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資訊> 山東農機局推廣農機鑒定證書變更管理辦法通知
山東農機局推廣農機鑒定證書變更管理辦法通知
省農機局關于印發《山東省<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變更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農機科字〔2013〕24號
各有關單位:
為適應我省農機化及農機裝備制造業快速發展的需要,進一步規范我省農業機械推廣鑒定管理工作,省農機局重新制定了《山東省<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變更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山東省<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變更辦法》同時廢止。
山東省農業機械管理局
2013年9月29日
山東省《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變更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山東省《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發放管理,根據《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實施辦法》、《山東省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僅適用于山東省《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中的企業名稱、注冊商標、產品名稱、產品型號、企業地址變更(以下簡稱為“證書變更”)。
第三條證書變更由山東省農業機械管理局負責管理,山東省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站(簡稱省農機鑒定站)負責受理、審查。
第四條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內,證書信息、產品結構型式、生產條件等發生變化,證書持有者應當在1個月內向省農機鑒定站提出書面報告及相關證明材料。
第五條省農機鑒定站根據產品信息、產品結構型式、生產條件等發生變化后企業提交的書面報告情況提出處理意見。符合證書變更條件的,應當通知企業申請證書變更。產品結構型式和生產條件發生較大變化的,不予變更,應當通知企業重新申請鑒定。
根據相關書面材料,確定申請變更的信息不涉及產品結構型式和生產條件變化的,企業提交申請后可以直接報送證書變更;不能確定的,應當進行產品一致性確認和生產條件審查,經確認和審查,產品結構型式沒有改變,生產條件發生變化但滿足要求的,企業提交申請后可以報送證書變更;產品結構型式發生較大變化,或生產條件發生變化且不滿足要求的,不予變更證書。
當產品名稱、型號因產品命名規則和型號編制規則要求而需要進行規范變更的,在對產品參數核測與原檢測報告中參數進行核對并確認產品及執行標準無變化后可以進行變更。
當企業不變,僅生產地址發生變化時,經對生產條件進行審查確認滿足要求的,可以進行證書變更。
第六條需進行證書變更的企業向省農機鑒定站自愿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除特別注明的外,各提交1份):
(一)《山東省〈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變更申請書》一式2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三)企業變更情況證明材料(由法定行政管理部門出具);
(四)需進行變更的山東省《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原件;
(五)產品商標注冊證原件及復印件;
(六)產品型號名稱變更說明(產品型號、名稱變更時);
(七)強制認證證書(生產許可證、強制性產品認證等)原件和復印件。
第七條變更的審查。省農機鑒定站受理申請后,進行材料審查,并在《山東省〈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變更審查記錄表》記錄審查結果,符合變更要求的填寫《山東省〈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變更審批表》報省農機局。
當需要對生產條件進行審核或產品參數進行核查時,由省農機鑒定站負責實施。
第八條證書變更的審批。省農機局對省農機鑒定站報送的變更材料進行審定,符合變更要求的,以文本形式發布公告,并換發山東省《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
變更后的證書應當同時注明變更的相關內容及換證日期,原證書編號及有效期不變。
第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2007年4月9日山東省農業機械管理辦公室魯農機科字〔2007〕8號批準實施的《山東省<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變更辦法》同時廢止。
第十條本辦法由山東省農業機械管理局負責解釋。
- 暫無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