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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2011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

作者:農業部 本站發布時間:2011年03月22日 收藏

  3月21日,農業部和財政部印發《2011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旨在推進農業機械化又好又快發展,加快農業發展方式轉變,保障農業綜合生產能力提高,**大限度地發揮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效應。本網刊發《意見》全文及附件,供學習和落實。

2011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轉變農機化發展方式為主線,以調整優化農機裝備結構布局、提升農機化作業水平為主要任務,加快推進主要農作物關鍵環節機械化,積極發展畜牧業、漁業、設施農業、林果業及農產品初加工機械化。注重因地制宜,合理確定補貼范圍,促進農機裝備總量增加和結構調整布局優化;注重突出重點,向優勢農產品主產區、關鍵薄弱環節、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傾斜,提高農機化發展的質量和水平;注重統籌兼顧,協調推進丘陵山區、血防疫區及草原牧區農機化發展;注重扶優扶強,大力推廣先進適用、技術成熟、安全可靠、節能環保、服務到位的機具,推動農機工業結構調整和技術進步;注重陽光操作,加強監管,進一步推進補貼政策執行過程公平公開,監管措施扎實有效;注重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切實保障農民選擇購買農機的自主權;注重發揮補貼政策的引導作用,調動農民購買和使用農機的積極性,促進農機化快速健康發展,為促進農業穩定增產、農民持續增收和農村繁榮穩定作出貢獻。

  二、實施范圍及規模

  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繼續覆蓋全國所有農牧業縣(場)。綜合考慮各省(區、市、兵團、農墾)耕地面積、主要農作物產量、農作物播種面積、鄉村人口數、農業機械化發展重點,結合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開展情況,確定資金控制規模。為支持春耕備耕,財政部已將2011年中央財政第一批農機購置補貼資金110億元指標提前通知各省級財政部門。各省(區、市、兵團、農墾)農機化主管部門要與同級財政部門科學合理地確定本轄區內項目實施縣(場)投入規模。補貼資金應向糧棉油作物種植大縣、畜牧水產養殖大縣、全國農機化示范區(縣)、保護性耕作示范縣、全國100個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防治創建縣和1000個專業化防治示范縣、血吸蟲病防疫區縣、汶川地震重災區縣適當傾斜。

  屬省屬管理體制的上海、江蘇、安徽、陜西、甘肅、寧夏、江西、廣西、海南、云南、湖北等11省(區、市)地方墾區農場和海拉爾、大興安嶺墾區農場補貼資金規模、補貼農場名單及資金分配額度由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農墾主管部門與財政部門協商確定,納入本省(區、市)補貼資金使用方案。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農場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的指導,按照《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本實施指導意見,規范操作,統一管理。其他地方墾區的市、縣屬農場的農機購置補貼納入所在縣農機購置補貼范圍。

  三、補貼機具及補貼標準

  (一)補貼機具種類。耕整地機械、種植施肥機械、田間管理機械、收獲機械、收獲后處理機械、農產品初加工機械、排灌機械、畜牧水產養殖機械、動力機械、農田基本建設機械、設施農業設備和其他機械等12大類46個小類180個品目機具(詳見附件1)。手扶拖拉機微耕機僅限在血防區和丘陵山區補貼。玉米小麥兩用收割機作為小麥聯合收割機和單獨的玉米收割割臺分別補貼。

  除12大類46個小類180個品目外,各地可以在12大類內自行增加不超過30個品目的其他機具列入中央資金補貼范圍。背負式小麥聯合收割機、皮帶傳動輪式拖拉機、運輸機械、裝載機、農用航空器、內燃機、燃油發電機組、風力設備、水力設備、太陽能設備、包裝機械、牽引機械、設施農業的土建部分(指用泥土、磚瓦、砂石料、鋼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修砌的溫室大棚地基、墻體等)及黃淮海地區玉米籽粒聯合收割機不列入中央資金補貼范圍。

  (二)補貼機具確定。農業部根據全國農業發展需要和國家產業政策確定全國補貼機具種類范圍;各省(區、市、兵團、農墾)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的補貼機具品目范圍。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將補貼機具品目范圍內的,所有已列入國家支持推廣目錄且承諾在本省(區、市、兵團、農墾)銷售的產品和已列入本省級支持推廣目錄的產品,全部納入補貼目錄,按程序向社會發布并報農業部備案。

  (三)補貼標準。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實行定額補貼,即同一種類、同一檔次農業機械在省域內實行統一的補貼標準。定額補貼按不超過本省(區、市、兵團、農墾)市場平均價格30%測算,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5萬元。汶川地震重災區縣、重點血防區補貼比例可提高到50%。通用類農機產品補貼額由農業部統一確定,非通用類農機產品補貼額由各省(區、市、兵團、農墾)自行確定。

  100馬力以上大型拖拉機、高性能青飼料收獲機、大型免耕播種機、擠奶機械、大型聯合收割機、水稻大型浸種催芽程控設備、烘干機單機補貼限額可提高到12萬元;大型棉花采摘機、甘蔗收獲機、200馬力以上拖拉機單機補貼額可提高到20萬元。不允許對省內外企業生產的同類產品實行差別對待。

  四、補貼對象和經銷商的確定

  補貼對象為納入實施范圍并符合補貼條件的農牧漁民、農場(林場)職工、直接從事農機作業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在申請補貼人數超過計劃指標時,要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采取公開搖號等農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確定補貼對象。對于已經報廢老舊農機并取得拆解回收證明的農民,可優先補貼。

  補貼機具經銷商必須經工商部門注冊登記,取得經銷農機產品的營業執照,具備一定的人員、場地和技術服務能力等條件。經銷商名單由農機生產企業自主提出,報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統一公布,供農民自主選擇。農機化主管部門和生產企業應加強對補貼機具經銷商的監督管理。

  補貼對象可以在省域內自主選機購機,允許跨縣選擇經銷商購機。

  五、開展操作方式創新試點

  為進一步落實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推進工作創新,堵塞各種可能的漏洞,簡化程序,提高效率,鼓勵各地在保證資金安全、讓農民得實惠、給企業創造公平競爭環境的前提下,開展資金結算層級下放、選擇少數農業生產急需且有利于農機裝備結構調整和布局優化的農機品目在省域內滿足所有農民申購需求等試點。提倡農機生產企業采取直銷的方式直接配送農機產品,減少購機環節,實現供需對接。擬開展試點的省份要認真研究,周密考慮,科學設計,制定切實可行的方案,報農業部、財政部審定后實施。

  六、申報程序

  各省(區、市、兵團、農墾)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根據本指導意見,提出實施縣(場)名單和資金指標分配意見,并制定本省(區、市、兵團、農墾)補貼資金使用方案,于2011年4月10日前聯合上報農業部、財政部(各一式二份)備案。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強領導,密切配合。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工作責任制,層層簽訂責任狀,明確任務,注重績效,加強考核。要認真做好調查摸底、方案制定、動員部署、培訓指導等工作。要與當地種植業、畜牧、漁業、農墾以及水利、林業等部門搞好溝通協調,切實把牧業、林業和抗旱、節水機械設備納入補貼范圍。為確保農機購置補貼政策順利實施,省級財政部門要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經費,對開展政策宣傳、公示、建立信息檔案等方面的支出給予保證。嚴禁擠占挪用中央財政補貼資金用于工作經費。

  (二)規范操作,嚴格管理。各地要嚴格執行《辦法》和本實施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規范操作,嚴格管理。要嚴格執行補貼產品經銷商由生產企業自主推薦的制度,由農民自主選擇經銷商和補貼產品。嚴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護本地區落后生產能力,要對省(區、市、兵團、農墾)內外生產同一品目機具的企業一視同仁。嚴禁強行向購機農民推薦產品,嚴禁借擴大農機購置補貼之機亂漲價,同一產品銷售給享受補貼的農民的價格不得高于銷售給不享受補貼的農民的價格。要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在公布補貼產品目錄時不允許規定補貼產品**高銷售限價。要采取科學合理的方法確定各地補貼資金規模。要嚴格執行補貼對象公示制度。為方便農民,改補貼協議為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具體格式詳見附件2),或直接用申請表替代補貼協議。補貼指標確認書由縣級農機化管理部門辦理,經與同級財政部門聯合確認后,由農機化管理部門交申請購機農民。對價值較低的機具可采取購機與公示同時進行的辦法。要加強對農民購機情況的檢查核實。大力推進全國農機購置補貼管理軟件系統普及應用,并與財政部門信息共享,加快實現購機申請、審核、結算、檔案管理等信息化網絡化,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和工作效率。

  (三)加強引導,科學調控。農機購置補貼既是強農惠農政策,又是一項產業促進政策。各地要正確把握政策取向,充分發揮補貼政策的調控作用,合理確定補貼機具品目范圍,科學分檔測算補貼額。通過補貼政策的實施,促進優化農機裝備結構布局,提高薄弱環節農機化水平,加快落后地區農機化發展步伐,全面提升農機化發展質量。要公開公平公正地確定補貼對象,培育農機化發展主體。要深入搞好農機裝備需求調研,科學分析現狀與不足,因地制宜制定農機購置補貼規劃,為補貼政策持續深入實施提供有效支撐。

  (四)嚴肅紀律,加強監管。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的監管,把國務院“三個嚴禁”和農業部“八個不得”的要求落到實處。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財政部關于切實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監管工作的通知》(財農[2011]17號)要求,積極履行職責,落實工作責任,發揮財政部門特別是基層財政部門的監管作用。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制定督查方案,明確進度要求,落實督查任務和責任。要充分發揮網絡系統的信息公開、抽查監管作用。農業部、財政部將不定期開展專項檢查和重點抽查,嚴查違規違紀行為,特別是對倒賣補貼指標、套取補貼資金、亂收費、搭車收費等違規行為,要嚴厲查處,決不姑息。對發生問題的縣,將查實的情況通報全國農機、財政系統,并抄送省級紀檢監察部門,建議對相關責任人按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參與違法違規操作的經銷商,將永久取消經營補貼農機產品的資格。對參與違法違規操作的生產企業要及時取消補貼資格。各省(區、市,兵團、農墾)要將督導檢查情況及對各類違規違紀案件的查處情況及時報財政部、農業部及駐部紀檢監察機構。

  (五)加強宣傳,搞好服務。各地農機購置補貼資金使用方案要及時向社會公布,充分利用各類新聞媒體,加強農機購置補貼的宣傳工作,特別是要做好對農民的宣傳引導,讓農民了解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內容、程序和要求。要搞好咨詢服務,認真答疑解惑。要高度重視與企業的資金結算工作,增加結算頻次,減輕農機生產企業資金周轉壓力,有條件的省可以采取預結算等方式加快結算。要協調農機企業做好補貼機具的供貨工作,督促企業做好售后服務工作。要加強補貼機具的質量監督,了解補貼機具的質量狀況和農民的反映,安排專門機構受理農民投訴,對存在質量問題、農民投訴較為集中的機具及其生產企業,應按管理權

  限及時取消其補貼資格,保護農民的權益。要做好農機購置補貼執行進度及信息報送工作,繼續實行進度半月報和信息周報制度。及時開展半年和全年專項執行情況的總結,分別在6月20日和11月30日前,將上半年和全年農機購置補貼(包括地方財政安排的補貼)實施情況總結報告報送農業部農機化管理司、財務司和財政部農業司。

 

附件:2011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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