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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監測認定暫行辦法的通知

作者:海南省農業廳 本站發布時間:2014年07月29日 收藏

瓊農字〔2014〕67號

關于印發海南省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監測認定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農業(農林、農科)局(委)、農經總站(中心)、發展與改革局、財政局、海洋與漁業局、水務局、林業局、工商局、地稅局、國稅局、銀監分局(監管辦)、供銷社、農信社,農墾各農場和派出機構:

   為了深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2013年中央1號文件和《海南經濟特區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進一步規范省級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的評定工作,促進全省農民專業合作社規范化建設,根據農業部、財政部等11個部門《關于開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建設行動的意見》、《農業部關于印發〈農民專業合作社創建標準(試行)〉的通知》、農業部等9家全國農民合作社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關于印發〈國家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評定及監測暫行辦法〉的通知》(農經發〔2013〕10號)、《工商總局 農業部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與相關管理工作的意見》(工商個字〔2013〕199號)和《中共海南省委辦公廳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若干意見》等有關文件規定,以及我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實際,制定了《海南省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監測認定暫行辦法》,經海南省農民合作社發展廳際聯席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貫徹執行。各市縣可參照本評選辦法制訂市縣級示范社評定辦法。   

  海南省農業廳       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海南省財政廳         海南省海洋與漁業廳  

海南省水務廳     海南省林業廳

  海南省農墾總局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海南省國家稅務局 

  海南省供銷合作聯社          中國銀監會海南監管局

  海南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

  2014年7月17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評定及監測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省級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監測認定工作,確保省級示范社評定及監測工作的公平、公正、公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簡稱《合作社法》)、《海南經濟特區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簡稱《條例》),按照農業部等9家全國農民合作社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關于印發〈國家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評定及監測暫行辦法〉的通知》(農經發〔2013〕10號)、《工商總局 農業部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與相關管理工作的意見》(工商個字〔2013〕199號簡稱《意見》)和《中共海南省委辦公廳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若干意見》等有關文件和規定,結合我省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海南省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簡稱“省示范社”)是指按照《合作社法》、《條例》和《意見》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成立,達到標準和要求,并經省農民合作社發展廳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省聯席會議”)評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

  第三條  對省示范社的評定和監測,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自愿申請、嚴格標準、擇優評定、動態監測”原則;

  (二)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三)堅持評選不干預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實行競爭淘汰機制的原則。

  第四條  省級示范社評定工作采取名額分配、等額推薦、媒體公示、發文認定的方式。省聯席會議根據各市縣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和示范社建設情況,以及農業、林業、漁業、水務、供銷、農墾等類型合作社發展情況確定省級示范社分配名額。

  第二章  申  報

  第五條  申報省示范社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原則上應該是市縣級示范社,并符合以下標準:

  (一)依法登記設立

  1、在市縣工商部門注冊登記滿兩年以上,辦理了組織機構代碼和稅務登記證,并在市縣農業(農經)部門登記備案,有獨立的銀行賬戶,實行獨立會計核算,有專(兼)職的財會人員。

  2、依法在稅務部門按時辦理稅務登記,按時如實申報納稅,在工商部門按時進行年報、在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時進行組織代碼年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

  3、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內部組織分工明確,制訂符合本社實際的章程。

  4、合作社成員都應當出資(含以土地、農業機械設備、林權等入股),合作社中從事農業生產的成員出資總額占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的50%以上。

  (二)實行民主管理

   1、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組織機構健全,運轉正常,認真履行職責,作用得到充分發揮。

  2、建立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社務公開制度、民主議事決策制度等內部規章制度,制度公開上墻,并認真執行。

  3、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成員(代表)大會,并有完整的會議記錄,所有出席會議的成員應在會議記錄上或會議簽到簿上簽名。

  4、成員(代表)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或采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決權的辦法,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不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20%。 

  (三)財務管理規范

    1、配備專職或兼職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業財務人員,財務人員與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沒有近親屬關系,開展電子化記賬,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

   2、執行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做好日常核算,核算程序規范,核算手續完善,收支有預算,報賬有審批,及時記賬,資產核算日清月結,有規范的會計報表。

  3、設立成員賬戶,成員出資額、公積金量化份額、與本社的交易量(額)和返還盈余等記載事項準確無誤。政府財政給予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扶持資金和他人捐贈所形成的財產,用于合作社的建設和發展,平均量化到每個成員。

  4、每年盈余分配方案符合法律規定,必須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可分配盈余按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與成員沒有產品或服務交易的股份合作社,可分配盈余應按成員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5、監事會認真履職,及時核查、定期審計、實時報告,對合作社生產經營狀況、盈余分配方案、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財務有關情況,實行全過程監督。

   6、合作社入資及往來款項存入合作社銀行帳戶,有一定銀行流水賬單。每年編制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或虧損處理方案、財務會計報告,經監事會審核,在成員(代表)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理事會接受成員質詢。年度報告材料分別報工商和農業部門,在登記機關指定的網站上公示。

  (四)經營規模較大。

  1、種養類合作社成員20人以上,其他類型的合作社成員20人以上,成員出資總額6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20萬元以上。農民用水合作組織農民用水戶達到100戶以上,管理有效灌溉面積500畝以上。

  2、種植類合作社基地面積200畝(種植菌類、花卉類基地面積100畝)以上,農機類合作社的機械裝備數量在10臺套以上,畜牧養殖類合作社一年出欄生豬1500頭、牛50頭、羊800頭、禽類10萬(只)以上、養蜂2000箱以上、馴養野生動物龜類30000只以上、蛇類5000條以上、果子貍2000只以上、蛙類20萬只以上、其他(鹿、熊、野豬等)50頭以上,水產養殖類專業合作社池塘類型養殖池塘面積100畝以上,工廠化養殖水面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

  3、海洋捕撈類專業合作社,所屬漁船3艘以上,總噸位200噸以上,總功率300千瓦以上。

  (五)產業優勢明顯。

   圍繞當地主導產業,具有較強的發展潛力,效益明顯,在本地農民專業合作社中產品規模、品質和銷售業績領先。

   (六)實行品牌經營。

  在生產經營過程有執行產品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標準化生產所占比例在80%以上,實行品牌化經營,建立了網站或網頁,開展信息化建設,在同行業農民專業合作社中產品質量、科技含量處于領先水平。

  (七)服務能力較強。

   每年統一培訓2次以上,實行農業投入品的采購和供應統一,生產質量安全標準和技術、培訓服務統一,品牌、包裝和銷售統一,產品和基地的認證認定統一,統一農資供應量占80%以上,統一包裝銷售量占80%以上,經常性開展各類生產經營服務。

  (八)運行績效顯著。

   經營服務收入在150萬元以上(單純提供服務的合作社,經營服務收入在100萬元以上),帶動或服務農戶100戶以上。

  (九)農產品質量安全。

  建立了比較完善的生產、包裝、儲藏、加工、運輸、銷售等記錄制度,實現產品質量可追溯。所生產的農產品,在省級以上農產品質量安全抽樣監測中,合格率達到98%以上。

  (十)社會信用良好。

  農民專業合作社在當地享有良好的社會聲譽,沒有發生生產(質量)安全事故、環境污染、損害成員利益和其他違法違規等不良事件,沒有行業通報批評,媒體曝光、不良信用等不良記錄,社員評價認可度高。農戶成員人均純收入比當地未參加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同類農戶高10%以上。

  第六條  對于從事農資、農機、植保、灌排等服務和林業生產經營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申報標準可以適當放寬。省級示范社的評定重點向生產經營重要農產品、海南特色農業和提供農資、農機、植保、灌排等服務,承擔生態建設、公益林保護等項目任務重、貢獻突出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傾斜。

  農民用水合作組織制定了規范的灌溉管理、工程管理、水費征收和使用管理制度,在工程維護、分水配水、水費計收等方面成效明顯,農業用水秩序良好,得到用水戶、當地政府和水務部門的充分肯定。

   第七條  申報程序

   由省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申報、評定方案,報省聯席會議確定后,由省聯席會議辦公室下發申報評定的通知,由各市縣農業(農經)部門牽頭會同水利、林業、供銷、農墾等部門和單位組織轄區內符合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自愿申報。

   (一)申報程序:

  1、由農民專業合作社向所在市縣農業、林業、水務、供銷、漁業、農墾等各行業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寫《海南省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申請書》。

     2、市縣各行業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真實性審查,組織人員對合作社情況進行實地考察,并出具每個合作社考核意見,召開市縣農民合作社發展聯席會議討論通過。

     3、市縣按照評定指標和要求公平、公正、擇優推薦農民合作社,推薦上報前要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天,公布舉報電話,公示無異議的,由市縣各行業主管部門正式行文,并將相關申報材料分別報省直各行業業務主管部門,省直各行業業務主管部門初審后,報省聯席會議辦公室。

  (二)申報材料:

  申報省級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的合作社要撰寫1000字以內的《合作社基本情況》、填寫《海南省農民合作社示范社申報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書和銀行開戶證明材料(復印件)。

   2、上一年度的資產負債表、盈余分配表和成員權益變動表。

  3、合作社年度或季度生產農產品質量安全縣級以上檢測證明。

  4、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產品、農產品地理標志、良好農業規范等認證證書。合作社注冊商標批準書或(受理書)。合作社獲得國家、省、市縣的各類榮譽證書和認證證書。

   5、合作社章程、財務制度、管理制度。

  6、合作社成員花名冊,社員出資證明材料。

   7、市縣示范社證書。

  8、上一年度合作社銀行流水帳單。

  9、合作社貸款、還款情況,無違約行為證明。

  10、其他相關資料。

  第三章  評  定

  第八條  省示范社每兩年評定一次。

   第九條  省聯席會議辦公室組織工作組,對市縣推薦上報的示范社進行抽查。

  第十條  省示范社評定堅持嚴格標準、嚴格程序。

  評定程序:

  (一)省聯席會議辦公室組織省農業廳、省海洋漁業廳、省水務、省林業廳、省供銷社、省農墾、省農信社等部門組成工作組對各市縣推薦上報的示范社進行抽查,抽查數不少于申報數的50%。對推薦上報的示范社申報材料進行復核。

  (二)省聯席會議辦公室將工作組抽查和復核情況征求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地稅局、省工商局、省國稅局、海南銀監局、省農信社等部門意見后,提出省示范社候選名單和復核意見報省聯席會議審定。

  (三)召開省聯席會議,對省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的省示范社候選名單進行審定,審定后將擬評定的示范社在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不少于7天,對公示有異議的,由市縣農業(農經)部門會同相關業務部門進行核實,提出處理意見,并報省聯席會議辦公室。

  (四)經公示無異議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獲得省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稱號,由省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聯合發文并公布名單。 

  第四章  監  測

  第十一條  建立省示范社監測制度,對省級示范社運行情況進行綜合評價,為制定省級示范社動態管理和扶持政策提供依據。

      第十二條  省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加強對省級示范社的調查研究,跟蹤了解示范社的生產經營和運作情況,研究完善相關政策,解決示范社在發展過程中遇到的突出困難和問題。

      第十三條  省示范社每兩年監測一次。

      監測程序:

      (一)由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省示范社運行監測工作方案,報省聯席會議確定后由省聯席會議辦公室發文,組織開展省級示范社監測工作。

      (二)省示范社在監測年份,按照聯席會議辦公室下發的文件要求,將本社發展情況報所在市(縣)農業(農經)部門,主要材料包括:省級示范社發展情況監測統計表,示范社成員產品交易、盈余分配、財務決算、成員增收、涉農項目實施等情況,享受稅費減免、財政支持、金融扶持、用地用電等優惠政策情況。

   (三)市縣農業(農經)部門會同農機、畜牧、海洋漁業、水利、林業、供銷、農墾部門對省級示范社提交的監測材料進行真實性審查,征求發改、財政、地稅、工商、國稅、銀監、農信社等部門意見后正式行文報省聯席會議辦公室。

   (四)省聯席會議辦公室會同省農業廳、省海洋漁業廳、省水務廳、省林業廳、省供銷社和省農墾對市縣上報的省示范社監測材料進行審核,并征求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地稅局、省工商局、省國稅局、省銀監局、省農信社的意見,監測合格的由省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聯合發文公布。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省級示范社資格,并在三年內不得申報各級示范社。

   (一)在申報和監測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為的;

  (二)合作社發生嚴重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或省級農產品質量例行監測合格率低于98%的; 

  (三)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

  (四)不按規定提供監測材料,拒絕接受監測的;

  (五)侵害合作社成員特別是農民成員權益,并產生惡劣影響的;

  (六)經營中違反國家政策,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利用省級示范社稱號從事國家法律法規所不允許的活動的;

  (七)提供虛假資料申貸、挪用貸款、惡意逃廢債、惡意拖欠金融機構債務等不誠信行為的。

  第十五條  監測后發現已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評選條件的,取消省級示范社資格。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評定為省級示范社的在政策扶持、項目建設中給予重點傾斜。國家級示范社申報原則上從省級示范社中擇優推薦。

  第十七條  省示范社要及時提供有關資料,每年提供年度報告,對不認真、不及時提供的要給予警告,并作為監測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  對在申報、評定、監測工作中,不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存在徇私舞弊行為的有關人員,要按照有關黨紀政紀規定予以嚴肅查處。

  第十九條  各市縣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示范社評定監測辦法。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海南省農民合作社發展廳際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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