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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作者:湖南省農業機械化管理局 本站發布時間:2013年01月21日 收藏

湘農機科發〔2013〕1號

HNPR-2013-80001

  各市州、縣市區農機局,各有關農機生產和經銷企業:

  為落實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規范經銷商經營管理秩序,切實維護廣大購機農民利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農業部的規定,結合我省農機購置補貼工作實際,我們制定了《湖南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下載:《湖南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含表格)

2013年1月5日

湖南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監督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國家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政策,規范經銷商管理,保障購機者利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湖南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農業機械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農業部關于進一步規范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營行為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湖南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簡稱經銷商)是指在我省從事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的供貨企業。

  第三條 各級農機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經銷商監督管理。

  第四條 經銷商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及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誠信規范經營,優質服務。

第二章 經銷商資質

  第五條 經銷商資質

  (一)經我省工商、稅務部門注冊登記,具備企業法人資格,經營范圍包含農業機械產品。

  (二)注冊資金(實收)不低于50萬元。

  (三)具有與經營范圍、規模相適應的固定經營場所,營業、倉儲場地面積200平方米以上。

  (四)從事農業機械經營業務2年以上,近2年內無有效群體性投訴。

  (五)具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從業人員,其中維修服務人員不少于2人(取得農機維修職業資格證書),財會人員不少于2人(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且至少有1名熟練操作計算機補貼管理軟件操作人員。

  (六)具備《農業機械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要求的售后服務和零配件供應能力,配備計算機、打印機、掃描儀、傳真機等信息處理設備。

  (七)具有健全的企業管理規章制度,誠實守信、管理規范,財務憑證、銷售臺賬健全,能依法開具銷售發票。

第三章 經銷商確認

  第六條 經銷商確認包括推薦、備案、核實和公布

  (一)由農機生產企業自主推薦的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到注冊所在地的縣市區農機主管部門申請備案,填寫兩份《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資格備案表》(附表1);縣市區農機主管部門核實其資質,匯總《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備案匯總表》(附表2),連同1份《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資格備案表》報市州農機主管部門(另外1份存縣市區農機主管部門)。

  (二)注冊所在地沒有縣市區農機主管部門的經銷商,到注冊所在地的市州農機主管部門申請備案,填寫兩份《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資格備案表》,市州農機主管部門核實其資質。

  (三)市州農機主管部門匯總所轄縣市區農機主管部門報送的匯總表報省農機局。

  (四)省農機局匯總全省經銷商信息,建立全省具備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資質的農機經銷商信息庫,并向社會公布。

  (五)農機生產企業登陸“湖南省農機購置補貼信息管理系統”,從農機經銷商信息庫中自主確定年度經銷商,并對其進行授權。

  (六)農機生產企業向確定的經銷商頒發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資格標識(附表3),并對其經銷行為負連帶責任。

  (七)企業推薦、經銷商申報備案、農機部門匯總并公布經銷商信息、企業確定的時間,以省農機局的具體通知為準。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七條 經銷商要自覺遵守職業道德,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和“誰銷售、誰服務、誰負責”的原則,為購機者提供優質農機產品和售后服務,并自覺接受各級農機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八條 經銷商必須在其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資格標識;建立經銷產品公示欄(附表4),公示其所經營農機產品名稱、型號、生產企業、基本配置、銷售價格及補貼標準等相關內容。

  第九條 經銷商要按規定開具銷售發票,做好補貼機具檔案管理工作,建立銷售記錄制度,應記錄銷售的農機產品名稱、型號、生產企業、機具編號、購機者、聯系電話等信息,銷售記錄(附表5)保存3年以上。

  第十條 經銷商應當向購機者說明農機具的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項;必須遵守《農業機械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向購機者出具產品三包憑證和三包服務聯系卡,確保售后服務及時到位。出現產品質量問題或接到農民投訴后,必須及時派人到現場進行處理,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并建立維修記錄制度,必須記錄維修的農機產品名稱、型號、生產企業、購機者、聯系電話,機具情況和維修情況,維修記錄(附表6)保存3年以上。

  第十一條 經銷商必須遵守“七個不得”的規定,即不得倒賣補貼機具;不得進行商業賄賂和不正當競爭;不得以許諾享受補貼為名誘導農民購買農業機械,代辦補貼手續、代開發票;不得以降低或減少產品配置、搭配銷售等方式變相漲價;不得拒開發票或虛開發票;不得虛假宣傳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擅自設立分銷點;同一產品在同一地區、同一時期銷售給享受補貼的農民的價格不得高于銷售給不享受補貼的農民的價格。

  第十二條 農機生產企業要加強對經銷商的監督和培訓,跟蹤調查經銷商經營情況,發現經銷商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處理并報告各級農機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經銷商資質發生變化,應報告原推薦農機生產企業和注冊地的縣市區農機主管部門,填寫《湖南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變更備案表》(附表7),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由縣市區農機主管部門核實后報市州農機主管部門,市州農機主管部門核實后簽署意見報省農機局備案。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嚴重警告,責令限期整改:

  (一)未在其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資格標識、設置公示欄的。

  (二)違反農機購置補貼有關規定的:

  1、虛假宣傳農機購置補貼產品政策的;

  2、以許諾享受補貼為名,誘導農民先購機后辦補貼手續的;

  3、不按要求使用農機購置補貼信息管理軟件系統的;

  4、對于同一產品在同一地區、同一時期其銷售給享受補貼的農民的價格高于銷售給不享受補貼的農民的價格的。

  (三)補貼機具供應不及時的。

  (四)售后服務不及時、不到位的。

  (五)未向購機者說明農機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項的。

  (六)銷售記錄和農機購置補貼檔案不健全的。

  (七)不接受各級農機主管部門監管,拒絕或逃避檢查的。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州農機主管部門調查取證,核查屬實,正式行文上報省農機局取消其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資格;性質惡劣的,建議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規定的。

  (二)向享受補貼的購機者提供假冒偽劣農機產品的。

  (三)降低或減少基本配置變相漲價的。

  (四)搭售或強賣選配件變相漲價的。

  (五)向農機主管部門提供虛假信息,以虛購、換購、重報、虛報等手段套取國家購機補貼資金的,包括提供虛假發票或一機多票的;以虛假身份辦理購機的。

  (六)嚴重違反“三包”規定,引起群體性投訴,造成惡劣影響的。

  (七)出現重大質量事故隱瞞不報的。

  (八)拒不執行農機化主管部門做出的警告、限期整改處理決定的。

  第十六條 省農機局建立違規經銷商及法定代表人黑名單制度。列入黑名單的經銷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從事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活動。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湖南省農機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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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地址: http://pdcph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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