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資訊> 廣西壯族自治區印發農機購置租賃融資貼息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廣西壯族自治區印發農機購置租賃融資貼息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財政局、農機(業)局:
為規范自治區農機購置租賃融資貼息補助資金管理,支持我區農機化發展,結合廣西實際情況,財政廳、自治區農機局制定了《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機購置租賃融資貼息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機購置租賃融資貼息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業機械化管理局
2017年6月7日
附件:
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機購置租賃融資貼息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自治區農機購置租賃融資貼息補助資金管理,支持我區農機化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自治區農機購置租賃融資貼息補助資金,是指由自治區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技術推廣與服務專項資金中專項用于全區農機購置租賃融資貼息補助資金。
第三條該項資金執行期為本辦法印發之日至2020年12月31日。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融資機構,是指為購置農業機械或者租賃農業機械等提供融資服務的國內有關銀行類金融機構(含農村信用社)、區內外農機生產企業所屬的融資機構以及經國家批準成立的其他融資機構。
融資機構應當保證貼息補助對象享受的融資費率不高于非貼息補助對象享受的融資費率。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貼息補助對象為購置、租賃農業機械且其戶籍所在地在廣西區內的自然人或者在廣西區內注冊的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法人及其他組織。
第六條貼息補助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按實際融資期限貼息補助。融資額超過100萬元(含100萬元)的,貼息補助期限**長可以適當延長,但不能超過該資金的執行期。
第七條融資購置、租賃農業機械,按照當年12月31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利率給予貼息補助。
因融資對象未按期償還融資及其他違約行為而產生的逾期融資利息、加息、罰息,以及超出財政貼息期限的部分,不予貼息。已獲得各級財政貼息補助的,已獲得貼息部分不重復貼息。
第八條自治區貼息補助資金采取按年結算的辦法進行結算,即上一年度取得符合貼息條件的融資,在次年度3月底前按程序申請貼息結算。其中,2016年度取得符合貼息條件的融資,可在本辦法實施后3個月內申請貼息結算。
第九條相關主體購置、租賃農業機械融資總額達5萬元以上(含5萬元),可按規定申請貼息補助。
融資購置、租賃下列農業機械,優先給予貼息扶持:
(一)68馬力以上(含68馬力)甘蔗聯合收獲機械;
(二)120(含120馬力)馬力以上拖拉機;
(三)農用導航設備;
(四)載重量≥3噸甘蔗田間收集轉運車;
(五)兩行以上設計生產能力3畝/小時以上甘蔗種植機;
(六)設計生產能力3畝/小時以上甘蔗中耕培土機;
(七)兩行以上宿根蔗行間松土機;
(八)蔗地撿石機;
(九)甘蔗旱作耕整地機具;
(十)≥12米幅寬甘蔗植保機具;
(十一)無人駕駛植保機械;
(十二)乘坐式插秧機;
(十三)育秧硬盤;
(十四)批處理量大于10噸的稻谷烘干機;
(十五)財政廳、自治區農機局書面同意并主動公開的其他農業機械。
第十條未列入國家和自治區農業機械補貼范圍的產品,由生產企業向自治區農機局和財政廳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批同意的,按規定給予貼息補助。申請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廣西農機購置租賃融資貼息產品申請表(附1);
(二)企業工商營業證書復印件;
(三)省級以上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復印件。
第十一條自治區貼息補助,按照“主體自愿申報、縣級組織審核、按年結算兌付”的程序辦理。
(一)主體申請。
對上一年度發生且符合本辦法規定貼息條件的融資,由貼息補助對象向所在地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寫《××縣(市、區)××年度農機購置租賃融資貼息資金申請表》(附2)一式四份,附上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購機發票等相關證明材料。
(二)縣級審核。
縣級農機主管部門對相關主體申請材料合規性、完整性等進行初審,出具審核意見,送縣級財政部門進行**終審核。
(三)結算兌付。
縣級財政部門對相關主體申請材料進行**終審核,并根據審核結果、本辦法及相關管理規定,按確認貼息額度,及時將貼息補助資金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相關規定撥付給相關主體。
第十二條相關主體在向縣級農機主管部門提交融資貼息申請文件時,應當隨文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一)法人、組織的注冊登記證書或個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二)融資合同(合同必須注明融資主體、具體用途、期限、利率等基本要素)、融資利息結算清單、利息支付轉賬憑證等;
(三)法人、組織賬號、個人一卡通賬號。
第十三條自治區農機局根據本部門年度工作重點,會同自治區財政廳提出年度該項資金支持方向和重點以及該項資金使用目標,對各市、縣(市、區)使用該項資金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各級農機主管部門負責審查相關主體申報材料的合規性、完整性和真實性,并負責對獲得該項資金支持主體的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各級財政部門對同級農機主管部門報來的相關主體申請材料進行審核,負責撥付資金,對該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該項資金的申報和使用主體,對項目申報資料的有效性、真實性以及項目實施和該項資金使用等負責。
第十六條按照“誰主管、誰公開”的原則,自治區農機局應將資金分配方案和實施方案等通過互聯網等媒介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除外。
第十七條自治區農機購置租賃融資貼息補助資金實行預算績效管理。自治區農機局申請預算資金時同步編報項目績效目標,財政廳負責審核和批復項目績效目標。年度終了后自治區農機局對項目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并將績效評價結果送財政廳備案;財政廳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開展項目績效再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預算資金安排的重要參考。
第十八條各級財政部門和農機主管部門應加強對貼息補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每年組織開展專項督查,并向自治區財政廳和自治區農機局報送上年度貼息資金使用和項目管理的監督檢查報告。
第十九條申報主體或有關部門弄虛作假、套取騙取自治區貼息補助資金的,依法追回已撥付的貼息補助資金,并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財政廳和自治區農機局負責解釋。
附件下載:1.廣西農機購置租賃融資貼息產品申請表
2.××縣××年度農機購置租賃融資貼息資金申請表
- 暫無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