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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光農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公告書

作者:星光農機 本站發布時間:2015年04月24日 收藏

  特別提示:

  星光農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星光農機”、“公司”、“本公司”或“發行人”)股票將于2015年4月27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資者應充分了解股票市場風險及本公司披露的風險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風“炒新”,應當審慎決策、理性投資。

第一節 重要聲明與提示

  本公司及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保證上市公告書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承諾上市公告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上海證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機關對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關事項的意見,均不表明對本公司的任何保證。

  本公司提醒廣大投資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書未涉及的有關內容,請投資者查閱刊載于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說明書全文。

  本公司提醒廣大投資者注意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以下簡稱“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資風險,廣大投資者應充分了解風險、理性參與新股交易。如無特別說明,本上市公告書中的簡稱或名詞的釋義與本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中的釋義相同。

  一、本次發行前股東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鎖定股份的承諾

  公司實際控制人章沈強、錢菊花夫婦承諾:自星光農機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和間接持有的星光農機股份,也不由星光農機回購該等股份;若星光農機上市后6個月內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于發行價,或者星光農機上市后6個月期末股票收盤價低于發行價,持有星光農機股份的鎖定期限將自動延長6個月,在職務變更、離職等情形下,仍將忠實履行上述承諾;章沈強承諾在持有星光農機股票的鎖定期屆滿后兩年內減持公司股票,減持價格應不低于發行價(如果因派發現金紅利、送股、轉增股本、增發新股等原因進行除權、除息的,須按照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作相應調整),每年減持的數量不超過其持有公司股票總數的25%,減持后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仍能保持本人與錢菊花、新家園對公司的控股地位;錢菊花承諾在所持星光農機股票鎖定期屆滿后兩年內,無減持意向。

  公司控股股東新家園承諾:自星光農機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星光農機股份,也不由星光農機回購該等股份;若星光農機上市后6個月內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于發行價,或者星光農機上市后6個月期末股票收盤價低于發行價,持有星光農機股票的鎖定期限將自動延長6個月;在所持星光農機股票鎖定期滿后兩年內,無減持意向。

  公司股東華晨成長、達晨創泰、達晨創恒、達晨創瑞、肖冰、領慶創投、紅十月投資承諾:自星光農機上市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星光農機股份,也不由星光農機回購該等股份;達晨創泰、達晨創恒、達晨創瑞及肖冰承諾,鎖定期滿后兩年內減持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持有公司股份的100%,股票減持的價格根據減持時的二級市場價格確定;華晨成長承諾,鎖定期屆滿后兩年內減持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持有公司股份的100%,股票減持的價格根據減持時的二級市場價格確定。

  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章沈強承諾:本人前述承諾期滿后,在星光農機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超過所直接和間接持有星光農機股份總數的25%,離職后半年內,不轉讓所直接和間接持有的星光農機股份;在申報離任六個月后的十二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星光農機股票數量占所持有星光農機股票總數的比例不超過50%。

  二、關于公司股價穩定措施的承諾

  為在公司上市后保持公司股價穩定,保護中小股東和投資者利益,公司特制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內穩定公司股價的預案》,公司、控股股東新家園、董事(不含獨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就穩定公司股價預案作出了相關承諾:

  公司上市后三年內,若公司股價持續低于每股凈資產,公司將通過回購公司股票或控股股東、董事(不含獨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啟動股價穩定措施。

  (一)啟動股價穩定措施的條件

  公司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于公司**近一年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

  (二)股價穩定措施的方式及順序

  1、股價穩定措施

  (1)公司回購股票;

  (2)公司控股股東增持公司股票;

  (3)董事(不含獨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公司股票等方式。

  選用前述方式時應考慮:(1)不能導致公司不滿足法定上市條件;(2)不能迫使控股股東履行要約收購義務。

  2、股價穩定措施的實施順序

  (1)第**選擇為公司回購股票,但如公司回購股票將導致公司不滿足法定上市條件,則第**選擇為控股股東增持公司股票;

  (2)第二選擇為控股股東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現時將啟動第二選擇:1)公司無法實施回購股票或回購股票議案未獲得公司股東大會批準,且控股股東增持公司股票不會致使公司將不滿足法定上市條件或觸發控股股東的要約收購義務;2)公司雖實施股票回購計劃但仍未滿足“公司股票連續3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已高于公司**近一年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之條件。

  (3)第三選擇為董事(不含獨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公司股票。啟動該選擇的條件為:在控股股東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實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滿足“公司股票連續3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已高于公司**近一年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之條件,并且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公司股票不會致使公司將不滿足法定上市條件或觸發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要約收購義務。

  3、在每一個自然年度,公司需強制啟動股價穩定措施的義務僅限一次。

  (三)實施公司回購股票的程序

  在達到觸發啟動股價穩定措施條件的情況下,公司將在10日內召開董事會,依法作出實施回購股票的決議,提交股東大會批準并履行相應公告程序。

  公司將在董事會決議出具之日起30日內召開股東大會,審議實施回購股票的議案,公司股東大會對實施回購股票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公司股東大會批準實施回購股票的議案后公司將依法履行相應的公告、備案及通知債權人等義務。在滿足法定條件下依照決議通過的實施回購股票的議案中所規定的價格區間、期限實施回購。

  除非出現下列情形,公司將在股東大會決議作出之日起6個月內回購股票,且回購股票的數量將達到回購前公司股份總數的2%:

  1、通過實施回購股票,公司股票連續3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已高于公司**近一年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

  2、繼續回購股票將導致公司不滿足法定上市條件。

  單次實施回購股票完畢或終止后,本次回購的公司股票應在實施完畢或終止之日起10日內注銷,并及時辦理公司減資程序。

  (四)實施控股股東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1、啟動程序

  (1)公司未實施股票回購計劃

  在達到觸發啟動股價穩定措施條件的情況下,并且在公司無法實施回購股票或回購股票議案未獲得公司股東大會批準,且控股股東增持公司股票不會致使公司將不滿足法定上市條件或觸發控股股東的要約收購義務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東將在達到觸發啟動股價穩定措施條件或公司股東大會作出不實施回購股票計劃的決議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公司已實施股票回購計劃

  公司雖實施股票回購計劃但仍未滿足“公司股票連續3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已高于公司**近一年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之條件,公司控股股東將在公司股票回購計劃實施完畢或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控股股東增持公司股票的計劃

  在履行相應的公告等義務后,控股股東將在滿足法定條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規定的價格區間、期限實施增持。

  公司不得為控股股東實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資金支持。

  除非出現下列情形,控股股東將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實施增持公司股票計劃,且增持股票的數量將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

  (1)通過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連續3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已高于公司**近一年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

  (2)繼續增持股票將導致公司不滿足法定上市條件;

  (3)繼續增持股票將導致控股股東需要履行要約收購義務且控股股東未計劃實施要約收購。

  (五)董事(不含獨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在控股股東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實施完成后,仍未滿足“公司股票連續3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已高于公司**近一年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之條件,并且董事(不含獨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公司股票不會致使公司將不滿足法定上市條件或觸發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要約收購義務的情況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在控股股東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實施完成后90日內增持公司股票,且用于增持股票的資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薪酬總額的30%。

  董事(不含獨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公司股票在達到以下條件之一的情況下終止:

  1、通過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連續3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已高于公司**近一年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

  2、繼續增持股票將導致公司不滿足法定上市條件;

  3、繼續增持股票將導致需要履行要約收購義務且其未計劃實施要約收購。

  公司、控股股東新家園、董事(不含獨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諾:為保持公司上市后股價穩定,將嚴格遵守上述《公司上市后三年內穩定公司股價的預案》。公司還承諾:在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時,公司將確保該等人員遵守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內穩定公司股價的預案》在內的公司所有規章制度,并簽訂相應的書面承諾函等文件。

  三、關于招股說明書中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影響發行條件回購公司股份的承諾

  公司、控股股東新家園和實際控制人、股東錢菊花對關于公司招股說明書中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影響發行條件回購股票作出如下承諾:

  公司承諾:若《星光農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被有權機關認定為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對判斷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實質影響,公司將自有權機關作出相應決定之日起30日內依法回購公司首次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回購價格為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的發行價(如果因派發現金紅利、送股、轉增股本、增發新股等原因進行除權、除息的,須按照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作相應調整)。

  控股股東新家園承諾:若《星光農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被有權機關認定為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對判斷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實質影響,新家園將自有權機關作出相應決定之日起30日內依法回購已轉讓的原限售股份,回購價格根據屆時股票二級市場交易價格確定,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的發行價(如果因派發現金紅利、送股、轉增股本、增發新股等原因進行除權、除息的,須按照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作相應調整)。

  錢菊花承諾:若《星光農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被有權機關認定為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對判斷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實質影響,本人將自有權機關作出相應決定之日起30日內依法回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本人公開發售的股份,回購價格為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的發行價(如果因派發現金紅利、送股、轉增股本、增發新股等原因進行除權、除息的,須按照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作相應調整)。

  四、關于招股說明書中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賠償投資者損失的承諾

  公司、控股股東新家園、實際控制人章沈強、錢菊花夫婦、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作出承諾:若《星光農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確保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護;該等損失的賠償金額以投資者實際發生的直接損失為限,具體的賠償標準、賠償主體范圍、賠償金額等細節內容待上述情形實際發生時,依據**終確定的賠償方案為準。

  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薦機構、主承銷商中航證券有限公司作出承諾:嚴格履行法定職責,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對星光農機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審慎核查,督導公司規范運行,對其他中介機構出具的專業意見進行核查,對星光農機是否具備持續盈利能力、是否符合法定發行條件做出專業判斷,確保星光農機的申請文件等信息披露資料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為星光農機本次發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發行人律師通力律師事務所作出承諾:若因本所為星光農機股份有限公司本次發行上市出具的公開法律文件中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因此給投資者造成損失,本所除按照證券監管機關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接受行政處罰外,還將執行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生效司法判決,依法賠償投資者由此造成的損失。

  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申報會計師天職國際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作出承諾:將嚴格履行法定職責,遵照行業的業務標準和執業規范,對星光農機的相關業務資料進行核查驗證,確保所出具的相關專業文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為星光農機本次發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資產評估機構沃克森(北京)國際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作出承諾:將嚴格履行法定職責,遵照行業的業務標準和執業規范,對星光農機的相關業務資料進行核查驗證,確保所出具的相關專業文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為星光農機本次發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的持股意向及減持意向

  六、相關責任主體承諾事項的約束機制

  為督促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股東嚴格履行公開承諾事項,特制定了以下承諾履行的約束措施。

  (一)發行人違反相關承諾事項的約束機制

  發行人若違反公開承諾,發行人應在未履行承諾的事實得到確認的次一交易日公告相關情況,公司法定代表人將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報刊上公開作出解釋并向投資者道歉。

  發行人控股股東新家園承諾:1、根據《公司上市后三年內穩定公司股價的預案》,在達到觸發啟動股價穩定措施條件的情況下,若發行人未履行其作出的回購承諾,在新家園增持發行人股票不會致使其不滿足法定上市條件或觸發控股股東的要約收購義務的前提下,將在達到觸發啟動股價穩定措施條件或發行人股東大會作出不實施回購股票計劃的決議之日起30日內向發行人提交增持發行人股票的方案并由發行人公告;2、若招股說明書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對判斷發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實質影響,發行人應依其承諾回購首次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但發行人未履行承諾的,新家園將在遵守鎖定期承諾的前提下出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視屆時發行人回購股票的資金缺口而定)發行人股票,并將出售股票所得贈予發行人以協助發行人支付回購價款。

  (二)發行人控股股東違反相關承諾事項的約束機制

  發行人控股股東新家園若違反減持及鎖定期限的承諾,同意將實際減持股票所獲收益歸星光農機所有;若違反關于招股說明書真實、準確、完整、穩定股價預案以及其他公開承諾事項的承諾,發行人有權將應付新家園的現金分紅予以暫時扣留,直至新家園實際履行上述公開承諾義務為止。

  (三)發行人實際控制人違反相關承諾事項的約束機制

  發行人實際控制人章沈強若違反減持及鎖定期限的承諾,同意將實際減持股票所獲全部收益歸發行人所有;若違反關于招股說明書真實、準確、完整、穩定股價預案以及其他公開承諾事項的承諾,發行人有權將應付本人的現金分紅、績效薪酬予以暫時扣留,直至本人實際履行上述承諾義務為止;發行人可以對本人采取降薪、降職、停職、撤職等處罰措施。

  發行人實際控制人錢菊花若違反減持及鎖定期限的承諾,同意將實際減持股票所獲全部收益歸發行人所有;若違反關于招股說明書真實、準確、完整以及其他公開承諾事項的承諾,發行人有權將應付本人的現金分紅、績效薪酬予以暫時扣留,直至本人實際履行上述承諾義務為止;發行人可以對本人采取降薪、降職、停職、撤職等處罰措施。

  (四)發行人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違反相關承諾事項的約束機制

  發行人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若違反相關公開承諾,發行人有權將應付的績效薪酬予以暫時扣留或取消津貼,直至相關人員實際履行上述承諾義務為止;發行人可以對其采取降薪、降職、停職、撤職等處罰措施。

  (五)發行人其他股東違反相關承諾事項的約束機制

  發行人股東華晨成長、達晨創泰、達晨創恒、達晨創瑞及自然人股東肖冰若違反減持及鎖定期限的承諾,同意將減持股票所獲收益歸發行人所有。

  發行人自然人股東肖冰若違反申報文件中整體變更繳納個人所得稅事項等公開承諾,發行人有權將應付本人的現金分紅予以暫時扣留,直至本人實際履行上述承諾義務為止。

  各相關責任主體將積極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發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諾,自愿接受監管機關、社會公眾及投資者的監督,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若因違反上述承諾而被司法機關和/或行政機關作出相應裁判、決定,將嚴格依法執行該等裁判、決定。

  保薦機構認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本招股說明書中作出的承諾及相關約束措施均系自愿作出,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且已依法生效;該等承諾及其約束措施的內容合理,具有可執行性,可以有效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發行人律師認為,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出具的相關承諾內容符合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所作出的相關失信約束機制承諾項下的補救措施及時、有效。

第二節 股票上市情況

  一、股票發行上市審核情況

  (一)編制上市公告書的法律依據

  本上市公告書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并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書內容與格式指引》(2013年修訂)編制而成,旨在向投資者提供有關本公司首次公開發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況。

  (二)股票發行的核準部門和文號

  本公司首次公開發行A股股票已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15]552號”文核準。

  (三)證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號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經上海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決定書[2015]153號”文批準。 本公司發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證券簡稱“星光農機”,股票代碼“603789”。本次網上網下公開發行的合計5,000萬股股票將于2015年4月27日起上市交易。

  二、發行人上市相關信息

  (一)上市地點: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上市時間:2015年4月27日

  (三)股票簡稱:星光農機

  (四)股票代碼:603789

  (五)本次公開發行后的總股本:20,000萬股

  (六)本次公開發行的股票數量:5,000萬股,均為新股發行,無老股轉讓

  (七)本次上市的無流通限制及鎖定安排的股票數量:5,000萬股

  (八)發行前股東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參見本上市公告書之“第一節 重要聲明與提示”

  (九)發行前股東對所持股份自愿鎖定的承諾:參見本上市公告書之“第一節 重要聲明與提示”

  (十)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鎖定安排:參見本上市公告書之“第一節 重要聲明與提示”

  (十一)股票登記機構: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二)上市保薦機構:中航證券有限公司

第三節 發行人、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情況

  一、發行人基本情況

  公司名稱:星光農機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稱:Xingguang Agricultural Machinery Co., Ltd.

  注冊資本:人民幣15,000萬元

  法定代表人:章沈強

  住所:浙江省湖州市和孚鎮星光大街1688號

  成立日期:2004年2月25日

  經營范圍:許可經營項目:無;一般經營項目:農業機械的開發、設計、制造、銷售與服務;金屬材料(除稀貴金屬外)、機械零部件的銷售,貨物及技術進出口。(上述經營范圍不含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禁止、限制和許可經營的項目。)

  主營業務:公司主營業務為聯合收割機的研發、生產與銷售,主要產品為星光系列聯合收割機,可用于水稻、小麥及油菜等農作物的收獲,是國內水稻和油菜聯合收割機的主流機型,也是小麥聯合收割機的兩大機型之一。公司(含有限責任公司)自設立以來,一直專注于聯合收割機的研發、生產和銷售,主營業務和產品沒有發生重大變化。

  所屬行業:專用設備制造業,代碼為C35

  電話:0572-3966768

  傳真:0572-3966768

  電子郵箱:xgnj@xg1688.com

  董事會秘書:周國強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情況:

  截至本上市公告書簽署日,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發行人股票及債券的情況如下:

  董事長、總經理章沈強先生直接持有發行人12.156%股權,通過60%控股新家園,間接持有本公司19.7064%股權。

  除上述情況外,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無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股份及債券的情況。

  二、發行人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基本情況

  (一)控股股東

  發行人控股股東為新家園,其在本次發行后持有發行人6,568.80萬股,占發行人總股本的32.844%。

  新家園成立于2003年8月7日,注冊資本為7,480萬元。其中,章沈強持有新家園60%股份,錢菊花持有新家園40%股份,注冊地址為湖州市南潯區和孚鎮金旺大街106室,經營范圍為實業投資、投資咨詢、投資管理、商務信息咨詢、企業管理咨詢。

  (二)實際控制人

  章沈強直接持有發行人12.156%股份,錢菊花直接持有發行人15%股份,兩人合計直接持有發行人27.156%股份,同時章沈強、錢菊花夫婦通過新家園間接持有發行人32.844%股份,因此,章沈強、錢菊花夫婦直接和間接持有發行人合計12,000萬股股份,占本次發行后公司總股本的60%,為發行人實際控制人。

  三、股本結構及前十名股東情況

  (一)本次發行前后的股本結構變動情況

  公司本次發行前總股本為15,000萬股,本次發行股數為5,000萬股,本次發行前后的公司股本結構如下表所示:

  (二)本次發行后、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東持股情況

  本次發行后、上市前公司的股東戶數為41,594戶,持股數量前10名股東的名稱、持股數量及持股比例如下表所示:

  第四節 股票發行情況

  (一)發行數量:5,000萬股,均為新股發行,無老股轉讓

  (二)發行價格:11.23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幣 1.00 元

  (四)發行方式:采用網下向投資者詢價配售和網上向持有上海市場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會公眾投資者定價發行相結合的方式,其中網下向詢價對象配售500萬股,占發行總量的10%,網上向社會公眾投資者發行4,500萬股,占發行總量的90%。

  (五)募集資金總額及注冊會計師對資金到位的驗證情況:

  1、本次發行募集資金總額56,150.00萬元,全部為公司公開發行新股募集。

  2、天職國際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年4月18日對本次發行的資金到位情況進行了審驗,并出具了天職業字[2015]789-12號《驗資報告》。

  (六)發行費用總額及明細構成、每股發行費用:

  1、發行費用

  2、本次公司公開發行新股的每股發行費用為1.28元(按本次發行費用總額除以發行股數計算)。

  (七)募集資金凈額:49,746.41萬元

  (八)發行后每股凈資產:5.15元(按截至2014年12月31日經審計的凈資產和本次發行實際募集資金凈額合計額與發行后股本計算)。

  (九)發行后每股收益:0.53元(按截至2014年12月31日經審計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孰低的凈利潤與發行后股本計算)。

第五節 財務會計情況

  天職國際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對本公司2012年度、2013年度和2014年度的財務報告出具了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天職業字[2015]789號)。相關財務數據已在公告的招股說明書中詳細披露,投資者欲了解相關情況請詳細閱讀招股說明書“第十節 財務會計信息”和“第十一節 管理層討論與分析”。本上市公告書中不再披露,敬請投資者注意。

  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星光農機2015年第一季度財務報告》。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主要會計數據及財務指標如下表所示:

  注: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和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兩個指標的變動比例為兩期數的差值。

  2015年第一季度公司所屬行業的市場前景、公司經營模式、采購、生產、銷售及管理狀況等均未發生較大變化,公司2015 年第一季度營業收入較上年同期增長為14.67%,凈利潤及歸屬于公司股東的凈利潤較上年同期增長為2.82%,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歸屬于公司股東的凈利潤較上年同期增長為5.08%。

  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較上年同期下降158.48%,主要原因系:2015年第一季度到期的應付票據較上年同期增加,導致向供應商支付的采購款較上年同期大幅增加;同時,公司在2015年第一季度收到客戶的購貨款有所減少。

第六節 其他重要事項

  一、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的安排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本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與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吳興支行及保薦機構中航證券有限公司簽訂了《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

  (一)募集資金專戶開設情況

  銀行名稱: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吳興支行

  賬戶名稱:星光農機股份有限公司

  銀行賬戶:19100301046037892

  金額:514,761,800.00元(包括待支付發行費用)

  用途:年產2萬臺多功能高效聯合收割機項目

  (二)募集資金專戶三方監管協議主要內容

  本公司簡稱為“甲方”,開戶銀行簡稱為“乙方”,中航證券有限公司簡稱為“丙方”。

  1、甲乙雙方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

  2、丙方作為甲方的保薦人,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指定保薦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對甲方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丙方承諾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2013年修訂)》以及甲方制訂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對甲方募集資金管理事項履行保薦職責,進行持續督導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現場調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督權。甲方和乙方應當配合丙方的調查與查詢。丙方每半年度對甲方現場調查時應當同時檢查專戶存儲情況。

  3、甲方授權丙方指定的保薦代表人馬輝、陳靜可以隨時到乙方查詢、復印甲方專戶的資料;乙方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關專戶的資料。

  保薦代表人向乙方查詢甲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員向乙方查詢甲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單位介紹信。

  4、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實、準確、完整的專戶對賬單,并抄送給丙方。

  5、甲方1次或12個月以內累計從專戶支取的金額超過5,000萬元且達到發行募集資金總額扣除發行費用后的凈額(以下簡稱“募集資金凈額”)的20%的,甲方應當及時以傳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

  6、丙方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更換指定的保薦代表人。丙方更換保薦代表人的,應當將相關證明文件書面通知乙方,同時按本協議第十二條的要求書面通知更換后保薦代表人的聯系方式。更換保薦代表人不影響本協議的效力。

  7、乙方連續三次未及時向甲方出具對賬單,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調查專戶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動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單方面終止本協議并注銷募集資金專戶。

  8、丙方發現甲方、乙方未按約定履行本協議的,應當在知悉有關事實后及時向上海證券交易所書面報告。

  9、本協議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各自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專戶資金全部支出完畢并依法銷戶之日起失效。

  (二)其他事項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書刊登日(2015年4月3日)至上市公告書刊登前,沒有發生可能對本公司有較大影響的重要事項,具體如下:

  (一)本公司主營業務發展目標進展情況正常。

  (二)本公司所處行業和市場未發生重大變化。

  (三)除正常經營活動簽訂的銷售、采購、借款等商務合同外,本公司未訂立其他對公司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與關聯方未發生重大關聯交易。

  (五)本公司未進行重大投資。

  (六)本公司未發生重大資產(或股權)購買、出售及置換。

  (七)本公司住所未發生變更。

  (八)本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技術人員未發生變化。

  (九)本公司未發生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十)本公司未發生對外擔保等或有事項。

  (十一)本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未發生重大變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開監事會或股東大會。

  (十三)本公司未發生其他應披露的重大事項。

第七節 上市保薦機構及其意見

  一、保薦機構基本情況

  名稱:中航證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紅谷灘新區紅谷中大道1619號南昌國際金融大廈A棟41層

  聯系電話:010- 64818596

  傳真:010- 64818501

  保薦代表人(或聯系人):馬輝、陳靜

  二、上市保薦機構的推薦意見

  上市保薦機構(主承銷商)中航證券有限公司認為,發行人申請股票上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行人股票已具備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公開上市的條件。中航證券有限公司同意推薦星光農機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

  發行人:星光農機股份有限公司

  保薦機構(主承銷商):中航證券有限公司

  2015年4月24日

  (江西省南昌市紅谷灘新區紅谷中大道1619號南昌國際金融大廈A棟41層)

  二〇一五年四月

  保薦機構(主承銷商)

 

  附件下載:星光農機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公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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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地址: http://stock.jrj.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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