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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超市管理辦法
陜西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超市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國家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政策,規范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超市(以下簡稱超市)管理,實現陽光操作,根據國務院《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 例》和財政部、農業部《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及相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由陜西省農業機械管理局批準設立的區域性農機超市實施農機購置補貼資金項目業務的管理。
第三條 超市是集中省農機購置補貼指標控制與監管、補貼產品的展示與銷售、宣傳與技能培訓、質量監督與節能維修等功能于一體的服務市場。
第四條 超市服務對象為陜西省轄區內符合農機購置補貼對象條 件的所有購機者和符合入駐條 件的農機購置補貼產品供貨企業。
第五條 超市運行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陽光操作的原則。
第二章 設立條件
第六條 超市按照區域布局、市場規模、組織機構、服務能力設立。
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注冊資金在500萬元以上。
(二)營業面積在2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維修、培訓等基礎設施建筑面積不少于2500平方米。
(三)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三證齊全,工商營業執照年檢合格;應具備一般納稅人資質,且經營狀況良好。
(四)近三年農機銷售產值年均在5000萬元以上。
(五)擁有合理的組織結構,素質較高的管理團隊,健全的企業管理制度。
(六)近三年補貼機具經營中無套取國家補貼資金、銷售假冒偽劣產品和產品售后服務存在嚴重問題等不良記錄。
第七條 超市由市級農機管理部門推薦,省農業機械管理局進行綜合審核后批準設立。虛報資格條 件、偽造證件者,永久取消其農機超市申報資格。
第三章 超市管理
第八條 省農業機械管理局設立超市管理委員會。超市管理委員會人員由省與相關市、縣農機主管部門人員聯合組成。
超市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負責超市農機購置補貼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具體負責按照省農業機械管理局下達的年度補貼資金控制規模,監督購機補貼實施進度,監督補貼產品質量,監督超市購機操作程序和工作紀律執行,購機者資格審查和供貨企業補貼資金結算審核。負責超市監管員的聘任,負責組織超市企業監事的推薦。
第九條 超市工作人員在辦理購機補貼業務中要做到政策公開,辦事公平,處事公正,陽光操作;著裝整齊、掛牌上崗、熱情服務,自覺接受社會和服務對象的監督。
第十條 超市負責受理購機者報名登記,購機者身份及證件的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申請補貼機具的合規性的初審。負責辦理符合補貼條 件購機者的購機申報手續。
負責開展補貼政策宣傳與咨詢,每天發布補貼進度及貨源信息,公示補貼購機者名單。負責購機差價款收繳并及時兌現與會計檔案的建立。負責補貼機具的發放及驗貨管理。
第十一條 超市經理的聘任,由超市提出人選,征得省農業機械管理局超市管理委員會同意后,方可聘任。
第十二條 超市負責國家支持推廣補貼產品的常年展示與指標內年度補貼產品的銷售,負責補貼產品銷售質量監督與節能維修。負責組織供貨企業向購機者開展必要的操作技能安全注意事項和上崗前技術要點培訓。
第十三條 超市補貼銷售的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信息應定期反饋購機者所在縣級農機管理部門。配合農機監理機構進行機具的注冊登記。
第四章 入駐企業管理
第十四條 省農業機械管理局公布的年度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供貨企業均有資格,經申請辦理相關手續后,入駐超市銷售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
第十五條 進駐超市企業必須提供常年展示的產品樣機,設立展示版面。
第十六條 進駐超市企業必須確保產品質量、貨源充足,能夠滿足市場購機者的選購需求。
第十七條 入駐超市企業要建立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農業機械的名稱、規格、生產批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流向等內容。銷售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八條 超市應當將供貨企業名單報超市管委會備案并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 入駐企業應誠實守信、合法經營,嚴格執行國家農機購置補貼相關制度、紀律規定,自覺遵守超市的管理制度。
第五章 操作程序
第二十條 超市運行按照公開、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則受理農戶申請,必須嚴格根據優先條 件和報名先后次序確定購機補貼對象,由購機者現場自主擇優議價購機,現場繳款、辦理購機手續和提貨,真正實現陽光操作。
第二十一條 購機者進行購機政策咨詢,觀看、選擇樣機,與廠家議價定價后排隊報名登記,領取申請序列號。
第二十二條 購機者持有效證件(身份證或法人登記證)、村委會購機證明(介紹信)和申請序列號,領取填寫初審登記表。
第二十三條 超市監管員審核后。到超市信息錄入辦公室進行攝像留影,連同購機者有效證件、聯系電話、購買機具名稱等資料錄入農機購置補貼管理軟件系統。由超市與購機者簽訂購機補貼申請表正表、附表、協議書各一份。
第二十四條 購機者持購機補貼申請表正表和協議書到超市財務室繳付購機差價款,超市負責將差價款兌付供貨企業。
第二十五條 購機者持補貼申請表正表和繳付購機差價款收據到超市供貨單位辦理提貨手續,供貨單位依法開具銷售發票。
第二十六條 辦理提貨手續時,購機者應在購機補貼申請表正表上簽名、蓋章并交供貨企業;供貨企業同時通過網絡系統錄入購機信息,上傳購機差價款發票原件;超市驗貨員在購機補貼申請表正表上簽名并簽注“貨已驗”字樣,由超市監管員在網絡系統上進行核實。
第二十七條 供貨企業在發貨時,在機具顯著位置噴涂“國家補貼機具”標識。
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提貨時,必須持證駕駛。
第二十八條 超市應加強補貼機具現場發放的登記及驗貨管理。
第二十九條 供貨企業按照規定要求,持年度補貼資金結算申請報告、補貼資金結算匯總表、補貼資金結算明細表、購機補貼申請表正表原件、機具差價款發票復印件、機具補貼發票原件及時與省農業機械管理局進行補貼資金結算。
第三十條 超市要做好初審登記表、購機協議書、差價款兌付會計憑證及購機補貼申請表正表紙質和電子檔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第六章 監督與管理
第三十一條 超市管理委員會向超市派駐市場監管員,市場監管員聘任期為二年,負責具體監督落實超市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具體事宜,業務上接受省農業機械管理局超市管理委員會指導。
超市監管員要嚴格執行《陜西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等各項制度規定,做到政務公開、公平執事、精通業務、遵紀守法、廉潔自律,切實履行好超市管理委員會賦予的職能。自覺接受超市、企業和農戶的監督。
超市監管員要認真把好購機對象資質審查關、補貼指標控制關、補貼資金結算的審核關,確保補貼政策的真實、有效落實。
第三十二條 超市建立企業監事制度,由入駐企業民主推薦超市監事3名,負責入駐企業權益的維護,監事有權對超市監管員履行職能的公正性提出質疑和訴求,有權對超市管理的公平性、規范性、紀律性提出質疑和申訴,以切實維護企業在超市的合法權益。
由省農業機械管理局主持企業監事每年進行一次推薦并確認,監事必須具有公正性、政策性、能自覺代表和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三條 超市應嚴格按照省農業機械管理局下達的年度補貼資金規模進行補貼資金的控制,并執行全省統一的實施方案。
第三十四條 超市禁止銷售下列農業機械:
(一)不符合農業機械安全技術標準的;
(二)依法實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而未取得許可證的;
(三)依法必須進行認證而未經認證的;
(四)利用殘次零配件或者報廢農業機械的發動機、方向機、變速器、車架等部件拼裝的;
(五)國家明令淘汰的。
(六)違背超市現場提貨原則的機具,如:卷簾機和簡易保鮮儲藏設備。
第三十五條 超市供貨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農機產品“三包”(包修、包退、包換)規定,保證售后服務質量。
第三十六條 嚴禁供貨企業不正當競爭、弄虛作假、違規操作,一經發現,取消其超市入駐資格。
第三十七條 省農業機械管理局對批準設立的超市實行年度考核制度,年度考核結束后,由省農業機械管理局依據結果按照限期整改、削減(增加)指標和撤銷超市資格進行獎懲??己宿k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條 超市收取的補貼機具差價款必須在5個工作日內向供貨企業兌付,不得隨意占用供貨企業差價款。
第三十九條 農機管理系統工作人員不得以個人或直系親屬的名義,設立農機購置補貼超市。
農機管理系統工作人員和超市管理委員會人員不得向購機者指定購機企業和產品。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1年元月1日起施行,原《陜西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超市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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