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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法制辦就《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答記者問
作者:陳菲 來源: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9月24日電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了《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條例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24日,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為什么要制定出臺《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答:農業機械在實現農業機械化、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推進現代農業建設、發展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農業機械化的發展,200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了《農業機械化促進法》,該法對農業機械的科研開發、質量保障、推廣使用、社會化服務以及扶持措施等作了規范,有效地促進了農業機械的推廣、應用。2004年,中央財政安排7000萬元農機具購置補貼,到2009年購置補貼已經達到130億元。
隨著農機具購置補貼成倍增加,農業機械數量快速增長,農業機械作業領域不斷拓寬,農業機械操作人員大量增加,農業機械安全問題也日漸突出,農業機械安全事故大量發生。據統計,2008年,全國共發生農業機械事故8319起,死亡2732人,受傷8296人。造成我國農業機械事故大量發生的原因:一是農業機械產品生產、銷售、維修管理制度不完善,生產者、銷售者的質量保證責任不明確,維修市場不規范,使用偽劣配件拼裝農業機械、使用殘次配件進行維修的現象時有發生,安全隱患嚴重。二是農業機械操作安全制度沒有很好地落實,操作人員安全意識淡薄,操作農業機械的技能水平有待提高。尤其是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農業機械安全檢驗率偏低,操作人員專業化程度不高,無證駕駛、非法搭人載客等現象較為普遍。三是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發生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拖拉機以外的其他農業機械發生的事故尚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農業機械安全事故處理程序和安全監管措施有待進一步完善、加強。因此,有必要制定《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問:剛才您提到目前我國的“農業機械產品生產、銷售、維修管理制度不完善”,在這方面,條例是如何加強規范的?
答:為了從源頭上減少安全隱患,提高農業機械產品質量安全水平,條例對所有農業機械的生產、銷售和維修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明確農業機械生產者的質量保證責任。農業機械生產者應當按照農業機械安全技術標準組織生產,建立健全質量保障控制體系;對依法實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農業機械,其生產者應當取得相應資質。農業機械經檢驗合格并附具詳盡的安全操作說明書和標注安全警示標志后,方可出廠。出廠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二是規范農業機械銷售者的質量控制責任。農業機械銷售者對購進的農業機械應當查驗產品合格證明。對依法實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依法必須進行認證的農業機械,還應當驗明相應的證明文件或者標志。銷售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三是建立缺陷產品召回制度。農業機械生產者、銷售者發現其生產、銷售的農業機械存在設計、制造等缺陷,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損害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及時報告有關部門,通知農業機械使用者停止使用。生產者應當及時召回存有缺陷的農業機械。生產者、銷售者不履行該項義務的,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生產者召回農業機械,責令銷售者停止銷售農業機械。
四是明確農業機械維修企業設立條件、程序并規范農業機械維修行為。從事農業機械維修經營的,應當有必要的維修場地、維修設施,有相應的維修技術人員,有安全防護和環境保護措施,并取得相應的維修技術合格證書。維修農業機械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配件、不得拼裝或者改裝農業機械整機、不得承攬維修已經達到報廢條件的農業機械等。
問: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屬于大型農業機械,易對公共安全造成危害,條例對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操作使用作了哪些規定?
答:我國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操作人員數量多、分布廣,加強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安全監管,是減少農業機械安全事故、確保農業安全生產的有效手段。條例對此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對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實行牌照管理。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申請登記。經安全檢驗合格的,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予以登記并核發相應的證書和牌照。
二是對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操作人員實行操作證件管理。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人員經考試合格的,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核發相應的操作證件,并對證件的有效期作出了規定。
三是對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安全操作進行規范。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人員不得操作與本人操作證件不相符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不得操作未按照規定登記、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安全設施不全、機件失效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禁止使用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違反規定載人。
問:農業機械事故的處理是大家較為關心的問題,您能介紹一下相關的內容嗎?
答:為了規范、方便、快速地處理農業機械事故,條例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規范農業機械事故處理程序。發生農業機械事故后,當事人應當立即報告當地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要立即派人趕赴現場勘驗、檢查,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并制作事故認定書。
二是規定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為當事人處理事故損害賠償等后續事宜提供便利和幫助。當事人對農業機械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的,可以請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調解書經當事人共同簽字后生效。調解不能達成協議或者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終止調解。調解達成協議后當事人反悔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因農業機械產品質量原因導致事故的,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出具有關證明材料。
三是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強化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相互配合。農業機械在道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處理;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報拖拉機登記、檢驗以及有關證書、牌照、操作證件發放情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同級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通報農業機械在道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及處理情況。
問:農業機械涉及廣大農民的利益,條例除了規范農業機械生產者、銷售者和操作人員的行為外,對政府有關部門的服務職能作了哪些規定?
答:為了使政府有關部門在農業機械安全監管中提供更好更優質的服務,條例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加強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的服務職能。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農業機械進行免費實地安全檢驗,并對安全檢驗情況進行匯總,建立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檔案;聯合收割機跨行政區域作業前,應當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
二是規范質量監督、工商等有關部門的服務職能。當事人發現農業機械存在產品質量、維修質量問題的,可以向地方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地方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或者及時移交有關部門處理。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和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匯總農業機械產品質量、維修質量投訴情況并逐級上報。
三是建立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農業機械報廢和回收制度。國務院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質量監督、工業等部門規定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農業機械報廢條件,對達到報廢條件或者正在使用的國家已經明令淘汰的農業機械實行回收。回收的農業機械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監督回收單位進行解體或者銷毀。
四是規范收費制度。為防止亂收費,條例明確規定,拖拉機操作證件考試收費、安全技術檢驗收費和牌證的工本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
發表于 @ 2010年01月15日 14:41:00 |點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