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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關于開展2015年度聯合收割(獲)機和拖拉機行業規范公告申報工作的通知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關于組織開展2015年度聯合收割(獲)機和拖拉機行業規范公告申報工作的通知
根據《聯合收割(獲)機和拖拉機行業規范條件》(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第54號)和《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聯合收割(獲)機和拖拉機行業規范公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工信部裝〔2015〕315號)的要求,為做好2015年度聯合收割(獲)機和拖拉機行業規范公告申報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請你單位組織本地區聯合收割(獲)機和拖拉機生產企業開展規范公告申報工作。企業按照《聯合收割(獲)機和拖拉機行業規范公告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提交規范公告申請書。
二、請你單位將2015年度初審合格的申請企業推薦名單和規范公告申請書(紙質件一式三份及電子版光盤)于12月31日前報送我部(裝備工業司)。以后年度申報材料于8月31日前報送。
三、接到規范公告申請材料后,我部將組織開展審查工作。經審查合格的企業名單將在我部網站上公示;公示無異議的企業,將以公告方式予以發布。
四、以后年度申報工作按照上述程序辦理,不再另行通知。
附件:聯合收割(獲)機和拖拉機行業規范公告管理暫行辦法(2015年修訂)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2015年11月11日
聯合收割(獲)機和拖拉機行業規范公告管理暫行辦法 (2015年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機工業又好又快發展的意見》(國發〔2010〕22號)精神,加強聯合收割(獲)機和拖拉機行業管理,做好《聯合收割(獲)機和拖拉機行業規范條件》(2015年修訂)符合性審查的實施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聯合收割(獲)機和拖拉機企業的規范申請的審查及規范公告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聯合收割(獲)機和拖拉機制造企業規范公告申請的受理、初審及材料報送工作,并配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做好申請企業的現場查驗工作。
第二章 申請和審核程序
第三條 符合《聯合收割(獲)機和拖拉機行業規范條件》要求的企業應向當地省級工業主管部門提出規范公告申請,按產品單元分別提交《聯合收割(獲)機行業規范公告申請書》(附件1)或《拖拉機行業規范公告申請書》(附件2)及相關材料。
申請企業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四條 申請規范公告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規范公告申請書;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
(四)經審計的企業上一年度會計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審計報告等;
(五)企業上年度完稅證明匯總表;
(六)國家行業信用等級資質證書;
(七)質量管理體系有效證明文件;
(八)縣級以上環保部門出具的環保符合證明;
(九)提交所申請產品單元全部產品的新產品鑒定證書,代表性產品的可靠性檢驗報告和已通過“工業產品質量控制和技術評價實驗室”核定的由國家授權的檢驗機構三年內出具的定型(型式)檢驗報告;檢驗報告應包括《聯合收割(獲)機行業準規范告檢驗項目》(附件3)或《拖拉機行業規范公告檢驗項目》(附件4)規定的檢驗內容。
(十)安全生產、銷售服務等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五條 省級工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地區規范公告申請材料是否符合規定要求進行審核,并在工業和信息化部年度規范公告申請申報通知所要求的規定時間內將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范條件要求的企業申請材料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六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委托第三方機構對規范公告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在規定時間內形成審查報告,審查內容包括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和真實性的核查,對申請材料存有質疑的,可以在省級工業主管部門的配合下對申請企業有關情況進行現場查驗。審查機構對審查報告的真實性和公正性負責。
第三章 規范公告管理
第七條 經審查符合公告要求的生產企業,在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上公示7個工作日后,以公告方式予以發布。
第八條 列入公告的企業,應按照規范條件每2年開展一次自查,并形成企業自查報告。4月30日前將自查報告報送省級工業主管部門。
第九條 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對公告企業保持規范條件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審查企業自查報告。每年6月30日前將上年度監督檢查結果和企業自查報告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將視情況開展抽查和復查,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公告企業有不符合規范規定的,可向各級工業主管部門舉報或投訴。
第十一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對公告企業保持規范條件監督檢查情況實施公告動態管理。公告內企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將撤銷其公告資格。
(一)不能保持規范條件;
(二)拒不接受監督檢查;
(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
(四)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生產和污染環境事故。
被撤銷公告資格的企業,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請。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自走式聯合收割(獲)機產品的企業和從事制造功率大于18.40 kW的以多缸柴油機為動力的拖拉機生產企業。
第十三條 受理規范公告申請不得向申請企業收取費用。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聯合收割(獲)機行業規范公告申請書。2、拖拉機行業規范公告申請書。3、聯合收割(獲)機行業規范公告檢驗項目。4、拖拉機行業規范公告檢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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