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資訊> 海南省關于申報2012年農機補貼經銷商的通知
海南省關于申報2012年農機補貼經銷商的通知
海南省農業廳關于做好申報海南省2012年農機購置補貼產品指定經銷商工作的通知
瓊農字〔2011〕244號
各市、縣、自治縣農機管理部門,各有關農機生產經銷企業:
為做好我省2012年農機購置補貼產品指定經銷商確定工作,加快農機購置補貼項目實施步伐,根據財政部、農業部《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農〔2005〕11號)等有關農機購置補貼規定,現就申報并確定我省2012年農機購置補貼產品指定經銷商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經銷商申報的資格條件
依據《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農機購置補貼產品指定經銷商實行準入資格制度,具體準入資格條件參見《海南省2012年農機購置補貼產品指定經銷商準入資格條件》(見附件1)。期間,如農業部有新的準入資格條件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經銷商確定的基本程序
(一)農機生產企業自主推薦。生產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的農機生產企業依照《海南省2012年農機購置補貼產品指定經銷商準入資格條件》的規定,自主向海南省農機主管部門提出海南省2012年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建議名單(見附件2)。
(二)農機經銷企業提出申請。農機經銷企業按照自愿原則,認真填寫《海南省2012年農機購置補貼產品指定經銷商申報書》(見附件3),向所在地的市縣農機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有效期內的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的有效期時間必須是2012年1月31日以后)以及農機生產企業推薦的《海南省2012年農機生產企業指定經銷商建議書》。
(三)農機管理部門調查核實。市縣農機管理部門受理農機經銷企業申請后,根據本通知要求,經過調查核實并提出初審意見(其中對注冊地在海口市面向全省銷售補貼農機具的農機經銷企業的調查核實工作,由海口市農機管理辦公室會同海南省農業機械化管理局共同完成)。
(四)省農業廳統一審批公布。市縣農機管理部門在規定的時間內,將2012年農機購置補貼產品指定經銷商申報材料統一報送省農業機械化管理局審核,省農業機械化管理局審核同意后由省農業廳審批并統一公布。
三、經銷商名額的分配計劃
根據我省各地農機需求現狀和農機銷售的實際,各市縣可擇優推薦本市縣轄區的農機購置補貼產品指定經銷商2-3家,原則上每個市縣不少于2家。海口、三亞、儋州等農機需求和農機銷售量較大的市縣可根據實際適當增加農機購置補貼產品指定經銷商名額。
本省農機生產企業、設施農業(含噴滴灌節水設備、大棚設施、簡易冷庫)經銷企業以及注冊地在海口市面向全省銷售農機具的農機購置補貼產品指定經銷商可不受上述名額限制。
四、時間安排
2012年農機購置補貼產品指定經銷商申報工作自下文之日開始,截止時間為2012年1月15日,農機生產企業、農機經銷企業和市縣農機管理部門須按照規定時間做好申報工作,逾期不再受理。
五、相關要求
(一)各市縣農機管理部門要高度重視2012年農機購置補貼產品指定經銷商的申報確定工作,加強與農機生產企業和經銷企業聯系,積極做好溝通協調工作,指導農機經銷企業按時申報。對2010—2011年間違反農機購置補貼規定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不再受理申報2012年農機購置補貼產品指定經銷商資格申請。
(二)農機生產企業要嚴格依照《海南省2012年農機購置補貼產品指定經銷商準入資格條件》的規定,按時提出農機購置補貼產品指定經銷商建議名單,積極配合做好農機購置補貼產品指定經銷商的確定和管理工作。
(三)2012年農機購置補貼產品指定經銷商申報材料(《海南省2012年農機購置補貼產品指定經銷商申報書》、《海南省2012年農機生產企業指定經銷商建議書》原件以及農機經銷企業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請用A4紙打印(復印)一式二份裝訂成冊(復印件需簽注“與原件相符”字樣并加蓋公章)。
附件:1.海南省2012年農機購置補貼產品指定經銷商準入資格條件 2.海南省2012年農機生產企業指定經銷商建議書 3.海南省2012年農機購置補貼產品指定經銷商申報書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暫無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