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資訊> 浙江出臺2018-2020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意見
浙江出臺2018-2020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意見
為切實做好2018-2020年農機購置補貼工作,根據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18-2020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要求,結合浙江實際,近日,浙江省農業廳、省財政廳制定《浙江省2018-2020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
總體要求。緊緊圍繞鄉村振興戰略實施和農業綠色發展,以促進農機化全面全程高質高效發展、推動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全力支持保障糧油及主導產業農業機械及設施裝備需求,著力加快糧油生產全程機械化步伐,提升主導產業機械化、設施化水平,助力全國農業“機器換人”示范省建設。堅持重點導向,加大重點作物、關鍵環節和薄弱地區機械化支持力度,發展糧食、畜牧、茶葉、漁業、菌果蔬、設施農業及農產品初加工機械。堅持綠色導向,優先發展節能環保、精準高效的環境友好型農機裝備,助力農業綠色、可持續發展。堅持創新導向,強化對新技術、新機具的推廣力度,支持引導農機新產品研發轉化。堅持公開導向,強化信息公開、監督檢查和風險防控力度,確保政策執行依法、公開、公平、公正。堅持市場導向,充分尊重市場規律,發揮市場作用,保障農民選擇購買農機的自主權。
補貼對象和補貼產品:(一)補貼對象。補貼對象為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以下簡稱購機者),其中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家庭農場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對近年來已享受購機補貼政策且在用機具能滿足農業生產需求的補貼申請可以進行適當控制。因補貼資金規模所限當年未能享受到補貼的購機者,可在下一年度優先補貼。在保障農民購機權益的前提下,鼓勵因地制宜發展農機社會化服務組織,提升農機作業專業化社會化服務水平。
(二)補貼機具范圍。農機購置補貼主要用于支持購置先進適用農業機械,以糧油生產機械、農業主導產業關鍵環節機械裝備為重點,共設14大類33小類76品目。補貼范圍內所有機具實行敞開補貼。
組織開展中央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省級農機購置補貼和農機購置補貼引導植保無人飛機規范應用試點,具體辦法另行公布。中央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和省高耗能農業機械報廢補償工作繼續按照浙農計發〔2013〕19號文件規定執行。
各地可根據農業和農機化發展實際需要,選擇機具列入地方財政資金補貼范圍,具體補貼機具品目和標準由各地自行確定。省財政對開展縣級農業特色優勢產業農機購置補貼試點工作成效突出的地方,在按“因素法”分配下達省級現代農業發展專項資金時,給予適當傾斜支持。上年結轉中央資金可繼續在下年使用,連續兩年未用完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三)補貼產品資質。中央財政資金補貼機具必須是補貼范圍內的產品,同時還應具備以下資質之一:獲得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證書(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獲得農機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列入農機自愿性認證采信試點范圍,獲得農機自愿性產品認證證書。具體采信工作根據《農業部辦公廳國家認監委辦公室關于做好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資質采信農機產品認證結果工作的通知》(農辦機〔2018〕6號)及相關規定開展。補貼產品標志標識應按規定設置。已被農業農村部和浙江省取消補貼資格的,不予補貼。
(四)補貼產品投檔。由省農機局組織開展農機補貼產品投檔工作,對農機生產企業提交的資料進行形式審查后,匯總公布投檔產品信息,原則上每年不少于兩次。自愿參與農機購置補貼的農機生產企業按規定提交有關資料,并對其提交的資料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補貼標準:(一)中央補貼資金實行定額補貼,對購置同一種類、同一檔次的機具實行統一的補貼標準。鑒于市場價格具有波動性,在政策實施過程中,具體產品或具體檔次的中央財政資金實際補貼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圍浮動符合政策規定。
(二)對水稻插秧機、水稻精量(穴)直播機、水稻側深施肥裝置、谷物烘干機、秧苗移栽機、打(壓)捆機、秸稈粉碎還田機及全喂入聯合收割機加裝莖稈切碎帶拋灑裝置和二次割刀實行累加定額補貼,資金由省與縣(市、區)共同承擔,其中財政轉移支付一類地區由省財政承擔70%,縣(市、區)財政承擔30%;財政轉移支付二類地區由省財政承擔40%,縣(市、區)財政承擔60%。
(三)購機者年度內可享受中央補貼資金實行總額限制:個人不超過30萬元,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不超過80萬元,其中省級以上示范性農民(農機)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不超過100萬元。
操作程序:統一實行“自主購機、定額補貼、先購后補、縣級結算、直補到卡”的操作方式。購機者和農機產銷企業分別對其提交的農機購置補貼相關申請資料和購買機具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h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負責對申請資料的合規性進行審核。具體操作程序如下:
(一)購機。購機者自主選機購機,并對購機行為和購買機具的真實性負責,承擔相應責任義務。鼓勵購機者采取非現金方式支付購機款。購機者對其購置的補貼機具擁有所有權。
(二)申請。購機者憑購機發票、有效身份證明(個人憑身份證,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憑營業執照)以及其他相關申請資料,自主到當地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或鄉鎮(街道)提出補貼資金申請。申請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購機者和補貼機具產銷企業負責,并承擔相應責任。購置牌證管理、現場安裝或省級累加補貼的產品須到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提出補貼資金申請。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家庭農場可以在其年度可享受補貼資金總額內,為周邊農戶、社員代為購置補貼額小于1000元的機具,辦理補貼申請,并承擔相應責任。
購置需現場安裝的補貼產品,應先完成安裝并經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確認后方可申請補貼;購置實行牌證管理的機具,應先辦理牌證照。對安全風險較高的補貼機具,可在應用一段時期后兌付補貼資金。各地也可結合本地實際,合理設置其他申請條件并在實施方案中予以明確。
(三)審核和公示??h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和鄉鎮(街道)按照“誰受理、誰審核、誰負責”的原則,對購機者提交的申請資料進行形式審核并予以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鄉鎮(街道)將申請補貼清單報至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統一匯總。
(四)結算和撥付??h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在完成公示后將結算意見報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復核無誤后,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給購機者。允許有條件的地區探索鄉鎮(街道)直接結算撥付方式。
(五)歸檔??h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和鄉鎮(街道)按照“誰受理、誰建檔”的原則,對補貼資料進行整理歸檔。鄉鎮(街道)應定期將檔案資料移交至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統一管理。
工作要求:(一)明確責任分工,確保組織到位。各地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聯系、通力協作,建立健全工作責任制和內部約束機制,確保各項工作落實到位。要加強與當地林業、漁業、國土資源等部門和金融、政策性農業擔保等機構的協調溝通,加大補貼政策宣傳力度,推動落實農業設施用地政策,建立健全金融支持農機化發展機制。財政部門應安排必要的經費,用于政策宣傳、公示、信息檔案、核驗、績效評價等方面支出。鄉鎮(街道)要落實專人辦理購機補貼手續,按分工承擔相應職責。市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加強對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的督促指導,重點開展督導檢查、違規查處等工作。鼓勵開展集中受理,推行申請、核驗、登記“一站式”服務。
(二)加強監督檢查,確保規范操作。各地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根據國家和省農機購置補貼相關規定,結合實際,加大監管力度,確保依法依規操作。加強對大中型機具、重點機具的核驗和單人多臺套、短期內大批量等異常申請補貼情形的監管。要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暢通投訴舉報渠道,認真受理、核查、處理群眾舉報投訴案件。對于違反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規定的產銷企業、購機者,市、縣(市、區)農機化主管部門按照《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辦法(試行)》(農辦財〔2017〕26號)以及相關規定處理,并將有關情況和處理結果報省農機局。
農機生產企業負責對其確定的補貼經銷企業進行管理,并對誠信經營、規范操作、售后維修、違規責任等進行書面承諾。農機產銷企業因違規被暫停、取消產品補貼資格、經銷補貼產品資格或調低補貼額,所引起的糾紛和經濟損失由違規企業自行承擔。
(三)強化績效管理,確保政策效用。各地要加強政策績效管理,認真開展補貼資金使用自查自糾,逐步建立第三方績效評價機制,并強化績效評價結果運用,加快補貼資金結算和撥付頻次,著力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積極配合審計、監察等部門,做好補貼資金的審計、檢查、稽查工作,確保資金使用安全。對發現弄虛作假、套用挪用補貼資金等問題的縣(市、區)將予以通報,并視情節輕重相應核減或停止安排補貼資金。
(四)強化信息公開,確保公開透明。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把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情況列入政務公開內容,將實施方案、補貼額一覽表、操作程序、補貼資金規模和使用進度、投訴咨詢方式、違規查處結果等重點信息向社會公開。在年度補貼工作結束后,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以公告形式將享受補貼的購機者信息(見附件2)和補貼政策落實情況在“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或政府網站上公布??h級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情況公告內容包括:補貼機具種類、數量、受益農戶數、補貼資金(含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使用情況。
各縣(市、區)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根據本實施意見,結合實際制訂本地區實施方案,并抄報省農業廳、省財政廳。各縣(市、區)于每年12月底前將全年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總結報送省農業廳、省財政廳,并抄送省農機局。
- 暫無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