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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管理暫行辦法

作者:重慶市農機管理辦公室 本站發布時間:2009年12月07日 收藏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我市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秩序,方便購機者購買農機補貼產品,維護其合法權益,根據財政部、農業部《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重慶市農機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農機辦)確認的市內農機購置補貼產品銷售及服務的經銷(代理)商(以下簡稱經銷商)的管理。經銷商在農機補貼產品之外的經營活動不受本辦法約束。

  第三條 各級農機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所轄區域經銷商的管理。對經銷商的管理遵循“便民利民、保證質量、優質服務、誠實守信、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經銷商的分類

  按照經銷商經銷、服務覆蓋范圍和履約能力,分為總經銷商、二級經銷商兩類。

  總經銷商指由已列入重慶市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目錄(以下簡稱補貼目錄)中的生產企業(以下簡稱生產企業)推薦,經市農機辦確認,在全市范圍內具有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權的企業和經營者。

  二級經銷商指由總經銷商推薦,區縣農機主管部門初審,經市農機辦確認,在所在區縣內經銷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的企業和經營者。

  第五條 確認的總經銷商、二級經銷商的有效時間為公告之日至下一年確定經銷商之前。

  第六條 經銷商應誠實守信,嚴格執行國家和市有關政策,在其經銷范圍內不斷建立健全經銷和售后服務網絡。

  第七條 銷售區域

  總經銷商可以在全市范圍內經銷其生產、代理的農機補貼產品,其在區縣的經銷部門應符合二級經銷商管理有關規定。二級經銷商的銷售區域原則上不超過所在區縣行政區劃的范圍。

  為確保售后服務及時到位,總經銷商應積極發展二級經銷商,二級經銷商應積極發展鄉鎮經銷點。

  第八條 總經銷商的基本條件

  (一)在重慶市取得工商營業執照,以銷售農業機械為主營業務。

  (二)經銷單價在1萬元以上農機補貼產品的企業,注冊資本不低于150萬元;經銷單價在1萬元以下農機補貼產品的企業,注冊資本不低于100萬元。

  (三)有固定的經營、倉儲和培訓、售后服務場所,面積不低于800平方米。

  (四)在其產品經銷區域范圍內有健全的售后服務網絡,有較強的“三包”服務能力,取得農機維修相關從業資質證書的服務人員原則上不少于5人,并備有服務車輛。

  (五)企業管理制度健全。

  (六)誠信經營,無購機者群體性產品投訴事件,無未結案的產品售后服務糾紛或訴訟。

  第九條 二級經銷商的基本條件

  (一)在本區縣取得工商營業執照,以銷售農業機械為主營業務。

  (二)經銷單價在1萬元以上農機補貼產品的企業,注冊資本不低于50萬元;經銷單價在1萬元以下農機補貼產品的企業,注冊資本不低于30萬元。

  (三)有固定的經營、倉儲和培訓、售后服務場所,面積不低于100平方米。

  (四)經銷和售后服務網絡在區域內基本健全,對所銷售的農機具有培訓和“三包”服務能力,取得農機維修相關從業資質證書的服務人員原則上不少于2人。

  (五)企業管理制度健全。

  (六)誠信經營,無購機者群體性產品投訴事件,無未結案的產品售后服務糾紛或訴訟。

  第十條 總經銷商、二級經銷商以及鄉鎮經銷點應具備農機購置補貼信息管理系統運行所需的設備、設施等硬軟件和操作使用人員。

  第十一條 總經銷商和二級經銷商推薦確認程序

  (一)生產企業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推薦總經銷商,報重慶市農業機械化技術推廣服務站初審,市農機辦審批。

  總經銷商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向區縣農機主管部門推薦二級經銷商,由所在地區縣農機主管部門審核。區縣農機主管部門本著有利于農機發展、有利于方便群眾和有利于形成競爭機制的原則,結合實際擇優推薦二級經銷商,匯總上報重慶市農業機械化技術推廣服務站復核,市農機辦審批發布。

  一個生產企業在本市內推薦一個總經銷商,總經銷商在一個區縣推薦一個二級經銷商。

  (二)經審查確認的總經銷商和二級經銷商由市農機辦向社會公布,并頒發《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資格證》。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對總經銷商、二級經銷商不予確認。

  (一)信息不真實或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二)未在規定時間內正式申報的。

  (三)資質不符合規定的。

  (四)不符合農機購置補貼信息管理系統所需的設備、設施等硬軟件和操作使用人員要求的。

  第十三條 購機者原則上從取得市級農機主管部門資格認可的本區縣經銷商處購買補貼目錄內的農機產品才能享受補貼資金。

  第十四條 經銷商應當聽取購機者對其提供的產品或者服務的意見,接受當地農機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十五條 經銷商對購機者就其提供的產品或者服務的價格、性能、配置、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及時的答復。銷售有關補貼機具時,要尊重購機者的自主選擇權,幫助其選定適用機具,絕不能誘導或強制購機者購買某種機具和選購件。按照有關規定,對購機者進行免費的技術咨詢和培訓。

  第十六條 經銷商應當在其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資格證》,公示農機主管部門批準其所經營產品的種類、生產企業、型號、配置、產品價格及補貼標準等相關內容。

  第十七條 經銷商應嚴格按照補貼目錄確定的配置及相應補貼價格,實行差價購機(購機者只交扣除補貼金額的差價部分即可購機),并由總經銷商出具全額購機發票(防偽稅控系統發票)。

  第十八條 經銷商應當向購機者出具產品“三包”憑證,并按照國家規定承擔修理、更換、退貨等責任。

  第十九條 經銷商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購機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購機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各級農機主管部門應維護經銷商的合法經營權,維護公平競爭秩序,促進市場規范有序的健康發展。

  第二十一條 區縣農機主管部門對本地經銷商實施監督與檢查,受理購機者的投訴,并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并將有關情況書面上報上級農機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經銷商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健全完善農機購置補貼檔案。按時、如實填報購機補貼申報資料,積極配合各級農機部門做好銷售核實和補貼申報等工作,保證及時準確地結算補貼資金。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經銷商限期整改。在整改限期內,暫停所經銷產品購機補貼的申報。

  (一)補貼機具供應不及時的;

  (二)售后服務不及時的;

  (三)出現質量問題或糾紛不能及時妥善解決的;

  (四)不按農機購置補貼程序操作的;

  (五)違反補貼農機產品價格政策,強賣選購件或向購機者銷售補貼目錄以外的選購件變相漲價的;

  (六)不按照規定區域銷售的;

  (七)向農機主管部門提供虛假信息的;

  (八)其他損害國家有關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行為的。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補貼產品經銷資格。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國家產品質量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我市有關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

  (二)向享受購機補貼購機者提供假冒偽劣、以次充好產品的;

  (三)以虛購、換購、重報、虛報等手段套取國家購機補貼資金的;

  (四)亂漲價、變相漲價或降低補貼機具配置的;

  (五)不執行差價購機政策的;

  (六)售后服務出現問題引起購機者群體性投訴的;

  (七)不正當競爭,擾亂市場秩序的;

  (八)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拒不服從農機主管部門管理和處理決定的;

  (九)其他嚴重違反國家有關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行為的。

  第二十五條  經銷商經銷資質或經營范圍發生變化,不再經營補貼農機產品的,其經銷商資格自行中止。經銷商資格中止或被取消的,由其所在地區縣農機主管部門負責收回其重慶市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資格證。

  第二十六條 農機主管部門應建立經銷商及生產企業信用檔案,作為加強農機購置補貼監管的依據。

  第二十七條 二級經銷商設置的鄉鎮經銷點,由所在區縣農機主管部門參照本辦法制定管理辦法,并報市農機辦備案。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農機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原《重慶市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管理暫行辦法》(渝農機發[2008]77號文件)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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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地址: http://www.cqnj.gov.cn/detail.asp?pubID=394252&pag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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