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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權分置” 是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重大創(chuàng)新
“三權分置”改革,是繼家庭聯(lián)產承包責任制后我國農村改革的又一重大制度創(chuàng)新,是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自我完善。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了《關于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要求在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相關改革工作任務。農業(yè)部部長韓長賦在11月3日召開的國務院新聞辦新聞發(fā)布會上對這項重大的農村改革制度創(chuàng)新進行了深入解讀。
資料圖
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重大創(chuàng)新
“三權分置”,是指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農戶承包權、土地經營權“三權”分置并行。改革開放之初實行家庭聯(lián)產承包責任制,所有權歸集體,承包經營權歸農戶,稱之為“兩權分離”。現(xiàn)在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再分為承包權和經營權,形成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格局。
韓長賦說,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是土地承包權的前提,農戶享有的承包經營權是集體所有權的實現(xiàn)形式,在土地流轉中,農戶承包經營權派生出土地經營權。
“三權分置”開辟了中國特色新型農業(yè)現(xiàn)代化新路徑。實行“三權分置”,賦予新型經營主體更多的土地經營權能,有利于促進土地經營權在更大范圍內的優(yōu)化配置,提升土地產出率、勞動生產率和資源利用率。“三權分置”豐富了我們黨的“三農”理論。“三權分置”實現(xiàn)集體、承包農戶、新型經營主體對土地權利的共享,有利于促進分工分業(yè),讓流出土地經營權的承包農戶增加財產收入,讓新型農業(yè)經營主體實現(xiàn)規(guī)模收益,體現(xiàn)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的魅力,是習近平同志“三農”思想的重要內容。
緊緊圍繞正確處理農民和土地關系這一改革主線
“三權分置”改革,圍繞正確處理農民和土地關系的主線,不斷健全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意見》要求,不斷探索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的有效實現(xiàn)形式,落實集體所有權,穩(wěn)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發(fā)揮各自功能和整體效用。
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的根本地位。要充分維護農民集體對承包地發(fā)包、調整、監(jiān)督、收回等各項權能,發(fā)揮土地集體所有的優(yōu)勢和作用,切實保障集體成員的知情權、決策權、監(jiān)督權,確保農民集體有效行使集體土地所有權。
嚴格保護農戶承包權。農村集體土地由作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農民家庭承包。要充分維護承包農戶使用、流轉、抵押、退出承包地等各項權能。不得違法調整農戶承包地,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
加快放活土地經營權。平等保護經營主體依流轉合同取得的土地經營權,保障其有穩(wěn)定的經營預期。要依法維護經營主體從事農業(yè)生產所需的各項權利,鼓勵采用土地股份合作、土地托管、代耕代種等多種經營方式,探索更多放活土地經營權的有效途徑。
給農民“確實權、頒鐵證”
“三權分置”,很重要的一個核心問題是要保護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為此,中央在十八大以后進行部署,全面開展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確權登記頒證。目前,已經有2545個縣(市、區(qū))、2.9萬個鄉(xiāng)鎮(zhèn)、49.2萬個村開展,完成確權面積7.5億畝,接近家庭承包耕地面積的60%。通過“確實權、頒鐵證”,承包農戶和流入土地的新經營主體心里都有底,流轉時間可以長一點、穩(wěn)定一點,便于經營主體拿到土地生產經營的長遠預期。
《意見》強調,要嚴格保護承包權,維護好承包農戶使用、流轉承包地的各項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取代農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也不得強迫或者限制其流轉土地;賦予承包農戶在抵押擔保等方面更充分的土地權能;要求加快放活土地經營權,賦予新的經營主體在流轉土地上,享有占有、耕作并取得相應收益的權利,穩(wěn)定經營預期,使其放心投入、培肥地力、完善農業(yè)基礎設施。《意見》厘清了承包農戶、新型經營主體雙方在承包地上的權利,有效避免和化解土地流轉中產生的糾紛,確保農業(yè)健康發(fā)展和農村社會穩(wěn)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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