)、發動機號(如有)等信息與發票內容一致;
(三)購置的農機具的配置、參數、補貼額等對應《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確認無誤,并與《重慶市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對應的產品信息一致。
第十二條核驗完成后,核驗人員應當在核驗單上寫明核驗意見并簽署姓名及日期;購機者簽字確認。機具核驗未通過的,不予補貼。機具核驗未通過且有異議的,可向區縣(自治縣)農機化主管部門申請復驗。
第十三條下列核驗材料,應當由受理部門及時歸檔:
(一)核驗清單;
(二)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四條本規程由重慶市農業農村委員會負責解釋。原重慶市農業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印發重慶市農機購置補貼產品核驗規程(試行)》的通知(渝農辦發〔2018〕3號)廢止。
第十五條本規程自2019年1月3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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