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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管理暫行辦法

作者:貴州省農業委員會 本站發布時間:2011年06月22日 收藏

黔農發〔2011〕152號

各市(州、地)、縣(市、區、特區)農委(農機中心),有關經銷企業:

  為全面落實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規范我省農機購置補貼產品市場秩序,加強經銷商監管,我委制定了《貴州省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貴州省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管理暫行辦法

  貴州省農業委員會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貴州省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實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規范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秩序,保障補貼資金安全應用,維護補貼農機具生產企業、經銷商和購機戶合法權益,根據財政部、農業部《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農機購置補貼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貴州省內銷售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以下簡稱經銷商)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經銷商是指在我省工商、稅務部門登記注冊,從事農機購置補貼產品銷售和售后服務的企業和經營者。

  第二章  經銷商類別及銷售區域

  第四條  經銷商分為一級經銷商、二級經銷商和銷售點

  一級經銷商是指在我省工商、稅務部門登記注冊,由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生產企業推薦,經省級農機主管部門審核確定,在全省范圍內具有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權、具有農機補貼報賬資格的企業和經營者。

  二級經銷商是指由一級經銷商委托進行農機購置補貼產品銷售和售后服務的經銷商。

  為確保售后服務及時到位,經銷商應積極發展鄉鎮經銷點。

  第五條  一級經銷商的銷售區域可由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生產企業授權指定,二級經銷商的銷售區域由一級經銷商授權指定。

  第三章 經銷商的基本條件

  第六條  一級經銷商的基本條件

  (一)以銷售農業機械為主營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注冊資本不低于100萬元。

  (三)有固定的倉儲、經營、售后服務和培訓場所,總面積不低于400平方米。

  (四)有法人代表、財務及統計人員、售后服務人員、倉庫保管人員,總人數不低于6人,其中農機維修技術人員不少于3人。

  (五)在產品經銷區域內有健全完善的售后服務網絡,有較強的"三包"服務能力,縣級設立售后維修點,鄉級設立服務聯系點。

  (六)具有健全的企業經營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

  (七)依法經營,誠信服務,公司及公司主要領導無法律處罰記錄,無未結案農機銷售或售后服務糾紛或訴訟行為。

  (八)省級農機主管部門制定的其他政策規定。

  第七條  二級經銷商的基本條件

  (一)以銷售農業機械為主營業務的企業和經營者。

  (二)有固定的倉儲、經營、售后服務場所。

  (三)有農機維修技術人員。

  (四)有一級經銷商授權代理銷售補貼農機具的資格。

  第八條 經銷點的基本條件

  (一)由一級或二級經銷商直接設立。

  (二)有固定的經營和售后服務場所。

  (三)有農機維修技術人員。

  第四章經銷商的申報確認程序

  第九條  一級經銷商的申報確認程序

  (一)省級農機主管部門發布經銷商申報登記公告。

  (二)經銷商提供本辦法第六條所列條件相關資料至省級農機主管部門。

  (三)提供補貼產品代理銷售授權書,授權書須注明所代理銷售產品具體類型和銷售區域。

  (四)省內經銷商不能授權其他經銷商作為一級經銷商代理銷售自身所代理的補貼產品。

  (五)省級農機主管部門進行材料初審和復審,審查確認后向社會公布年度一級經銷商。

  (六)經銷商有效期為公布之日至本年度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結束為止。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確認一級經銷商

  (一)申報資料不真實的。

  (二)未在規定時間內正式申報的。

  (三)資質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

  第十一條  二級經銷商的無須申報確認,但需由一級經銷商提供相關資料至省級農機主管部門進行備案登記。

  第五章  一級經銷商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一級經銷商的權利

  (一)銷售補貼產品生產企業所授權的農機具。

  (二)具有結算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的資格。

  (三)國家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各地補貼資金使用情況知情權。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一級經銷商的義務

  (一)依法經營,誠信服務,嚴格執行《農業機械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質監總局第126號令)和農機主管部門相關規定。

  (二)按照申報登記內容銷售已取得授權資格的補貼產品。

  (三)配合農機主管部門,提供銷售進度和機具需求、核實銷售狀況等信息。

  (四)對購機者免費開展操作和維護保養培訓。

  (五)嚴格執行各級農機主管部門制定的農機購置補貼政策。

  第六章  經銷商的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經銷商的監督管理

  (一)省級農機主管部門對所有經銷商實行全面動態管理,審核確認一級經銷商,備案登記二級經銷商信息;縣級農機主管部門對經銷點實行登記備案管理,掌握經銷點負責人、聯系方式、銷售機具種類和數量、銷售服務質量、售后服務水平等基本信息。

  (二)經銷商不得惡性競爭,擾亂市場秩序;不得銷售假冒偽劣產品,坑農害農;不得哄抬物價,影響供求平衡;不得搭車售賣其他機具和零部件;不得以任何方式損害購機者合法權益;不得違反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規定銷售補貼機具或辦理補貼手續。

  (三)二級經銷商和經銷點違規經營或拒不提供售后服務的,責令一級經銷商限期取消該經銷商和經銷點的銷售資格,該二級經銷商和經銷點連續三年不得經銷補貼機具。

  第七章 罰則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凍結一級經銷商銷售、報賬資格,責令經銷商限期改正

  (一)擾亂補貼產品市場秩序的。

  (二)未執行產品"三包"規定,造成購機者經濟損失的。

  (三)拒絕接受農機部門對補貼產品質量投訴糾紛調解的。

  (四)向農機主管部門提供虛假信息的。

  (五)未按照農機購置補貼管理政策呈報機具銷售核實、資金結算等資料的。

  (六)未對購機者免費開展操作和維護保養培訓的。

  (七)其他損害國家有關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行為后果輕微的。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經銷商資格。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國家產品質量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我省有關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

  (二)銷售假冒偽劣產品或非法拼裝產品,以次充好的。

  (三)變相漲價、亂漲價或降低補貼機具標準配置的。

  (四)搭車售賣其他機具或零部件的。

  (五)未按補貼產品目錄執行差價購機的。

  (六)因所售補貼產品質量問題出現群體性投訴的。

  (七)因經營服務問題或售后服務問題引起購機戶群體性上訪的。

  (八)所售補貼產品出現重大質量事故的。

  (九)虛購、套購國家購機補貼資金的。

  (十)不正當競爭,擾亂市場秩序的。

  (十一)拒絕接受農機主管部門處罰的。

  第八章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貴州省農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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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地址: http://pdcph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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