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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機鑒定十問

作者:富來威 老吳 本站發布時間:2013年06月08日 收藏

  今天,看到《農機質量與監督》2013-4天津農機局胡偉局長《思辯農機鑒定》的文章,感到有必要梳理一下農機鑒定的基本問題。

  一、農機鑒定的概念是什么?

  農機鑒定的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機化促進法》,此外,2005年7月26日農業部令第54號公布的《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是現行有效的**重要的關于農機鑒定的部門規章。

  《鑒定辦法》第二條指出,本辦法所稱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是指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機構通過科學試驗、檢測和考核,對農業機械的適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做出技術評價,為農業機械的選擇和推廣提供依據和信息的活動。

  二、農機鑒定的性質是什么?

  關于農機鑒定的性質,在我國是有一個變化的過程的,根據農牧漁業部1982年頒布的《農業機械鑒定工作條例(試行)》規定,農機鑒定有較重的強制色彩,如:農機鑒定“是評定農機具能否進行推廣的必經程序”;對專項鑒定“未取得合格證明者不準許生產銷售”;“未通過鑒定或未取得‘農業機械推廣許可證’的農機具一律不得推廣,不得享受財政和信貸的優惠待遇”等。

  早期農機鑒定的性質定位為行政許可,當時的證書也是農機推廣許可證。

  “自愿、公開、便民”是2005年《農機鑒定辦法》對鑒定工作的新定位、新理念,也是《辦法》的主要新增內容。它符合WTO規則基本精神和國際通行做法,也是依法行政、依法鑒定理念的具體體現。

  農機鑒定不納入行政許可范疇,而是自愿申請鑒定,體現“兩法”精神。根據《農機化促進法》、《行政許可法》和國家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的基本精神,農機鑒定明確為市場取向、政府引導的非強制性鑒定。體現在《農機鑒定辦法》中,就是規定農機鑒定“由農業機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自愿申請”(第三條)。這一規定符合市場經濟運行規則,充分表明農機鑒定不干預農機產品的生產與銷售環節,不限制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的原則。

  僅僅定位為“非行政許可行為”還不夠,應進一步明確為“認證行為”。

  2003年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明確,本條例所稱認證,是指由認證機構證明產品、服務、管理體系符合相關技術規范、相關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或者標準的合格評定活動。

  應該說,農機鑒定符合第三方認證的概念與范疇。

  三、農機鑒定的法律法規體系包括那些?

  《鑒定辦法》的頒布表明我國農機鑒定的法律法規體系日臻完善,以《農機化促進法》、《農業技術推廣法》為主要法律依據,以《農機試驗鑒定辦法》為主要操作指南,《國家支持推廣的農機產品目錄管理辦法》、《農機試驗鑒定機構鑒定能力認定辦法》、《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機構部級鑒定能力認定實施細則》、《農機推廣鑒定證書和標志管理辦法》、《農業部部級推廣鑒定審查員和檢驗員管理辦法》、《農業機械部級推廣鑒定實施細則》等一系列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構成了我國農機鑒定的法律法規體系。

  四、我國農機鑒定法律規范的主要特點是什么?

  1)體系基本完備,框架已經成熟。鑒定對于中國農機化的發展功不可沒!

  2)農機鑒定規范的細節規定嚴重不足,符合改革開放初期“立法宜粗不宜細”的前立法精神。

  3)《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實施辦法(農業部公告第1438號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以及《農業機械部級推廣鑒定實施細則(2012-2-10)》主要規范了部級鑒定,對于部級推廣鑒定從范圍到具體操作規定比較詳細,但是對于省級鑒定留下很多缺憾。對于其他鑒定的規范嚴重缺失。

  4)實體性規范基本完備,程序性規范有待完善。這個方面,可以借鑒國際公認的審核準則ISO 90011細化鑒定程序規范。

  5)規范體系的建設與農機產品快速發展的需求有較大的差距。例如,一大批新型農機產品尚沒有鑒定方案(大綱)。

  五、農機鑒定如何分類?

  《農機鑒定辦法》規定,根據鑒定目的不同,農機鑒定分為:

  (一)推廣鑒定:全面考核農業機械性能,評定是否適于推廣;

  (二)選型鑒定:對同類農業機械進行比對試驗,選出適用機型;

  (三)專項鑒定:考核、評定農業機械的專項性能。

  此外,《農機安全條例》還規定有安全鑒定。實務中較多的是農機推廣鑒定,主要原因是推廣鑒定已經成為享受農機補貼的前提!

  六、農機鑒定必須壟斷嗎?

  農機鑒定法律規范體系的一個重要特點是部門立法,因此法定鑒定機構是部門內部的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部門外的無論是否基本能力均拒之門外!《農機鑒定辦法》第七條規定,農機鑒定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機鑒定機構實施。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總局組織的農機產品質量抽查委托的鑒定機構也有很多不屬于《農機鑒定辦法》認可的法定農機鑒定機構。

  農機鑒定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農機鑒定機構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取消鑒定資格,請問?一旦發生,該省的生產企業應向誰申請鑒定?

  七、農機鑒定收費合理嗎?

  《農機鑒定辦法》第8條明確,農機鑒定機構為公益性事業單位,如何收費那是仁者見仁;有幾個省不收費,絕大多數省是收費。

  網絡上可以搜索到部農機鑒定的收費標準,但是對于省級農機鑒定的收費沒有看到公開的信息。網站上也沒有披露。省級農機鑒定收費標準是否屬于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不得而知。

  八、農機鑒定機構有級別嗎?

  《農機鑒定辦法》同時規定,農機鑒定包括部級鑒定和省級鑒定,由農業機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自愿申請。通過部級鑒定的產品不再進行省級鑒定。

  部級鑒定與省級鑒定的關系撲朔迷離,一般情況,申請部級鑒定以取得省級鑒定為基礎條件;但是,實務上部級鑒定也會委托省級鑒定機構去具體實施。因此,我理解,鑒定的級別與鑒定機構的級別是不同的概念。

  九、省級農機推廣鑒定互相認可嗎?

  企業應該向那個省級農機鑒定機構申請鑒定?各個省的操作辦法各異,企業應該是在企業注冊地還是產品的銷售地申請省農機推廣鑒定目前沒有法規明確,實務是企業注冊地,但是又與適應性評價的要求相悖,江蘇的適應性評價能夠被東北接受嗎?此外,中國地大物博,農機品種煩雜,企業注冊地往往對于一些非本地區適用產品沒有鑒定能力或者鑒定資格,如何解決只有各顯神通!

  農機鑒定辦法第九條明確鑒定機構均有鑒定的產品范圍,那么,企業注冊地所屬鑒定機構沒有相關產品的鑒定范圍,應該向那里申報?規范沒有規定。

  另外一個問題是省級農機鑒定是否應該互認?法規也沒有明確,目前的做法是插秧機、收割機、拖拉機進入國家農機推廣目錄需要部證,而部證是以一個省證為前提的。其他產品只要省證即可以進入部(省)目錄。難道除插秧機、收割機、拖拉機沒有地區適應性問題?

  有多個省開展的“地方適應性評價”實際上是鑒定的延伸,已經取得省農機推廣證書,進入相關省是否還需要銷售省份的適應性鑒定?

  十、農機推廣鑒定與支持推廣目錄如何銜接?

  鑒定實務中絕大多數是推廣鑒定,《鑒定辦法》給推廣鑒定的定義:全面考核農業機械性能,評定是否適于推廣;取得“推廣鑒定證書”意味著可以而且適合推廣!那么無法從法理上解釋取得“推廣鑒定證書”沒有列入“推廣目錄”的情況?

  我們可以理解因為財政部否定了另起爐灶制定農機補貼目錄的做法,因此推廣目錄承擔了補貼目錄的職能。但是,推廣目錄應該變“企業申報、政府實質審查”為“企業申報、政府備案制”;目錄實質上應該是鑒定證書的匯編,否則,推廣鑒定的權威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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