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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做好2011年度農機購置補貼實施工作的通知
重慶市財政局重慶市農業委員會關于做好2011年度農機購置補貼實施工作的通知
渝財農[2011]119號
各區縣(自治縣)財政局、農業(農機)主管部門:
根據財政部、農業部《2011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農辦財[2011]34號)文件精神,經研究,為做好2011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工作,現就農機購置補貼標準、購機程序、結算方式及監管要求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補貼對象
本市農民、農場(林場)職工和直接從事農機作業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以下簡稱購機者),購買重慶市2011年度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目錄(以下簡稱補貼目錄)中的農業機械從事農業生產,均可享受農機購置補貼。本市企業、服務組織及城鎮居民直接從事農業生產,通過申請和審批后,也可享受農業機械購置補貼。
二、補貼標準
實行分類定額補貼,產品同機型、同配置補貼標準相同,單臺**高補貼額按國家農機購置補貼**高限額執行。對適合我市丘陵山區的小型插秧機和收割機實行中央和地方累加補貼。具體補貼標準見附件5。
已列入2011年全國通用類的農機具,按農業部確定的補貼標準執行。已列入2009-2011年國家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的其他農機具,經市農委會同市財政審定后納入補貼范圍。
三、辦理程序
(一)購置申請。購買補貼目錄中單價1萬元以下的農業機械不需申請,可直接購買(城鎮居民、企業及涉農服務組織除外)。購買補貼目錄中單價1萬元及以上的農業機械,實行購前審批制度,其中,插秧機和單價5萬元及以上的機具實行市級審批。對使用季節性強的插秧機、聯合收割機等,在季節末或季節后,購前申請原則上不予審批,已審批但未購買的購前申請失效。購前審批嚴禁收取任何費用。
年度內,個人購買補貼目錄中同一品目的農業機械不超過2臺套。農機服務組織購買農業機械,單價1萬元以下且數量不超過30臺套的,單價1萬元及以上、5萬元以下且數量不超過10臺套的,由區縣農機主管部門審批。申請程序見《購買補貼農機流程圖》(附件1)。
(二)機具購置。購機者原則上在本區縣具有資格的補貼經銷商處購買年度補貼目錄內的農機產品,才能享受補貼。其中單價1萬元及以上農機具購前申請審批通過后,購機者可以在本市內跨區縣購買,但補貼核實申報仍然由購前申請審批區縣負責。
(三)補貼申報。各級經銷商、區縣農機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按照《申報購機補貼流程圖》(附件2)要求,認真審核、上報補貼相關資料。
四、資金結算
一是2011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繼續采取“差價購機、集中支付”方式,經區縣農機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市農機推廣總站復核匯總,并由市農機辦審定,市財政局根據市農機辦**終審定情況將補貼資金支付給總經銷商。二是補貼資金原則上每個月結算一次,結算日為每月**后一天。今年結算截止時間為2011年11月30日。三是按照控制資金總量和優先補貼“耕種收”機具的原則,將根據年度補貼資金額度和實施進度,對部分機具實行限量補貼。年度補貼資金額度用完即停止補貼。
五、工作要求
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政策是黨和政府的強農惠農政策,各區縣農機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經銷企業要精心組織,明確責任,嚴格程序,加強監管,確保農機購置補貼不折不扣地落實到位。
(一)明確責任。市農機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局做好補貼資金使用方案和補貼產品目錄制定以及資金結算。市農機主管部門同時做好經銷商確認。區縣農機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做好政策宣傳、受益公示和真實性核實、補貼資料審核上報。區縣農機主管部門同時做好購機者資格審查、補貼機具使用管理合同簽訂、經銷商和補貼機具監管、投訴調查處理、補貼檔案管理等。鄉鎮(街道)農業服務中心會同鄉鎮財政所做好補貼政策宣傳,購機公示和核實,并將公示和核實情況上報縣級農機主管部門和財政局。鄉鎮(街道)農業服務中心同時做好購機者資格初審。
(二)落實措施。一是認真組織實施。各級農機主管部門要及時辦理購機者的購機申請審批,認真審核、上報補貼資料,隨到隨審,加快實施進度。二是強化真實性核查。要組織專門力量,深入農戶,核查購機的真實性。真實性核查應以入戶見人見機的方式核查為主,并應不低于渝農發【2010】198號文件明確的抽查率。年度內同一農戶購買2臺及以上,農機服務組織批量購買補貼機具的,屬于抽查重點。抽查應做好相應記錄存檔備查。對實行牌證管理的補貼機具,在未辦理注冊登記前,其補貼申報資料審核暫不通過。對享受累加補貼的插秧機和地產小型收割機,在未辦理備案登記前,其補貼申報資料審核也暫不通過。區縣農機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應對審查上報資料中的購機真實性和合規性負責。市農機推廣總站要對申報資料進行復核和抽查。三是堅持公示制度。區縣農機主管部門要利用各種有效形式,將受益者的購機信息進行公示,公布投訴電話,實現“陽光操作”,接受社會監督。特別要堅持做好村鎮張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天。公示結果由鄉鎮農業服務中心會同鄉鎮財政所簽字后報區縣農機主管部門和財政局存檔備查。繼續堅持所有購機信息在互聯網上長期公示。四是保障工作經費。區縣財政部門應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經費,對開展政策宣傳、受益公示和真實性核實、補貼機具監管、投訴調查處理、建立補貼檔案等方面的支出給予保證。
(三)強化監管。一是嚴格工作紀律。要按照農業部規定和渝農機發【2011】2號文件要求,認真執行“三個嚴禁”、“八個不得”、“四個禁止”紀律要求。認真落實生產企業自主推薦經銷商的規定。嚴禁區縣為補貼機具推廣設置限制門坎,嚴禁以任何名義、任何形式,違規向生產企業、經銷商和購機者收取各種費用。嚴禁農機化事業單位通過成立公司等手段經銷補貼產品,從事與購機補貼有關的國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補貼機具經營。對違紀違規的,一旦查實將嚴肅處理。二是加強經銷商監管。各級農機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經銷商的監管,同一產品在同一時段,銷售給享受補貼的農民的價格不得高于銷售給不享受補貼的農民的價格,不得高于當地同期市場價。對于亂漲價,損害農民利益的應取消補貼資格。總經銷商應加強二級經銷商的管理,并對其經營行為負連帶責任。對違規購機者(戶),將取消其三年內享受農機購置補貼的資格。對弄虛作假、違規操作、擅自漲價、惡意騙取補貼資金的經銷商(生產企業),一經查實,立即取消該生產企業所有產品補貼資格,同時永久取消相關經銷商經銷補貼農機產品的資格。對違規生產企業,將取消其重慶市支持推廣目錄資格,并建議農業部取消其列入國推目錄資格,且我市將不再推薦違規企業所有產品進入國推目錄和納入市級支持目錄。市農機推廣總站要加強對經銷商補貼規范化檢查,要督促不規范的經銷商及時整改,整改不力的將暫停申報補貼直至取消補貼申報資格。三是強化補貼機具監管。嚴格補貼機具申購程序,做好購機公示、補貼資料審核和購機真實性的抽查,并做好相關記錄,建立和完善補貼機具檔案管理。購機者應妥善保管機具信息卡備查。區縣農機主管部門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與購機者簽訂補貼農機具使用管理合同(單價1萬元及以上)。購置單價5萬元以下補貼機具,2年內不得擅自轉賣或轉讓。購置單價在5萬元及以上,或享受市級財政累加補貼的農業機械,3年內不得擅自轉賣或轉讓。因特殊情況需轉賣或轉讓到市內的,須經區縣農機主管部門書面批準,并報市農機辦備案;轉賣或轉讓到市外的,須經區縣農機主管部門簽注書面意見,并報市農機辦批準。對倒賣補貼機具的行為要嚴肅查處。四是抓好質量監管。區縣農機主管部門和市農機產品質量投訴監督站要加強對補貼機具質量監管,督促農機生產企業提高產品質量和服務質量。對管理混亂,發生重大投訴事件和質量跟蹤調查整改不合格的農機生產企業,將取消補貼資格。
區縣農機主管部門要會同同級財政部門,開展購機補貼政策執行情況專項檢查,并于6月20日和11月底前將檢查情況書面報市農委和市財政局。
有關聯系電話:
政策咨詢:023-12316(市農機辦)
023-67909981、67909982(市農機推廣總站)
質量投訴:023-49835778(市農機產品質量投訴監督站)
監督舉報:023-89133232、89133259(市農委監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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