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拖拉機駕駛證業務工作的管理,根據《拖拉機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農業部第42號令),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由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農機安全監理機構(以下簡稱:農機監理機構)應當按照本規范規定的程序辦理拖拉機駕駛證業務。
第三條 農機監理機構應當明確崗位,各司其職。根據工作規范和流程,設置審核崗、考試崗、駕駛證管理崗、業務領導崗、檔案管理崗等崗位。
第四條 農機監理機構應當建立計算機數據庫,按照本規范的規定,在《拖拉機駕駛證業務流程記錄單》記錄經辦經過和經辦人信息,與業務辦理信息一并錄入計算機登記系統,并按照計算機管理系統的信息內容打印各類與辦理駕駛證業務有關的證、表。
第五條 辦理初次申領業務:
(一)受理崗審核拖拉機駕駛證申請人提交的《拖拉機駕駛證申請表》、1寸證件照4張、《拖拉機駕駛人身體條件證明》(以下簡稱《身體條件證明》)和身份證明及復印件。查詢全國農機監理信息系統,確認申請人不具有已申領拖拉機駕駛證、被吊銷拖拉機駕駛證未滿兩年、駕駛許可依法被撤銷未滿三年、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銷拖拉機駕駛證的情形,并在計算機管理系統中記錄查詢結果,符合規定的,受理申請,收存相關資料。查詢結果證實存在上述不準申請拖拉機駕駛證情況的,出具退辦憑證。因計算機網絡問題暫時無法完成查詢的,可以先受理,并在未核發拖拉機駕駛證前完成查詢。期間,查詢結果證實存在不準申請拖拉機駕駛證情形的,出具退辦憑證。
(二)受理崗預約科目一考試,查驗駕駛培訓記錄,核發預約考試憑證。
(三)考試崗按期進行科目一考試;考試前應當核實申請人,考試后應當在考試成績表上記載考試成績,并由考試員簽名;考試不合格的,告知申請人不合格原因,并可以當場補考一次。
(四)駕駛證管理崗復核受理崗收存的資料和科目一考試資料,核對計算機管理系統的信息,確定《拖拉機駕駛技能準考證明》(以下簡稱《準考證明》)編號,并制作、核發《準考證明》,收存駕駛培訓記錄,預約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考試。
(五)考試崗按期進行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考試;考試前應當核實申請人,考試后應當在考試成績表上記載考試成績;考試合格的,應當由考試員在考試成績表上簽名,考試不合格的,告知申請人不合格原因,并可以當場補考一次。
(六)駕駛證管理崗復核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考試資料,核對計算機管理系統的信息,符合規定的,確定拖拉機駕駛證檔案編號。
(七)業務領導崗審核。
(八)駕駛證管理崗制作、核發拖拉機駕駛證,收回《準考證明》。
(九)檔案管理崗將下列資料存入拖拉機駕駛證檔案:
1、《拖拉機駕駛證申請表》。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3、《身體條件證明》。
4、考試成績表。
5、《準考證明》。
6、《拖拉機駕駛證業務流程記錄單》。
7、駕駛培訓記錄。
第六條 農機監理機構應當在計算機管理系統中錄入下列事項:
(一)申請業務種類:錄入“初次申領”。
(二)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籍、身份證明名稱及號碼、住址:按照申請人身份證明記錄的內容錄入。
(三)申請人聯系地址、聯系電話和郵政編碼:按照申請人提交的《拖拉機駕駛證申請表》錄入。
(四)身體條件、醫療機構名稱:按照《身體條件證明》記載的內容錄入。
(五)《準考證明》編號:按照農機監理機構確定的號碼錄入。
(六)《準考證明》有效期起始日期:按照制作《準考證明》的日期錄入。
(七)《準考證明》有效期截止日期:自《準考證明》有效期起始日期計算,按照滿兩年的日期錄入。年齡在59周歲以上的,有效期截止日期按照申請人滿61周歲的生日錄入。
(八)各科目考試日期:按照各科目考試合格的對應日期分別錄入。
(九)各科目考試成績:按照考試成績表記載的各科目考試成績分別錄入。
(十)各科目考試員:按照考試成績表記載的各科目考試員姓名分別錄入。
(十一)拖拉機駕駛證證號:按照申請人身份證明號碼錄入。
(十二)檔案編號:按照農機監理機構確定的檔案編號錄入。
(十三)初次領證日期:按照制作拖拉機駕駛證的日期錄入。
(十四)準駕機型和準駕機型代號:按照申請人提交的《拖拉機駕駛證申請表》錄入。
(十五)拖拉機駕駛證有效期起始日期:按照初次領證日期錄入。
(十六)拖拉機駕駛證有效期限:錄入6年。
第七條 農機監理機構應當按照計算機管理系統錄入的內容記載和簽注拖拉機駕駛證,加蓋核發機關印章,粘貼或打印符合《拖拉機駕駛證證件》標準的申請人相片。準駕機型按照G、H、K的順序,在拖拉機駕駛證相應欄內自左向右排列簽注;簽注G的同時,不再簽注H。
第八條 辦理增加準駕機型業務:
(一)受理崗按照本規范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審核資料,同時審核申請人所持的拖拉機駕駛證,符合規定的,按照本規范第五條第二項至第三項規定辦理科目一考試;合格后按照本規范第五條第四項規定,根據《拖拉機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二十一條的增考項目預約駕駛技能考試;按照本規范第五條第五項至第九項規定辦理增加機型業務。不符合規定的,出具退辦憑證。
(二)駕駛證管理崗核發拖拉機駕駛證,同時收存原拖拉機駕駛證。
(三)農機監理機構應當在計算機管理系統中錄入下列事項:
1、申請業務種類:錄入“增駕申請”。
2、增加的準駕機型和準駕機型代號:按照申請人提交的《拖拉機駕駛證申請表》錄入。
3、增加準駕機型的日期:按照農機監理機構審核確定的日期錄入。
4、本規范第六條第四項至第十項規定的事項。
第九條 農機監理機構應當按照本規范第六條規定記載和簽注拖拉機駕駛證,拖拉機駕駛證有效期起始日期和拖拉機駕駛證有效期限按原拖拉機駕駛證簽注;并將下列資料存入拖拉機駕駛證檔案:
(一)本規范第五條第九項規定的存檔資料。
(二)原拖拉機駕駛證。
第十條 考試員應當持證上崗,履行職責,嚴格按照規定考試。考試員在考試前應當自我介紹,公布考試要求,核實申請人資格;考試中應當嚴格履行考試程序,執行考試標準,評定考試成績;考試后要及時公布考試成績,指出考試中發現的問題和原因。
考試中應當嚴肅申請人考試紀律,規范考場秩序。嚴禁任何人員在場外指導。考試員發現考場秩序混亂的,要中止考試;發現替考、教練員場外指導等舞弊行為的,一律取消考試人的考試資格。
第十一條 《準考證明》遺失申請補領的,農機監理機構可查驗申請人身份證明予以補發。
第十二條 辦理換證業務:
(一)受理崗審核拖拉機駕駛證申請人提交的《拖拉機駕駛證申請表》、身份證明和拖拉機駕駛證,1寸證件照,查詢申請人累積記分情況。屬于拖拉機駕駛證有效期滿換證的,還應審核《身體條件證明》。屬于拖拉機駕駛人信息發生變化換證的,還應經業務領導崗審核。符合規定的,受理申請,收存相關資料,向申請人出具受理憑證。
(二)駕駛證管理崗制作、核發拖拉機駕駛證。除有效期滿換證外,應當同時收回原拖拉機駕駛證。
(三)檔案管理崗將下列資料存入拖拉機駕駛證檔案:
1、《拖拉機駕駛證申請表》。
2、屬于有效期滿換證的,還需收存累積記分查詢結果證明和《身體條件證明》。
3、屬于拖拉機駕駛人信息發生變化換證的,還需收存原拖拉機駕駛證和身份證明復印件。
(四)農機監理機構應當在計算機管理系統中錄入下列事項:
1、申請業務種類:屬于有效期滿換證的,錄入“有效期滿換證”;屬于拖拉機駕駛人信息發生變化換證的,錄入“信息變化換證”;屬于拖拉機駕駛證損毀換證的,錄入“證件損毀換證”。
2、駕駛證有效期起始日期:按照原拖拉機駕駛證有效期起始日期錄入,但屬于有效期滿換證的,按照換發拖拉機駕駛證的年份錄入年份,按照初次領證日期的月日錄入月日。
3、駕駛證有效期限:按照原拖拉機駕駛證有效期限錄入,但屬于有效期滿換證的,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報的累積記分查詢結果和《拖拉機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確定并錄入,提前換領了延長有效期限的拖拉機駕駛證,在換領的拖拉機駕駛證生效前達到記分滿分記錄的,收繳其已換領的拖拉機駕駛證,考試合格后重新核發原有效期限的拖拉機駕駛證。
4、換證日期:錄入換發拖拉機駕駛證的日期。
5、屬于拖拉機駕駛人信息發生變化換證的,按照申請人提交的《拖拉機駕駛證申請表》和身份證明錄入變化內容和變化后的拖拉機駕駛人信息。
第十三條 辦理駕駛人住所遷出農機監理機構管轄區轉出業務:
(一)受理崗審查申請人提交的《拖拉機駕駛證申請表》、身份證明、拖拉機駕駛證,確認申請人信息和累積記分情況。符合規定的,受理申請,向申請人出具受理憑證。
(二)業務領導崗審核。
(三)駕駛證管理崗打印《拖拉機駕駛證轉出通知單》,密封駕駛證檔案,并在密封袋上注明“請妥善保管并于30日內到轉入地農機監理機構申請辦理轉入;不得拆封”,交拖拉機駕駛人。
(四)檔案管理崗整理資料,將《拖拉機駕駛證申請表》、身份證復印件、《拖拉機駕駛證業務流程記錄單》另建檔案留存。
(五)轉出地農機監理機構應當在計算機管理系統中記錄下列事項:
1、申請業務種類:錄入“轉出”。
2、轉出日期:按照《拖拉機駕駛證轉出通知單》記載的拖拉機駕駛證轉入日期錄入。
3、轉入地農機監理機構名稱:按照《拖拉機駕駛證轉出通知單》記載的轉入地農機監理機構全稱錄入。
第十四條 辦理轉入換證業務:
(一)受理崗審核拖拉機駕駛證申請人提交的《拖拉機駕駛證申請表》、身份證明、1寸證件照,拖拉機駕駛證、原拖拉機駕駛證檔案和打印的《拖拉機駕駛證轉出通知單》。符合規定的,受理申請,收存相關資料和檔案,向申請人出具受理憑證。
(二)業務領導崗審核。
(三)駕駛證管理崗制作、核發拖拉機駕駛證,同時收回原拖拉機駕駛證。
(四)檔案管理崗整理資料,將《拖拉機駕駛證申請表》、身份證復印件、原拖拉機駕駛證檔案、《拖拉機駕駛證轉出通知單》、原駕駛證、《拖拉機駕駛證業務流程記錄單》留存,建立檔案。
(五)轉入地農機監理機構應當在計算機管理系統中錄入下列事項:
1、申請業務種類:錄入“證件轉入換證”。
2、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籍、身份證明名稱、身份證明號碼、住址、初次領證日期、準駕機型和準駕機型代號、拖拉機駕駛證有效期起始日期、拖拉機駕駛證有效期限按照原拖拉機駕駛證和打印的拖拉機駕駛證信息資料錄入;住址發生變化的,按照身份證明記錄的內容錄入。
3轉出地農機監理機構:按照原拖拉機駕駛證核發地農機監理機構全稱錄入。
4、原檔案編號:按照原拖拉機駕駛證檔案編號錄入。
5、本規范第六條第三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規定的事項。
6、轉入日期:按照農機監理機構換發拖拉機駕駛證的日期錄入。
第十五條 辦理補證業務:
(一)受理崗審核拖拉機駕駛證申請人提交的《拖拉機駕駛證申請表》、身份證明,1寸證件照,查詢是否具有被注銷、吊銷、撤銷拖拉機駕駛證的情形。符合規定的,受理申請,收存相關資料,向申請人出具受理憑證。
(二)駕駛證管理崗制作、核發拖拉機駕駛證。
(三)檔案管理崗將《拖拉機駕駛證申請表》、《拖拉機駕駛證業務流程記錄單》、身份證明復印件存入檔案。
(四)農機監理機構應當在計算機管理系統中錄入下列事項:
1、申請業務種類:錄入“補證”。
2、辦理補證日期:錄入補發拖拉機駕駛證日期。
3、辦理補證次數:按照駕駛人補證累計次數錄入。
第十六條 辦理注銷業務:
(一)屬于申請注銷的,受理崗審核提交的《拖拉機駕駛證申請表》、身份證明和拖拉機駕駛證,符合規定的,受理申請;屬于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吊銷拖拉機駕駛證處罰的,檔案管理崗審核并收存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報送交的拖拉機駕駛證和有關文書資料;屬于其他符合注銷條件而未辦理注銷拖拉機駕駛證的,檔案管理崗直接簽注意見。
(二)業務領導崗審核。
(三)檔案管理崗整理資料,將《拖拉機駕駛證申請表》、《拖拉機駕駛證業務流程記錄單》、身份證明復印件、拖拉機駕駛證、相關文書歸檔。需要公告的,由農機監理機構向社會公告信息。
(四)農機監理機構應當在計算機管理系統中錄入下列信息:
1、申請業務種類:錄入“注銷”。
2、注銷原因:錄入注銷原因。
3、注銷日期:按照農機監理機構審核確定的注銷日期錄入。
第十七條 辦理審驗業務:
(一)駕駛證管理崗辦理拖拉機駕駛證期滿換證審驗的事項為:拖拉機駕駛人的《身體條件證明》和違法累積記分。
(二)辦理年齡在60周歲以上拖拉機駕駛人的審驗,駕駛證管理崗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拖拉機駕駛證、身份證明和《身體條件證明》,按照《身體條件證明》的內容在計算機管理系統中錄入辦理日期及醫療機構名稱,符合規定的,簽注駕駛證。
(三)檔案管理崗收存《身體條件證明》。
(四)拖拉機駕駛人的《身體條件證明》應當由本人或代理人送達農機監理機構。
第十八條 農機監理機構應當建立拖拉機駕駛證檔案,一證一檔。檔案應當保存拖拉機駕駛人提交的資料,記錄拖拉機駕駛證記載、簽注的事項,并記錄拖拉機駕駛人的聯系地址。檔案應當裝訂成冊,并填寫檔案資料目錄,置于資料首頁,案卷編號為檔案編號。檔案按照檔案編號順序排列。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涂改、故意損毀或者偽造拖拉機駕駛證檔案。
第十九條 辦理拖拉機駕駛證檔案記載事項更正的業務:
(一)屬于申請人提出更正申請的,受理崗核實需要更正的事項,提出更正意見;屬于駕駛證管理崗提出更正要求的,駕駛證管理崗提出更正意見;屬于檔案管理崗提出更正要求的,檔案管理崗提出更正意見。
(二)業務領導崗審核更正事項和意見,做出更正決定。
(三)允許更正的,檔案管理崗更正檔案,需要重新制作拖拉機駕駛證的,制作拖拉機駕駛證,駕駛證管理崗核發拖拉機駕駛證,同時收回原拖拉機駕駛證。
(四)檔案管理崗復核、整理資料、裝訂、歸檔。
(五)農機監理機構應當在計算機管理系統中錄入下列事項:
1、申請業務種類:簽注“檔案更正”。
2、錄入更正項目和更正后的內容。
3、按照辦理更正的日期錄入更正日期。
第二十條 農機監理機構應當設置專用檔案室(庫),并在檔案室(庫)內設立檔案查閱室。檔案室(庫)應當遠離易燃、易爆和有腐蝕性氣體等場所,并配置防火、防盜、防高溫、防潮濕、防塵和防蟲鼠的設施和設備。
第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或者其他行政執法部門、紀檢監察部門以及公證機構、仲裁機構、律師事務機構因辦案需要查閱拖拉機駕駛證檔案的,應當出具公函和經辦人的工作證;拖拉機駕駛證持證人查詢本人檔案的,應當出具身份證明和拖拉機駕駛證。由檔案管理人員報經業務領導批準后查閱,查閱檔案應當在檔案查閱室進行,檔案管理人員應當在場。需要出具證明或者復印檔案資料的,應當經業務領導批準。已入庫的拖拉機駕駛證檔案原則上不得出庫。
第二十二條 農機監理機構因意外事件致使拖拉機駕駛證檔案損毀、丟失的,應當書面報告省級農機監理機構,經書面批準后,按照計算機登記系統的信息補建拖拉機駕駛證檔案,打印該拖拉機駕駛證在計算機管理系統內的所有記錄信息,并補充現拖拉機駕駛證持證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拖拉機駕駛證檔案補建完畢后,應當報省農機監理機構審核。省級農機監理機構與計算機登記系統核對,并出具核對公函。補建的拖拉機駕駛證檔案與原拖拉機駕駛證檔案具有同等效力,但檔案資料內無省級農機監理機構批準補建檔案的文件和核對公函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拖拉機駕駛人在辦理駕駛人檔案轉出,但尚未轉入期間,將檔案損毀或者丟失的,可以向轉出地農機監理機構申請補建駕駛人檔案。轉出地農機監理機構按照本規范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注銷、吊銷拖拉機駕駛證的,拖拉機駕駛證檔案資料保留兩年后銷毀,但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銷拖拉機駕駛證的,檔案資料長期保留;撤銷拖拉機駕駛證的,檔案資料保留三年后銷毀。
銷毀拖拉機駕駛證檔案時,農機監理機構應當對需要銷毀的檔案登記造冊,并書面報告上一級農機監理機構,經批準后方可銷毀。銷毀拖拉機駕駛證檔案應當在指定的地點,監銷人和銷毀人應當共同在銷毀記錄上簽字。記載銷毀檔案情況的登記簿和銷毀記錄存檔備查。
第二十五條 農機監理機構辦理拖拉機駕駛證業務使用的印章和使用范圍分別為:
(一)證件專用章,用于拖拉機駕駛證。
(二)業務專用章,用于《準考證明》、退辦憑證、拖拉機駕駛證檔案中需要蓋章的情況以及出具拖拉機駕駛證檔案查詢證明材料等。
(三)審驗業務專用章,用于拖拉機駕駛證副頁審驗的簽注。
(四)個人專用名章,用于《拖拉機駕駛證業務流程記錄單》、考試成績表等辦理拖拉機駕駛證業務時需要經辦人蓋章的情況。
第二十六條 本規范規定的“證件專用章”由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制作;本規范規定的各類表格、業務專用章、個人專用名章由農機監理機構制作。
本規范規定的實習標志式樣與公安部規定一致,應當在農機監理機構辦證地點公布。
本規范未規定式樣的表格式樣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負責制定。
第二十七條 本規范從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發表于 @ 2007年04月30日 20:41:00 |點擊數()