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乱子伦一区二区三区,男女男精品免费视频网站,人人玩人人添人人澡东莞,在线不卡日本V一区二区

關注微信
小程序

新疆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營違規行為處理實施辦法(試行)

作者:新疆農機局 本站發布時間:2017年01月26日 收藏

  新農機辦發〔2017〕7號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農機局,各地、州、市農機局,各有關企業: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營違規行為處理實施辦法(試行)》已經自治區農機局黨組研究決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7年1月25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營違規行為處理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營違規問題的調查處理工作程序,構建高效完善的農機購置補貼違規問題查處機制,確保國家惠農資金安全,推進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規范、高效、廉潔實施,根據《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農業部和財政部有關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等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機購置補貼產品(以下簡稱補貼產品)經營違規行為,是指農機生產企業和農機經銷企業在參與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營全過程中違反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規定的行為。

  第三條 本規范適用于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各級農機化管理部門對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生產企業和經銷企業違反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問題的查處、農業部通報的農機購置補貼違規案件的查處以及農機購置補貼黑名單數據庫中登記的有關問題的聯動查處。

  參與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的相關部門和工作人員,以及申請農機購置補貼的購機者違反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相關規定的,依照其他相關規定處理。

  第四條 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營違規行為的查處應當遵循實事求是、公平公正、屬地管理、權責一致的原則,堅持以違規行為發生地處理為主,自治區、地(州)、縣(市)三級分工負責,協同處理的原則。

  第五條 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營全過程包括農機補貼產品推廣鑒定、補貼產品投檔和分檔、補貼額測算、補貼機具核實、補貼產品質量監督等環節。

  第六條 各級農機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和組織下,嚴格履行職責,建立健全工作機制,規范執行工作程序,嚴厲查處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營違法違規行為。

  第七條 參與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營的農機生產企業(以下簡稱補貼產品生產企業)和經銷企業(以下簡稱補貼產品經銷企業),應當依法經營,規范操作,誠實守信,公平競爭。

  第二章 農機補貼產品生產經銷行為要求

  第八條 農機生產企業和經銷企業自愿參與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嚴格執行農機購置補貼相關法規政策規定,服從管理,切實履行保障農機補貼政策正確規范高效實施的責任和義務。

  第九條 補貼產品經銷企業應當具備獨立企業法人資格,有固定的經營場地和場所,有相應的經營能力和售后服務能力。

  第十條 補貼產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第九條規定自主選擇確定補貼產品經銷企業,并對其確定的補貼產品經銷企業的經營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

  不得選擇已經被取消補貼產品經銷資格并列入黑名單公布的農機經銷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參與補貼產品經銷。

  不得選擇尚處在暫停補貼產品經銷資格期限內的農機經銷企業參與補貼產品經營。

  第十一條 補貼產品生產企業自主選擇、自主確定其補貼產品經銷企業名錄,于每年度的二月底前在新疆農機信息網首頁《農機生產企業公布補貼產品經銷企業》處自行向社會公布,并確保公布的信息真實、合法、有效。

  第十二條 補貼產品生產企業在新疆農機信息網上自行對外公布的補貼產品經銷企業信息應當與其當年度在新疆自治區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中注冊登記的補貼產品經銷企業信息保持一致。

  第十三條 補貼產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向自治區農機管理部門提供真實準確的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相關紙質和電子資料,包括企業信息、產品信息、推廣鑒定信息等。

  第十四條 補貼產品生產企業應當在補貼產品明顯位置處固定有生產企業名稱、廠址、產品名稱和型號、出廠編號、生產日期(出廠日期)等清晰信息的永久性銘牌。

  第十五條 補貼產品經銷企業應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布其銷售的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種類、生產企業、型號、配置、價格等相關信息。

  第十六條 補貼產品經銷企業應當按年度建立健全農機購置補貼產品銷售臺賬,銷售臺賬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七條 補貼產品生產企業和補貼產品經銷企業應當積極正確宣傳國家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規定,向市場供應符合相關規定要求的農機購置補貼產品。

  第十八條 補貼產品生產企業和經銷企業應當向購機者完整準確說明農機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項,做好售后技術培訓和三包服務;在履行三包服務時應當如實填寫維修記錄,經購機者和售后服務方簽字各自留存。

  第十九條 補貼產品生產企業和經銷企業應當主動報告有可能影響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的異常情況,及時采取有效防范補救措施。

  第二十條 農機購置補貼產品實現銷售并完成補貼資金兌付后,購機者提出符合規定的退(換)貨要求的,補貼產品生產企業和經銷企業應當主動向農機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報告,配合農機部門和財政部門追繳補貼資金后,方可辦理退(換)貨。

  第二十一條 農機產品補貼資格或經銷企業補貼產品經銷資格被暫停、取消,所引起的糾紛和經濟損失由違規補貼產品生產企業和經銷企業自行承擔。責令退回補貼資金的,違規企業共同承擔,**終責任由違規補貼產品生產企業承擔。

  第三章 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營違規行為主要類型

  第二十二條 按照違規性質,補貼產品生產企業和經銷企業違規行為分為情節一般、情節較重、情節嚴重以及性質特別惡劣等四種類型。

  第二十三條 情節一般的違規行為,主要指對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危害較輕,非主觀故意的違規行為。主要包括:

  (一)補貼產品生產企業未按要求公示其所確定的補貼產品經銷企業名錄;

  (二)補貼產品生產企業因操作不當或工作失誤,在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中錄入了錯誤信息,尚未申報補貼,主動發現報告并及時更正;

  (三)補貼產品出廠編號、銘牌、合格證等不規范,尚未申報補貼的;

  (四)補貼產品經銷企業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或沒有完整準確公示享受補貼的農機產品的種類、生產企業、型號、配置、價格及補貼標準等相關內容;

  (五)補貼產品經銷企業銷售的農機購置補貼產品臺賬記錄不健全、不準確,或未按照規定的時間保存;

  (六)補貼產品生產或經銷企業未向購機者完整準確說明農機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項;未提供售后技術培訓或按規定如實填寫提供三包服務記錄;

  (七)其他違反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情節一般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情節較重的違規行為,主要指對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有一定危害,主觀故意但未造成補貼資金實際損失的違規行為。主要包括:

  (一)補貼產品生產企業在投檔時提供不實或不完整信息,導致產品歸入高檔次,未申報補貼且主動報告并整改;

  (二)補貼產品生產企業在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上傳不實信息,未申報補貼且主動報告并整改;

  (三)農機購置補貼產品存在補貼額度過高等異常情況,其生產企業或經銷企業未主動報告且未申報補貼;

  (四)農機購置補貼產品出廠編號、銘牌、合格證等不規范且已申報補貼;

  (五)補貼產品生產企業或經銷企業不依法履行“三包”規定,造成三人以上群體投訴的;

  (六)其他違反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規定,情節較重的;

  第二十五條 情節嚴重的違規行為,主要指對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危害較重,主觀故意且已經造成一定危害結果的行為。主要包括:

  (一)補貼產品生產企業在投檔時提供不實或不完整信息,導致產品歸入較高檔次,已經申辦了補貼資金;

  (二)補貼產品生產企業在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上傳不實信息,已經申辦了補貼資金;

  (三)補貼產品存在補貼額度過高等異常情況,補貼產品生產企業或經銷企業未主動報告且已申辦了補貼資金;

  (四)補貼產品經銷企業出具的銷售發票價格高于實際銷售價格,高套補貼資金;

  (五)補貼產品生產企業或經銷企業偽造、變造、篡改、冒用農機購置補貼產品銘牌、合格證、鑒定證書等;

  (六)補貼產品生產企業或經銷企業以非補貼產品冒充補貼產品,即銷售的補貼產品與推廣鑒定參數配置不符,包括降低配置,以小充大,以次充好等;

  (七)補貼產品生產企業或經銷企業不執行先退農機購置補貼款再退(換)貨的規定,導致農機購置補貼資金難以追繳;

  (八)補貼產品生產企業或經銷企業以許諾享受農機購置補貼等虛假信息為名誘導購機者購買非農機購置補貼產品;

  (九)補貼產品生產企業或經銷企業拒不配合農機管理部門等相關部門調查違規行為或提供虛假材料誤導調查;

  (十)其他違反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情節較重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性質特別惡劣違規行為,主要指主觀惡意違反農機購置補貼政策,造成嚴重后果的違規行為。主要包括:

  (一)補貼產品生產企業或經銷企業偽造虛假購買補貼產品的資料和購機事實,空套農機購置補貼資金;

  (二)補貼產品生產企業或經銷企業偽造申報資料,一機多補或重復補貼,騙取農機購置補貼資金;

  (三)補貼產品生產企業或經銷企業拒不執行農機、財政等部門作出的退回違規農機購置補貼款的處理決定;

  (四)經其他機關查實,存在商業賄賂等違法行為,或存在其他嚴重違法行為;

  (五)其他嚴重違反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性質特別惡劣的行為。

  第四章 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營違規行為處理措施

  第二十七條 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營違規行為處理措施種類包括:警告、通報批評、限期整改、暫停資格、取消資格、列入黑名單等。

  第二十八條 對于情節一般的違規行為,屬于第二十三條第**款或第二款情形的,由自治區農機管理部門立案調查并處以警告、責令整改等措施。屬于第二十三條其他情形的,由縣(市)級農機管理部門立案調查,并根據情節對違規企業處以警告、通報、責令限期整改等措施,報地(州)農機管理部門備案。對逾期不整改或拒不執行整改決定的,由地(州)農機管理部門根據情節在本區域內處以暫停違規生產企業相關產品的補貼資格、暫停違規經銷企業補貼產品經銷資格等措施,并在本地區范圍內通報。

  第二十九條 對于情節較重的違規行為,由地(州)農機管理部門負責立案調查,相關縣(市)農機部門配合,根據情節對違規企業處以警告、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等措施。對逾期不整改或拒不執行整改決定的,由地(州)農機管理部門報送自治區農機管理部門,自治區農機管理部門根據情節在自治區范圍內處以暫停違規生產企業相關產品的補貼資格、暫停違規經銷企業補貼產品經銷資格等措施,并在自治區范圍內通報。

  第三十條 對于情節嚴重的違規行為,由自治區農機管理部門負責立案調查,相關地(州)、縣(市)農機部門配合,并根據情節對違規生產企業處以責令限期整改、取消相關產品補貼資格、暫停所有產品補貼資格、暫停違規經銷企業補貼產品經銷資格、取消違規農機經銷企業補貼產品經銷資格等措施。對逾期不整改或拒不執行整改決定的,由自治區農機管理部門將違規企業及法定代表人列入黑名單,永久取消參與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營資格,在自治區范圍內通報,并上報農業部。

  第三十一條 對于性質特別惡劣的違規行為,由自治區農機管理部門牽頭,組織相關地(州)、縣(市)農機部門成立聯合工作組進行專項調查,并根據情節對違規企業處以取消全部產品補貼資格、取消補貼產品經銷資格,將違規生產企業或經銷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列入黑名單,永久取消參與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營資格,在自治區范圍內通報,并上報農業部。

  違規行為涉嫌犯罪的,各級農機管理部門積極配合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 被責令限期整改的違規企業,在整改期限內完成自查和整改后,主動向農機管理部門報送自查及整改報告,經農機管理部門核查確認自查及整改到位的,視情節可以恢復其相關補貼資格。

  整改要求一般包括:對違規問題的深刻認識,對類似問題的全面自查,采取有效措施糾錯,退繳違規補貼資金,承擔補貼資格被暫停所引起的糾紛和經濟損失,以及其他執行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相關要求。

  第三十三條 被處以暫停的違規企業,暫停期根據違規情節一般設定為6個月以上、2年以下;暫停期滿后,須經企業正式申請,方可按程序研究恢復補貼資格;暫停期滿后3個月內,未收到企業申請的,補貼資格自動取消,并不再恢復。

  第三十四條 違規生產企業的相關產品補貼資格被取消的,不得恢復被取消的產品的補貼資格。補貼產品經銷資格被取消的經銷企業,不得恢復參與補貼產品經銷的資格。

  被取消并列入黑名單的農機生產企業或農機經銷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參與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生產經營。

  第三十五條 對補貼資格被暫停或取消前購機者已經按照規定購置但尚未報請申領補貼資金的,經核查沒有發現違規行為的補貼產品,可按規定程序和標準向購機者兌付補貼資金。

  補貼標準確需調整的,由自治區農機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規定重新測算確定,并按照新標準執行。

  第三十六條 違規農機生產企業或經銷企業積極配合調查,主動報告問題,有效挽回損失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理,但對取消補貼資格的處理決定不得從輕或減輕處理。對拒不配合調查、拒不執行整改決定、多次發生違規行為,或者違規行為情節觸及多項違規情形的,應當從重或加重處理。

  第五章 主要職責與工作流程

  第三十七條 違規行為查處應嚴格遵循工作流程,做到程序規范、步驟完整,全程留痕。

  1.受理登記。各級農機化管理部門負責受理登記本級農機購置補貼違規問題舉報投訴案件。對上級農機部門轉辦的或實名舉報且有具體線索的,應當登記受理。對匿名舉報且無具體線索的農機購置補貼違規問題舉報投訴,經研究可不予受理。

  未經受理登記的,不得進入調查程序。

  2.調查核實。相關農機化管理部門在受理登記后,針對有關線索,組織對涉嫌違規的企業經營行為和相關產品進行調查。

  經初步調查,對具有違規線索且違規嫌疑較大的企業,相關農機化管理部門可逐級上報至自治區農機管理部門。自治區農機管理部門可視情況對涉事企業或產品在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中采取先行關閉等防范措施,暫停其補貼相關工作。

  調查取證期間,農機管理部門可采取約談相關企業,調閱相關企業補貼產品銷售臺賬等調查措施,相關企業應當積極配合。

  經調查核實,確認相關企業沒有違規行為的,即可書面通知涉事企業并解除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的封閉,恢復其農機購置補貼工作。

  經調查核實,認為投訴舉報事項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應當按照規定移交;待相關部門得出結論后,再按規定處理。

  3.約談告知。除警告外,農機管理部門在做出正式處理決定前,應當履行約談程序,告知涉事企業違規情節和處理意見等事項。涉事企業在規定時限內不接受約談或不配合約談的,視同默認。

  4.處理通報。根據調查情況和約談情況,相關農機管理部門依據相關規定及本辦法,經研究形成處理決定,在本區域內通報執行,并報上一級農機管理部門備案。

  若涉事企業經移交部門查實有新的違規行為后,相關農機管理部門可在職權范圍內對其做進一步處理。

  5.辦結存檔。違規案件辦理完成后,由相關農機管理部門對相關調查處理及整改落實情況等進行審核、結案,并按照一案一卷的要求存檔備案。對于情節嚴重和性質惡劣的案件,由自治區農機管理部門負責登記至農業部黑名單數據庫。

  第三十八條 根據農業部農機購置補貼違規通報及黑名單數據庫發布的信息,自治區農機管理部門對在其他省(區)發生違規問題被處理的違規企業,應當采取聯動處理。若暫未發現其他違規行為,相關產品補貼資格的暫停、恢復應當與“違規問題發生地”的處理意見保持一致。由承辦部門提出書面報告,經相關領導批準,直接在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中操作,不再重復安排調查處理。

  第三十九條 各級農機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查處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營違規案件過程中,存在故意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有重大過失導致查處不力并造成嚴重后果的,按照相關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農機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之前發布的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分享到:
新聞來源地址: http://www.xjnj.gov.cn/
  • 暫無評論
加載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