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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收割(獲)機和拖拉機行業準入條件及暫行管理辦法

作者: 本站發布時間:2012年04月20日 收藏

聯合收割(獲)機和拖拉機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機工業又好又快發展的意見》(國發〔2010〕22號)精神,加強聯合收割(獲)機和拖拉機行業管理,做好《聯合收割(獲)機和拖拉機行業準入條件》(工業和信息化部2011年第23號公告)符合性審查的實施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聯合收割(獲)機和拖拉機企業的準入申請的審查及準入公告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聯合收割(獲)機和拖拉機制造企業準入公告申請的受理、初審及材料報送工作,并配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做好申請企業的現場查驗工作。

第二章 申請和審核程序

  第三條 符合《聯合收割(獲)機和拖拉機行業準入條件》要求的企業應向當地省級工業主管部門提出準入公告申請,按產品單元分別提交《聯合收割(獲)機行業準入公告申請書》(附件1)或《拖拉機行業準入公告申請書》(附件2)及相關材料。

  申請企業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四條 申請準入公告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準入公告申請書;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

  (四)經審計的企業上一年度會計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審計報告等;

  (五)企業上年度完稅證明匯總表;

  (六)國家行業信用等級資質證書;

  (七)質量管理體系有效證明文件;

  (八)縣級以上環保部門出具的環保符合證明;

  (九)提交所申請產品單元全部產品的新產品鑒定證書,代表性產品的可靠性檢驗報告和已通過“工業產品質量控制和技術評價實驗室”核定的由國家授權的檢驗機構三年內出具的定型(型式)檢驗報告;檢驗報告應包括《聯合收割(獲)機行業準入公告檢驗項目》(附件3)或《拖拉機行業準入公告檢驗項目》(附件4)規定的檢驗內容。

  (十)安全生產、銷售服務等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五條 省級工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地區準入公告申請材料是否符合規定要求進行審核,并在工業和信息化部年度準入公告申請申報通知所要求的規定時間內將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準入條件要求的企業申請材料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六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準入公告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在規定時間內形成審查報告,審查內容包括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和真實性的核查,對申請材料存有質疑的,可以在省級工業主管部門的配合下對申請企業有關情況進行現場查驗。審查機構對審查報告的真實性和公正性負責。

  第三章 準入公告管理

  第七條 經審查符合公告要求的生產企業,在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上公示7個工作日后,以公告方式予以發布。

  第八條 列入公告的企業,應按照準入條件每2年開展一次自查,并形成企業自查報告。4月30日前將自查報告報送省級工業主管部門。

  第九條 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對公告企業保持準入條件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審查企業自查報告。每年6月30日前將上年度監督檢查結果和企業自查報告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將視情況開展抽查和復查,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公告企業有不符合準入規定的,可向各級工業主管部門舉報或投訴。

  第十一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對公告企業保持準入條件監督檢查情況實施公告動態管理。公告內企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將撤銷其公告資格。

  (一)不能保持準入條件;

  (二)拒不接受監督檢查;

  (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

  (四)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生產和污染環境事故。

  被撤銷公告資格的企業,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請。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生產自走式聯合收割(獲)機產品的企業和從事制造功率大于18.40 kW的以多缸柴油機為動力的拖拉機生產企業。

  第十三條 受理準入公告申請不得向申請企業收取費用。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聯合收割(獲)機行業準入公告申請書.doc 2、拖拉機行業準入公告申請書.doc 3、聯合收割(獲)機行業準入公告檢驗項目.doc 4、拖拉機行業準入公告檢驗項目.doc


《聯合收割(獲)機和拖拉機行業準入條件》發布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1年第23號

  為貫徹《國務院關于促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機工業又好又快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0〕22號)精神,加強農機工業的行業管理,促進農機工業健康有序協調發展,更好地為農業生產和農業現代化服務,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要求,我部制定了《聯合收割(獲)機和拖拉機行業準入條件》,現予以公告,請有關單位遵照執行。

  附件:聯合收割(獲)機和拖拉機行業準入條件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聯合收割(獲)機和拖拉機行業準入條件

一、總則

  (一)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機工業又好又快發展的意見》,加強聯合收割(獲)機和拖拉機生產企業產品質量管理,規范行業市場秩序,維護用戶合法權益,保護聯合收割(獲)機和拖拉機制造企業科技投入的積極性,按照鼓勵技術進步、規范競爭行為、促進節能減排和安全生產的原則,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制定本準入條件。

  (二)國家鼓勵和支持開發、生產、推廣應用先進適用、安全可靠、節能環保的聯合收割(獲)機和拖拉機,建立健全聯合收割(獲)機和拖拉機安全技術標準與安全生產規程。對符合準入條件的企業,國家和地方各有關部門給予相關政策支持。

  (三)本準入條件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臺灣、香港、澳門地區除外)所有生產自走式聯合收割(獲)機產品的企業和從事制造功率大于18.40 kW的以多缸柴油機為動力的拖拉機生產企業。

二、生產企業應具備條件

  (四)生產企業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

  2.符合國家農機工業產業發展政策要求。

  3.生產聯合收割(獲)機的企業注冊資金不低于1000萬元;形成的聯合收割機生產能力(割幅×生產臺數)不低于500米/年。

  生產發動機功率為18.40 kW~36.68 kW的拖拉機企業注冊資金不低于1000萬元;36.68 kW~88.24 kW的不低于3000萬元;88.24 kW以上的不低于8000萬元。形成的拖拉機生產能力(額定功率×生產臺數)不低于50000 kW/年。

  4.具有滿足生產所需的生產場地和基礎設施、存儲場地及庫房,適應產品生產的物流系統。

  5.取得國家行業信用等級A級以上資質。

  (五)保證生產所需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和檢測器具,其性能和精度必須能滿足生產合格產品的要求。企業必須具有的生產設備包括:清洗機或清洗烘干設備,漆前處理及涂裝設備,整機裝配線聯合收割(獲)機不低于6車位、拖拉機不低于10車位,檢具、工位器具及工裝夾具,起重運輸、吊運、搬運設備等。

  (六)具備完善的檢測手段和檢測儀器設備。至少包括:主要零部件的生產或進貨檢驗試驗臺、燃油耗儀、聲級計、行車與駐車制動儀器、駐車坡道等。拖拉機生產企業還包括:動力輸出軸試驗臺、傳動系試驗臺、液壓懸掛提升測量設備、液壓輸出測量設備、空載或加載磨合試驗臺等。

  (七)應設有設計研發機構,具有固定場所及辦公設備,能夠開展整機及零部件研發,熟悉國內外技術標準和法規,具備產品的試驗驗證能力。研發機構技術人員不少于20人,并具備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及崗位任職資格。企業每年用于產品研發和工藝改進的費用不低于總銷售額的3%。

三、產品要求

  (八)所生產產品符合國家有關安全、環保、節能等方面的要求,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國務院工業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具有完整的產品圖樣、工藝文件、產品定型(型式)檢驗報告等技術文件。

  (九)新產品投產前,應按國務院工業主管部門制定的新產品生產鑒定管理辦法規定進行新產品鑒定。

四、質量保證體系

  (十)具有組織機構健全、制度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生產工藝文件、技術標準齊全規范,采用工藝能夠保證所生產產品質量達到技術標準要求。具備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

  (十一)具有外購零部件入廠檢驗、生產過程檢驗和出廠檢驗項目、標準及檢驗方法。明確關鍵控制點的檢驗項目、檢驗標準及檢驗方法。設有獨立產品質量質檢機構并配備專職質檢人員,質檢人員應具備相關崗位任職資格。產品出廠應有產品檢驗合格證書,建立質量追溯和責任追究體系。

五、安全生產和節能環保

  (十二)生產場所符合國家環保、衛生、安全要求。具備符合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及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配備勞動保護和工業衛生設施。新建與改擴建項目(企業)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施工和投入使用。

  (十三)企業有環境保護和資源節約利用規章制度、能耗限額標準和節能減排措施,建有能效水平考核體系,落實單位產品生產能耗限額標準,制定節能減排措施。企業廢水、粉塵、廢氣、噪聲等的排放要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要求。

  (十四)企業用工制度要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

六、銷售和售后服務

  (十五)建有完善的產品銷售和服務體系,做好用戶培訓,指導用戶合理使用產品,為用戶提供基本的維修保養知識。

  (十六)產品售后服務要嚴格執行國家《農業機械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

七、監督管理

  (十七)國務院工業主管部門按照本準入條件,組織對生產企業進行核查。對符合準入條件的生產企業以公告的形式定期向社會發布。

  (十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地生產企業執行準入條件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業協會及相關檢驗檢測機構受國務院工業主管部門委托開展行業準入有關工作。

八、附則

  (十九)本準入條件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二十)本準入條件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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