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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農業委員會吉林省財政廳關于調整2016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政策的通知
吉農機函【2016】9號
各市(州)農委、財政局,公主嶺市、梅河口市、縣(市、區)農機(農業)局、財政局:
為了使我省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更加符合農業生產實際需求,進一步發揮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惠民便民效應和推進農機化生產,現將《吉林省農業委員會吉林省財政廳關于2015-2017年吉林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的實施意見》(吉農發[2015]3號)中“購機補貼對象應在購機后10日內,拿當年新購置且未使用的機具”的規定,調整為“購機戶拿當年購置且符合補貼條件的機具,在年度內經核實確認后均可辦理補貼手續并享受購置補貼。
各市(州)、縣(市、區)農機購置補貼實施單位,操作程序既可按照本次調整的規定,也可按照(吉農發[2015]3號)規定執行,具體由各市(州)、縣(市、區)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自行選擇。
各市(州)、縣(市、區)要進一步加強農機購置補貼審核工作,防止騙取套取中央和省財政購置補貼資金,確保國家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有效實施。
吉林省農業委員會吉林省財政廳
2016年7月12日
新聞來源地址: http://www.jln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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