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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業分離再限MBO
國務院國資委、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聯合發出的《關于進一步規范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的通知》(下稱《通知》),對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做出說明。從內容上看,此次《通知》著重規范了企業管理層在主輔分離輔業改制中實施管理層收購(MBO)的行為準則。
企業管理層參與MBO必須保證“公開、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則。
這也是繼我國出臺《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暫行規定》之后,國資委對MBO中存在問題的再次“重拳出擊”。但此次《通知》更多的是參考以往國有企業管理層在國企產權改制中暴露出來的一些問題。
事實上,未來出現的管理層收購和國有產權交易問題可能還不止于此,且以往的MBO都集中于中小國有企業,而此次主輔業分離則從大型國企身上開刀,所遇困難和阻力恐怕更甚。
可能出現的狀況包括:一些企業在實施管理層收購過程中,企業負責人自賣自買、暗箱操作;有的以國有產權或實物資產作為融資擔保,將收購風險和經營風險全部轉嫁給金融機構和被收購企業;有的損害投資人和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引發了一些不穩定因素等。在國有產權轉讓中也存在一些問題,有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不公開,不透明,進場交易比例很低,甚至基本上未進場交易;有的財務審計不嚴,資產評估不實,虛構虛增成本,低估賤賣國有資產;一些地方甚至出現內外勾結、違規審批、隱匿轉移、侵占私吞國有資產的違法違紀行為,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對于這些問題,盡管《通知》有明確的防范措施,但是縱觀全文,卻發現尚有一些明顯的缺憾,本應比照《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暫行規定》的《通知》,并未如《暫行規定》那樣,規定管理層如達不到五大基本條件,將參與改制:一是經審計認定對企業經營業績下降負有直接責任的;二是故意轉移標的企業資產或在轉讓中通過關聯交易影響標的企業凈資產的;三是在轉讓過程中采取各種方式弄虛作假、壓低資產評估結果的;四是違規參與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相關重大事項決策的;五是無法提供受讓資金相關來源證明的。
事實上,這正是《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暫行規定》的核心所在,也是《通知》必須借鑒的。直接淘汰不合格的管理層,是保證產權交易公正順利進行的先決條件。另外,《通知》也未對違規操作的處罰作出明確規定,這樣就無法對許多潛在的投機分子形成“可置信”的威懾,結果也是可想而知的。這些隱憂可能成為未來左右政策成敗的關鍵因素,對此,管理層應迅速補充相應的完善措施。
(摘自《第一財經日報》)
發表于 @ 2008年07月16日 22:10:00 |點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