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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區農機購置補貼操作基本程序
關于印發《自治區農機購置補貼操作基本程序》的通知
新農機發〔2013〕2號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農機局、財政局,各地、州、市農機局、財政局:
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改革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辦法的通知》(新政辦發〔2013〕6號)要求,為指導各地認真做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工作,規范操作流程,確保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到位,我們制定了《自治區農機購置補貼操作基本程序》,請各地遵照執行。
自治區農機局 自治區財政廳
2013年1月23日
新疆自治區農機購置補貼操作基本程序
一、補貼申請
(一)申請人資格:戶籍在本縣(市、區)轄區內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及服務的農牧漁民、農場(牧場、林場)職工和經注冊從事農機作業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
(二)村委會(場部)應以張貼公告等方式告知農戶,及時接受本村(場)管轄范圍內所有申請人的申請。
(三)申請人填寫《農機購置補貼申請審批表》(以下簡稱《審批表》,各地可根據實際增加少數民族文字),村委會(場部)對申請人資格等進行核對核實,在《審批表》中填寫意見,加蓋公章,匯總上報至鄉鎮政府,跨村的經營組織可直接向鄉鎮政府提出申請。申請購置的農業機械須在國家和自治區公布的年度農機購置補貼品目范圍內。
二、對象確認
(一)鄉鎮政府、農林牧場應安排農機站或組織專門工作班子(人員)負責受理上報的申請材料,對申請人資格、購機意向等情況進行核對核實。鄉鎮政府依照縣(市、區)年度實施方案及分配下達的補貼資金額度,集體研究,等額等量確定補貼對象。對享受“要補盡補”機具類型和報廢更新補貼的農機戶可直接確定為補貼對象;對額度少、需求多的機械可采取搖號和抓鬮等方式確定。
(二)確定的補貼對象和單機補貼額度等情況要在鄉鎮及村委會公示,時間不少于7天。同時公布鄉鎮人民政府和縣(市、區)農機、財政、紀檢等部門的舉報電話。公示無異議后,匯總上報縣(市、區)農機局審批。
(三)縣(市、區)農機局對鄉鎮上報的補貼對象名單、補貼機具及額度等情況進行審核,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鄉鎮重新確定,對符合條件的補貼對象進行信息采集和錄入,并會同財政局填寫《審批表》中的審批意見,由鄉鎮人民政府將《審批表》發放補貼對象。
三、機具購買
(一)補貼對象按照縣(市、區)審批確認的機具規格型號,自主選擇在國家和自治區公布的年度農機購置補貼范圍內的產品。
(二)補貼對象持《審批表》和身份證原件,一般應于30日內在全疆范圍內自主選擇經銷商,自主選機購機。選擇的經銷商須在新疆取得《自治區農機經營技術服務合格證》,并由生產企業確定其經銷該產品資格(可在新疆農機網上查詢)。
(三)經銷商當場向補貼對象出具稅務通用機打發票,發票上注明機具名稱、型號、出廠編號、發動機號及機架號、實際銷售價格、購買人姓名、地址及身份證號等信息。
四、申請補貼
補貼對象購機后30日內,攜帶本人身份證、購機發票(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登記證、行車證)、《審批表》、惠農補貼“一卡通”存折等資料到鄉鎮人民政府申請補貼。
五、機具核實
鄉鎮政府設立農機補貼專門窗口受理購機者提供的相關資料和手續,會同村委會組成核實組,分期分批現場逐臺核實補貼對象所購機具情況,要做到“見人、見機、見票”,并將核實情況填入《審批表》機具核實欄中,填寫核實結論,經核實組負責人及相關人員兩人以上簽字,鄉鎮政府審核后,將購置機具核實情況在鄉鎮(場)及村委會公示,時間不少于7天。
六、補貼發放
公示期滿無異議后,鄉鎮政府在《審批表》中填寫審核意見,連同購機者相關申請補貼資料匯總上報縣(市、區)農機局。縣(市、區)農機局、財政局在《審批表》中填寫審批意見,分期分批將補貼資金及時發放到卡(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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